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留工資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2-17

工資提留是什麼意思?

1.工資提留是指,提成存留,就是在總工資中按規定提取一部分存留起來作他用或歸自己使用。

2.勞動法規定,工資必須按時足量發放,這種情況是違法的,可向相關部門反應。

提留工資違法嗎?

提留不一定違法,很多單位都有這樣的規定,有些時候提留原因在於工資的一部分是績效工資,與工作業績和表現掛鉤,公司要先扣出來,視業績完成情況或者表現發放。這個說不上違法,但是如果沒有理由扣一部分是不行的,而且提留部分如果最後不兌現必須給出充分的理由,否則是必須發的

企業職工提留工資交成外嘗金怎麼辦

工資個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 -“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稅起徵點是3500,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3500

扣除標準:個稅按3500元/月的起徵標準算

如果某人的工資收入為5000元,他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3500)×3%—0=45(元)。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元)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500元 3% 0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80000元 45% 13505

企業提留員工工資百分之五算違法嗎

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反映,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衛生局可以提留績效工資嗎

因為勞動合同法頒佈以後,公司已經沒有了對員工進行罰款的權利,公司設定績效工資是為了實現對員工的有效管理。但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單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本案中是考核辦法)必須經過民主程序,也就是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是全體職工討論協商後才能通過,通過後還必須向員工公示,這樣才能被法律所認可。你可以看一下公司是否進行了這些步驟,有沒有會議紀要等書面文件

我的工資條裡面有一項是:提留10%工資款,請問這是什麼款項,是否合法?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是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剋扣職工工資的,但可能是社保,用人單位和你共同繳納的。

工資提留的問題 10分

勞動法上相關規定,必須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所以 這麼做是違法的 可想勞動部門反映

昨天發了工資條,裡面有一項公司扣的提留款。想問下:公司有這個權利扣錢嗎?

根據新《會計法》規定,屬於個人的提留款:有經本人同意的書面依據,本人使用需打領條,非本人使用則需簽字認可。你公司的做法是違反《會計法》的。一是用於個人的提留款未經本人同意(無書面證據),二是提留款多年未使用,審計是通不過的。三是挪作他用未經本人簽字確認是一種違法行為。 由此可見,你公司扣留這一部分錢,即不使用,又不做解釋,又無需本人簽字確認,其中必有貓膩。目前,你只有待過一段時間,才可向財務詢問此項費用的使用情況。如果一年半載不作答覆,則可以就此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保留扣款工資單),以法律的途徑討回公道。

我想問公司扣押十分之一的工資合法嗎?公司的說法是提留勞動法有著一項嗎?辭職要的回來嗎?

你的公司扣押十分之一的工資是嚴重違法的,你完全可以要求你的公司全額支付工資,如果公司不支付,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賠償。詳細的看工資支付規定辦法和補充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前十條

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後十條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

個人所得稅報稅表裡的免稅工資是什麼意思?

一、免稅 1.法定所得免稅。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 (1)獎金。省級政府、國務院部委和軍隊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債券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補貼津貼。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13條) (4)救濟性款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於某些特定事項和原因,給納稅人的正常生活帶來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臨時性生活補助費;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救濟金以及撫卹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14條) (5)保險賠款。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 (6)轉業復員費。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安家費、離退休費用。按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外交人員所得。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司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協議免稅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暫免徵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獎金。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2)手續費。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3)轉讓房產所得。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離退休工薪所得。達到離、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退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3.外籍個人的下列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生活費用。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頂搬遷費、洗衣費; (2)出差補貼。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其他費用。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等,經審核批准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紅利所得。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4.外籍專家工薪所得免稅。下列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中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中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機構負擔的。 5.股息、紅利收入徵免稅。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6.境外支付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滿183天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7.境外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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