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出讓金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出讓地什麼意思怎麼扣稅 ,劃撥地什麼意思要交什麼稅? 50分

一、出讓地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城市規劃區內除國有土地外,還有集體所有土地。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二、劃撥地是指國家對某些主要涉及國防、公益等用地單位給予土地的一種方式,它與出讓地主要區別在於是否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劃撥地轉為出讓地,必須經有審批權的機關批准。

三、出讓地和劃撥地在交稅上並沒有區別,交稅是按房屋的情況來徵收的,其區別在於,劃撥地每交易一次,都需要向國交納土地出讓金,出讓地在出讓期限內免徵土地出讓金,出地出讓金是國土局收的費用,不是稅,具體徵收方式如下:

1、公有住房改制後的住房,第一次出售的,房本上有”優售“字樣,按成交總價的1%徵收;

2、其它劃撥地交易,按土地級別係數*建築面積徵收。土地級別係數在國土局有具體的分級。

四、二手房交易相關稅收:

(一)、契稅

普通住宅:

1、首次購房90平米以下:總價*1%,

2、首次購房90-144平米(套內120):總價*1.5%

3、144平米(套內120)以上或非普通住宅或二套房以上:總價*3%、

4、商業房或公司產權:總價*3%

5、2014年5月起,取消農業戶口首購90平米以下住房全免契稅政策。

(二)、賣方:營業稅及附加

普通住宅:總價*5.6%

144平米(套內120)以下購買不足2年的,全額徵收營業稅,滿2年的免徵。

144平米(套內120)以上購買不足2年的,全額徵收營業稅,滿2年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

附加是指城建稅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三)、賣方:個人所得稅

普通住宅:總價*1%或(總價-成本)*20%

受贈或繼承所得按總價*20%徵收

購買滿5年且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交

土地出讓金指的是什麼?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國土部門收取土地出讓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目前,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在這三種方式中,

招標和拍賣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

於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非法低價

(包括無償)出讓主要發生在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行為上,因此規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

至關重要。

區別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現主要依據以下規定:1992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

出臺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

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1995

年又出臺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規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根據商業、

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

治區、直轄市確定,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徵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

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

價,協議出讓最低價是衡量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標準。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由

於出讓土地類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狀況等的差異,依靠以上原則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

標準來衡量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已遠遠不夠。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讓土地有可能是新

增建設用地直接協議出讓;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土地出讓金;再者,

還有可能是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讓等。

不同情況地價內涵不一,繳納土地出讓金標準也應該有很大差異。首先,僅按不同用途

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無法滿足不同土地情況出讓地價的需要,

難於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佈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形同虛設。第二,具體出讓地塊地價內

涵往往與協議出讓最低價地價內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確定協議出讓土地出

讓金,既有可能導致國有土地資產流失,也往往會出現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權益的情況。第三,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劃撥土地

使用權價格可作為企業權益計入企業資產,劃撥土地需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土地使

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這已不大適用於按上述文件規定確定

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

②最低價確認方法

協議出讓最低價不能簡單地由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應分門別類針對具體出讓土地

類型及地價內涵制定標準。

新增建設用地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對於新增建設用地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取得的土

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

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續而未進行基礎設施配套開發和土地平整的土地,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徵地過程中發生的稅費等土地取得費用由申請使用土地者支付。

其協議出讓地價的核定應該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所產生的土地增值費,或稱土地所有權收

益、土地純收益。當然,土地出讓金與新增建設土地有償使用費是不同的,土地出讓金是市、

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按規定的標

準向國家繳納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

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時,向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

營改增後,增值稅怎麼樣扣除土地出讓金

國稅總局2016第18號公告: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後的餘額計算銷售額。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

第五條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築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築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

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築面積,是指當期進行納稅申報的增值稅銷售額對應的建築面積。

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築面積,是指房地產項目可以出售的總建築面積,不包括銷售房地產項目時未單獨作價結算的配套公共設施的建築面積。

支付的土地價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受政府委託收取土地價款的單位直接支付的土地價款。

第六條 在計算銷售額時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土地價款,應當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轉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出讓金可以扣除嗎

轉讓已經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應該支付剩餘年限的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 是什麼意思啊???舉兩個例子

土地的所有權要是國家所有要麼是集體所有,個人要想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就需要繳納費用,既可以理解為土地出讓金,比如,開發商在蓋房之處,就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取國有土地使用證,賣給個人以後就不需要再叫了,而一些單位的福利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等,當時建房時土地是無償使用,在出售是就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什麼是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  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土地出讓金已成為地方政府預算外收入的主要來源。  土地出讓金準確地說,是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格;也可簡單地理解為地價,其價格高低取決於土地市場的供求關係。  對土地出讓金的使用範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土地出讓收入主要用於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和城市建設支出等。  在土地國有的情況下,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款稱為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的高低與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讓年限緊密相關。土地出讓金一般一次性支付。但有的土地的出讓金金額巨大、辦理出讓手續所需的時間較長,所以也有多次支付的形式。可見這種多次支付和現在時興的年租制還是有所不同的。

劃撥土地出讓金如何計算

根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確定, 各地徵收標準的制定以新增建設用地中依法納入有償供地的比例約為60%, 從而確定平 均純收益徵收定額標準, 因此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按以下公式計算: 協議出讓最低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60%毛地和熟地具備建設條件的土地, 其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以以基準地價和 生地出讓最低價加上相應的土地開發費等綜合考慮。 土地價格是一個有機整體, 依據土地構成分離出土地出讓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侷限性, 一般只適用於工業用地,用於商業、住宅等用地並不適用。 但對於目前制定新增建設用地(工業用途)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 卻不失為行之有效的辦法。對於新增建設用地中用作商業、住宅用途的, 其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要以基準地價為準;以生地、毛地出讓的, 從基準地價中扣除相應的平均土地取得費、開發費等。 企業改制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

物權法 土地出讓金的有關規定

土地出讓金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時所收取的土地權益,以劃撥方式獲取的土地撫用權發生轉讓、抵押等市場行為必須補辦出讓手續,交納出讓金,方可辦理土地登記,其出讓金數額計算方法如下:

一. 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二. 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 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 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佔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是怎麼算的

土地出讓金一般按房屋交易價或評估價的2%收取。經攻適用房過戶必須在取得產證5年後過戶。這時候過戶就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繳納過土地出讓金的經濟適用房再次轉讓就和普通的商品房一樣,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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