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證據的分類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審計證據有哪些分類?

審計證據的分類:按照審計證據的形式,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境證據。

(1)實物證據。是指通過實際觀察或盤點所取得的,用以證實實物資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證據。實物證據通常是證明實物資產是否存在的最有說服力的證據,但實物證據並不能完全證明被審計單位對實物資產擁有所有權,而且實物證據有時還無法對某些資產的價值情況作出判斷。

(2)書面證據。是指審計人員所獲取的各種以書面形式存在的證實經濟活動的一類證據。(主要證據)

(3)口頭證據。是指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人員對審計人員的提問所做的口頭答覆形成的一類證據。這類證據,一般可能會帶有個人成見和片面觀點,可靠性較差,證明力較小,但它具有一定的旁證作用。必要時還應獲得被詢問者的簽名確認。

(4)環境證據。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產生影響的各種環境因素所形成的一類證據。有助於審計人員在瞭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經濟活動所處的環境的基礎上,合理地制定審計計劃和審計策略,提高審計質量和審計效率。

審計證據類型有哪些

一般都是書面的,從外部直接獲取的:如銀行詢證函、現金監盤表、存貨監盤表、固定資產監盤表、被審計單位行業情況、法律情況的瞭解等,通過被審計單位獲取的如:土地證、房產證、銀行對賬單、車輛行駛證、憑證、賬套等。希望對你有幫助

審計證據的分類

為了使審計證據的收集、整理和評價工作更為有效,也為了審計目標的順利實現,使人們加深對審計證據的瞭解,這裡結合審計具體目標闡述審計證據按其存在形式(或稱按其外形特徵)的分類,即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境證據。

審計證據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獲取的,用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形成審計結論的證明材料。

審計證據的分類標準

審計證據的分類標準很多,由此而確定的審計種類也是名目繁多。事實上,註冊會計師常常需要根據特定的審計目標去收集不同的審計證據,包括:第一,為了證實某一認定,不僅有的需要多個審計證據,甚至需要收集不同形式的審計證據。如為了證實存貨的完整性,註冊會計師可以收集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和口頭證據。這些證據中有的可以作為基本證據,有的則可能是很好的輔助證據。第二,實施同一測試程序可以獲得針對不同認定的有效審計證據,如對應收賬款項目進行函證的結果可以為應收賬款的存在和計價兩項認定提供審計證據,這些證據從形式上來看是一種書面證據,而從其來源渠道上看則是外來證據。結合特定的審計目標或報表認定不難發現:有關某項認定的審計證據一般不得用於替代另一項認定應獲取的審計證據;不同的審計證據可以證實不同的報表認定,也可以證實同一報表項目的認定;不同的審計證據可以通過實施不同的測試程序來獲,但在同一測試程序中獲得的審計證據可能證實不同的認定。國際會計師聯合會頒發的《國際審計準則——審計證據》將審計證據分為:會計報表所依據的原始憑證與會計記錄、其他來源的佐證信息。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頒佈的《審計準則第32號說明書》,把審計證據分為所依據的會計資料和佐證信息兩大類,並且規定佐證信息又包括以下七種形式:實物證據、文書證據、聲明書、函證、口頭證據、數學性證據和分析性證據。以上所述審計證據種類的不同,是由於其內容不一致、形式不相同和取得的來源不盡相同所造成的。

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有哪些?這些方法能獲取何種類型的審計證據?

審計證據獲取方法有八種,檢查記錄或文件,檢查有形資產,詢問,觀察,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分析程序。

也可以分這幾步:

一、事前收集。

二、事中獲取。

主要的有以下幾種:

1、向被審單位及相關部門直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2、 現場查閱。

3、抽查有關資料。

4、實地盤點。

5、實地調查。

6、現場觀察。

7、分析比較。

三、證據鑑定。篩選有價值的證據。

審計證據的證據分類

為了使審計證據的收集、整理和評價工作更為有效,也為了審計目標的順利實現,使人們加深對審計證據的瞭解,這裡結合審計具體目標闡述審計證據按其存在形式(或稱按其外形特徵)的分類,即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境證據。 書面證據是註冊會計師通過實施測試程序和運用不同的方法所獲取的以書面資料為存在形式的審計證據,諸如:有關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各種明細項目表、各種合同、會議記錄和文件、函件、通知書、報告書、聲明書、程序手冊等。書面證據是註冊會計師收集的數量最多、範圍最廣的一種證據。註冊會計師發表審計意見基本上都以書面證據為基礎。書面證據具有如下特點:第一是數量多;第二是覆蓋範圍廣;第三是來源渠道多樣化;第四是容易被篡改。根據這些特點,註冊會計師在大量收集有關的書面證據時,還要注意對書面證據進行認真細緻的鑑定和分析,運用專業判斷,辨別真偽,充分正確地利用書面證據。書面證據按其來源渠道可以分為親歷證據、外部證據和內部證據三類。⑴親歷證據:親歷證據是指由註冊會計師(包括助理人員、外聘專家)通過運用專業判斷和相應的程序與方法,對被審事項的有關資料進行計算和分析而得到的證據,包括註冊會計師動手編制的各種計算表、分析表等。對於書面證據而言,親歷證據強調的是註冊會計師對有關基礎資料(證據)必須進行重新加工,按照既定的目標所確定的程序進行計算和分析,因此,它具有較其他來源形式證據更為可靠的證明力。⑵外部證據:外部證據指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與被審事項有一定聯繫的第三者提供的相關證據。外部證據除有關單位提供的業務詢證證據和書面證明以外,還包括有不在書面證據範圍內的有關實物證據和外部人員的陳述等。具體地講,外部書面證據形式有兩類。第一類包括應收賬款的回函、被審計單位的律師或其他獨立專家關於被審計單位資產所有權或負債的證明函件、保險公司的證明函件、寄售企業或代售企業的證明函件、證券經紀人的證明書等。這些外部書面證據一般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第三者直接提供給註冊會計師,而沒有經過被審計單位職員之手,不存在被塗改和被偽造的可能性。因此,是證明力較強的一種審計證據。第二類外部書面證據諸如銀行對賬單、購貨發票、應收票據、顧客訂貨單、有關的合同和契約等。這些證據都是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單位所出具,但是由被審計單位有關業務人員進行保存和處理,難免存在被塗改甚至偽造的可能性。因此,註冊會計師評價其可靠性必須考慮這一因素,把這類證據確定為其證明力略低於第一類外部書面證據,並對這類證據中有被塗改或偽造的痕跡予以高度的關注和警覺。⑶內部證據:內部證據是指由被審計單位內部機構或職員編制並提供的有關書面證據。內部書面證據的可靠性一般不如外部書面證據強,而且內部書面證據由於形式的不同其可靠性也不盡相同。根據內部書面證據可靠性的強弱,可以劃分以下三類:第一類是由被審計單位外部組織或部門規定統一格式和填制要求的,而由被審計單位內部職員填制並提供的有關書面證據,如由稅務監製的銷貨發票(含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銀行統一印製的各種支票和匯票,由財政部門監製的財政收費收據等,這類證據的可靠性對各種內部證據而言是最強的,因為這類證據資料的填制情況往常要受到相應管理部門突擊性或定期檢查監督,當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較為健全有效時,這類證據仍不失為一種可靠性強的審計證據。第二類是由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編制和填報用於對外公佈但無格式和規範要求的內部證據,如經濟業務合同、文件和內部定額標準等。這類證據雖不一定要接受外界的監督檢查,但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有關業務單位或主管部門的制約,經過他們的審批,......

審計證據的種類和特徵是怎樣的

刑事證據的基本特徵一般認為,所有證據都應當具有證明力和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是指證據對於待證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證據的證據能力,是指證據資料在法律上允許其作為證據的資格。這是證據的基本特徵。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徵,具體表現為:1.客觀性。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猜測和虛假的東西。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本質特徵,是由案件事實本身的客觀性所決定的。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證據的本質是事實。證據事實的存在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諸如物品、痕跡、文件等客觀存在的物質;一種是被人們感知並存人記憶的事實。無論以哪種形式存在的事實,都可以成為證據。二是證據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的事實。伴隨著案件事實的發生,證據事實便不依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地形成了。證據的客觀性,為公安司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真相,提供了物質基礎。證據的這一本質特徵,要求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應當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和真實的描述。無論是在刑事訴訟中,還是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行為人行為的實施及其後果的形成,必然會對所作用的環境、人或物產生影響,從而形成一些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這些事實材料可能表現為一定的物品、文書,也可能是為在場人耳聞目睹,有所感知,而表現為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上述事實材料都是對案件事實的真實反映,是不依案人員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訴訟證據的這一本質特徵,決定了那些虛幻或虛假的情況,一切主觀的東西,都必須排除在訴訟證據之外。在刑事訴訟中,所有的證據都必須具有客觀性。任何犯罪行為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條件下,使用二定的手段、方法實施的,必然會相應地在客觀外界留下證據。從犯罪人產生犯罪動機,到其實施犯罪的過程及犯罪現場,總是要與外界的事物發生聯繫,不可避免地要接觸人和物,從而留下一定的人證和物證。由於任何客觀事物都是互相聯繫的,犯罪人既然實施了犯罪,侵犯了一定的人和物,那就必然會在客觀上引起一定的變化,留下相應的痕跡、物品,或者為周圍的人耳聞目睹,在頭腦中留下一定的印象和記憶。這些都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的事實,據此便能證明案件事實的真實性。2.關聯性。訴訟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聯繫。證據不僅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且必須是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事實。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並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證據,只有那些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繫的事實才能成為證據。證據之所以能夠對案件事實起證明作用,正是由於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聯繫。凡是與案件事實具有客觀的必然的聯繫,對查明案件有意義的事實,就可以作為證據;凡是與案件事實無關的,對查明案件沒有意義的事實,不論其是多麼真實可靠,都不能作為證據。證據是伴隨著案件的發生過程形成的,所以,證據和案情之間應當具有某種客觀的聯繫。證據和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繫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直接聯繫,有的是間接聯繫;有的是因果聯繫,有的是非因果聯繫;有的是必然聯繫,有的是偶然聯繫;有的是肯定性的聯繫,有的是否定性的聯繫;有的是時間上的聯繫,有的是空間上的聯繫;等等。證據事實可以是案件事實發生的原因,也可以是案件事實發生的方式方法,或者是案件發生時的條件。只要與案件的某一方面、某種情節存在客觀聯繫,對查明案情有意義,就可以作為證據。所謂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就是指證據與案件存在的客觀聯繫的程度,以及對確定案件事實的作用。證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繫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存在客觀聯繫的事實不能成為證據。那些具有假想聯繫、主觀聯繫的事實,不但不能證明......

什麼是審計證據?按外形特徵可將審計證據分為哪幾類

審計證據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獲取的,用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形成審計結論的證明材料。

審計證據按其外形特徵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境證據四大類。

獲得審計證據的八大具體程序分別是指什麼?

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的規定,在審計過程中可以採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複核等審計程序(或審計方法)來獲取審計證據。

檢查

檢查是註冊會計師對會計記錄和其他書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審閱與複核。

1、審閱

審閱是對會計料及其他資料從形式到內容進行認真的閱讀和審核,以判斷其真實性和合法性。通常,運用審閱方法獲取審計證據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⑴審閱原始憑證時,應注意其有無塗改或偽造現象;記載的經濟業務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業務負責人的簽字等。

⑵審閱會計賬簿記錄時應注意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其他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如據以記賬的原始憑證是否正確、齊全;記賬憑證反映的會計分錄編制及賬戶的運用是否恰當;賬簿記錄的內容是否與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相一致;貨幣收支金額是否正常;成本核算及其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等等。

⑶審閱會計報表時,應注意: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按照規定以賬簿記錄為依據進行的;項目分類是否正確;會計報表附註是否對應予揭示的問題做了充分的披露等等。

2、複核

複核是指對有關會計資料及其他資料所反映的內容,按照其核算程序、計算要求和鉤稽關係進行復查、核實。具體包括:

⑴複核各種原始單據所記載的數量、單價、金額及其合計數是否正確。

⑵現金及銀行存款日記賬上的記錄是否與相應的原始憑證記錄相一致。

⑶現金及銀行存款日記賬和記賬憑證反映的內容是否與總賬及對應的明細賬記錄相符。

⑷總賬的餘額是否與其所屬明細賬的餘額合計數相符。

⑸總賬賬戶的借方餘額合計數是否等於其貸方餘額合計數;總賬各賬戶的借方發生額合計數是否等於貸方發生額的合計數。

⑹會計報表有關項目的金額是否與對應賬戶的餘額或發生額合計數相一致或相聯繫。

⑺會計報表有關項目的數據計算是否正確,各報表之間的有關項目的數據是否一致。如果與前期數據有關,是否與前期會計報表上的有關數據相符。

⑻外來對賬單是否與本單位有關賬戶的記錄相符,如不相符是否按規定調整一致。

3.監盤

監盤是註冊會計師現場監督被審計單位各種實物資產及現金、有價證券等項目的盤點,並進行適當的抽查。註冊會計師對實物資產、現金及有價證券等的監盤應採用適當的方式。對於現金的監盤可以事先規劃,準備有關的記錄表格或調整表格、實施突擊性的監督盤點,而對於那些隱藏可能性小、體積龐大、質量較重的材料和固定資產則可以事先預告被審計單位,甚至要組織被審計單位有關參與人對監盤規劃事項進行學習,然後按預定程序進行監盤工作。

由於監盤方法強調的是:盤點工作由被審計單位進行,註冊會計師只進行現場監督,但對於那些價值較高的物資,註冊會計師應親自進行抽點,必要時對那些使用較頻繁的材料物資也應實施抽點。

監盤所取得的證據是為了證實以下幾個方面的認定:①資產的實物形態是否真實存在;②對資產的監盤結果是否與賬面金額相一致,如不一致應查明原因並進行調節,其不一致的原因往往包括記錄遺漏、短缺、毀損、貪汙盜竊等等。運用監盤方法獲取的往往是實物證據,它不能證實以下幾項認定:被審計單位是否對資產擁有所有權,被盤點資產如何確定其價值,被盤點資產是否完整。因此,註冊會計師還應另外實施對實物資產的計價和所有權的審計程序。

4.觀察

觀察是註冊會計師實地察看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場所、實物資產、有關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的執行情況等,以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採用觀察方法可以獲取環境證據。它只能幫助註冊會計師對被審事項整體合理性進行評價,而對具體的各項認定不能提供最直接的證據。同時,註冊會計師對於觀察中所發現的問題應進一步實施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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