什麼條件可以領失業金?
什麼樣的條件符合領取失業金條件
如果參保了失業保險,可以在失業狀態下享受失業補貼金.
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只要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其失業金的領取有這樣方面的規定:累計交納滿一年不足兩年的時間的,可以領取到三個月的失業金,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即兩年時間。
手續包括失業證,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失業登記,身份證等。
相關手續需要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天內辦理有效。
失業救濟金領取需要什麼條件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主要是在社保局辦理:
一、社保局規定辦理失業報備
二、社保局規定繳納失業保險金超過一年以上才能辦理領取失業金。要求個人具備:
1、不是個人原因失業的;
2、已辦理失業登記的;
3、有再就業要求的;
4、願意接受再就業培訓的。
三、辦理報備中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四種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
1、單位出具的解聘通知書和相關檔案材料。
2、社保局統一格式4聯式,失業證明。
3、社保局統一格式一式兩份,失業登表。
4、社保局統一格式一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四、失業登記之後。社保局審查失業登記合格後,通知失業人員前去培訓並可領取失業金(每月約400元以上),同時辦理下崗證。失業保障金是交滿一年為基點可以申領3個月,每多交一年在此基礎上增領2個月,即交2年領取5個月,3年領取7個月,類推但最高只有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醫的,可報銷醫藥費60%到80%
五、寶貝完成以後,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後,持社保局發給的審核文件和《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有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單位與個人終止或者解除合同後15日內由單位勞資人員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當月辦理後要從下一個月起,失業人員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失業保險金。
什麼條件可以領失業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
什麼情況可以領失業金怎麼領領多長時間
從單位離職,由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交納社保在一年以上可以領失業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人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後又再次失業的,核定其期限時,應當將其剩餘期限合併計算。合併計算後,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金怎麼領:
1、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後六十天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並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戶口簿(屬幹部、固定工身份的職工還須帶個人檔案)複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清遠市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後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 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011年6月29日出臺,2011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第四項規定 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 除名 開除的 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 法規 規章 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條款 第三項規定說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並且由用人單位提出的 勞動者可用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可享受其他待遇
領取失業保險金須符合哪些條件
參加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是領取失業金的條件之一,你沒有參加失業保險自然也就不存在領取失業金的說法了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什麼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繳納一年以上
單位解僱,並且辦理失業備案
本人離職60天內,拿身份證、解除合同證明去參保的社保局辦理失業登記,領失業金
失業保險繳納年限計算失業金領取期限,發放標準為辦理完失業登記時當地最低工資70%
領取失業保險金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是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這三個條件需要同時具備,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領取失業金?
關於掛靠,這個是可以的,只要公司不做減員就可以掛靠了,也就是讓該員工自己交全部的費用,到勞動服務公司掛靠的話,要看那邊的規定了,如果該員工是本地城鎮戶口沒有必要去掛功的,自己轉到戶口所在區的社保中心接續就可以了
繼續交社保的人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