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物權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25

在物權法中的益物權是什麼意思

你是說用益物權吧。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參考資料:baike.baidu.com/view/26907.htm

用益物權是什麼意思,用益如何理解,通俗點

用益物權是物權範疇,指的是你沒有所有權,但是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也就是說,東西不是你的,但是東西在你手上,你可以使用等等。

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前三種權利,土地是國家或者集體的,但是國家可以給你使用。可以種瓜種菜,可以建高樓大廈。但是,你不能說那地是你的。

地役權,舉個例子通俗的說,比如你家要走到公路上,一般要繞個彎比較遠。但是,如果你從鄰居家的菜地開一條路,那就很近了。你就跟鄰居約定,我在你家菜地開一條道,我給你10萬元,我用10年時間。這樣你就享有這個菜地上開路的權利,使用這條道路。但是,這個菜地不是你家的。

主物權和用益物權是什麼意思啊?

主物權 :“從物權”的對稱,不以他種權利的存在為前提而獨立存在不因他種權利的存在或消滅而影響其效力的物權,如所有權.地上權等。

物權能否獨立存在一般由法律規定,但如果權利人出於一定目的也可依其意思將主物權變為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係上,也是從物權主物權與從物權這種分類的意義在於,對於物權的取得、變更、喪失,從物權應與其所附的權利共命運。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的特徵  (1)用益物權具有用益性;

(2)用益物權具有獨立性;

(3)用益物權具有佔有性;用益物權的特點  (1)是對所有權有所限制的權利.用益物權人的權利也受一定的限制;

(2)是非所有人基於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徑而取得的權利,也是對他人財務享有直接支配權。

(3)是從所有權的權能分離出來的相對獨立的他物權。用益物權的發展趨勢  用益物權是人類在社會實踐中,為解決物質資料的所有與需求之間的矛盾而產生髮展起來的,是所有權與其權能相分離的必然結果。這種分離適應了商品經濟要求擴大所有權、擴展財產使用價值的需求,對於滿足當事人的需求、充分發揮物質資料的效能、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無不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不同時期、不同性質的法律都給用益物權以確認和保護。自從《漢穆拉比法典》出現永佃權的萌芽以來,經過羅馬法及受羅馬法影響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發展,用益物權已經形成了完備的體系,成為現代物權法的重要支柱之一。經過幾千年的發展演變,用益物權呈現出以下發展趨勢:

1.用益物權逐漸成為物權法的中心自物權制度產生以來,經演變發展,形成了兩個各具特色的物權體系,即羅馬法物權體系和日耳曼法物權體系。這兩個物權體系由於價值觀上的差異,在物權觀念上存在著很大的差別,並對後世物權法產生了不同的影響。羅馬法的物權制度是簡單商品經濟的法律表現,它以“個人主義”為立法思想,形成了以所有權為中心的物權法體系,強調物的“所有”而非“利用”。這種物權觀念對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影響甚大。日耳曼法的物權制度是農業經濟的法律表現,它以“團體主義”為立法思想,形成了以物的“利用”為中心的物權法體系。這種物權觀念對英美法系國家的財產法影響甚大。羅馬法的以“所有”為中心的物權觀念適應了資本主義初期經濟發展的需要,為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所接受。但是,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這種觀念逐漸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日耳曼法的以“利用”為中心的物權觀念,卻頗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因而為許多國家所重視和採納。在現代法中,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還是英美法系國家的財產法,以“利用”為中心的物權觀念都在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以物的“所有”為中心的物權觀點,已經被以物的“利用”為中心的物權觀點所取代。用益物權作為以物的使用收益為內容的物權,反映了現代物權法以“利用”為中心的物權觀念。因此,可以說,現代物權法的核心在於用益物權。

2.用益物權因社會經濟的變遷而發生變動用益物權是社會經......

用益物權通俗說是什麼意思

是指使用他人動產、不動產的權利,通常指以向動產、不動產的合法權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該動產、不動產的權利,並通過此權利來獲取其它利益。

物權是什麼意思

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什麼是用益物權?

字面理解.用益物權打比方就是你得使用別人的東西,你不使用就不產生用益物權,而擔保物權你用來擔保的東西則是用來擔保你所取得的利益,所以必須能有交換的價值.在民法課本中也有相關的解釋.

第十五章 用益物權

一、概念

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

二、特徵

1、他物權 相對於自物權

2、限制物權 相對於所有權,不能處分,支付租金、期限

3、以利用物的使用價值為目的的他物權 相對於擔保物權

4、以佔有為條件

三、意義

1、可以促進物的有效利用,使雙方都能受益。

2、要平衡、保護使用人和所有人的利益

3、維護物的利益秩序,確立權利歸屬,降低成本

維護方式:1)設立模式 2)公示、保障交易發全 3)設定物權變動方式

我國現階段對物的利用超過了對物的歸屬的重視,並且這種利用效率低下,故我國就保持所有和利用的平衡。

第二節 基地使用權(地上權)

一、概念

指為在他人所有的地上建造並所有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

建築物出賣,現在的一般原則是“地隨房走”

第三節 農地使用權(永佃權)

第四節 鄰地利用權

土地、基地使用人,農地使用人為使用土地的方便與利益而利用地人土地的權利。

定立協議,並登記

若不登,則主體特定,不適應變化

空間鄰地利用

第五節 典權

典當針對動產,典權針對不動產,在我國僅針對房屋

典權人支付典價佔有他人不動產並對人使用收益的權利

是用 還是擔保物權有爭論

出典人可以處分,擔保、承擔風險,支付維修費用

典權人可以改變原物用途,出租,轉典,退典(讓與)、修理(權利)期限不能超過原定期限

典期 典權消滅的三種情況

①回贖 ②我貼 ③絕賣(期限到來回贖)回贖期兩年,現歸定為10年

無期限的歸定為30年,無回贖期,物權法 規定為20年。

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權利上設定的用以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的優先受償權。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我國有三種擔保物權。

一是抵押權。抵押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依法享有的折價或者就該財產的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分為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額抵押權。在我國,並非任何財產都可以做抵押物。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權處分的房屋和機器、交通運輸工具與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所有權,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

二是質權。質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佔有而用作擔保的財產依法享有的折價或者就該財產的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權可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任何可以轉讓的動產均可以作為動產質權的標的物,但權利質權的標的物僅限於以下權利: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和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三是留置權。留置權是指在債券到期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享有的依法留置其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以該動產折價或者就該財產的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現行擔保法的規定,除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中發生。...

物權是啥意思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用益物權的意義

促進物的有效利用在用益物權法律制度條件下,用益物權人可以通過對他人之物的使用獲得利益,從而使人們在不能取得或不必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權時,也能利用該物而獲得利益。所有人通過設定用益物權,以取得一定利益為條件,將其所有物交由他人使用收益,因此所有人可以不必直接或親自使用其所有物也能獲得利益。在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取得利益時,說明了物的使用價值得到了更有效的實現。存在這樣一個利益機制的社會,整個社會的物質資料就會得到有效的利用,社會的整體利益也將不斷提高。保障物的使用過程中的利益平衡與人的不斷擴展的需要相比較,社會總體財富是相對稀缺的。在法律制度的實施與實現的社會歷史過程中,進至當今時代,沒有被法律賦予所有權之物已相當稀少,人們已經不能通過發現無主物來實現其生產與生活的需要。因此,所有權的絕對性將極大的限制非所有權人對物的利用,因而肯定並堅持所有權的絕對性的物權制度不利於物的有效利用,不符合社會公益,不適應社會的發展。用益物權制度便是解消所有權的絕對性,為非所有權人利用他人之物而建立的物權制度。在當代,用益物權制度不僅是在物的所有人和利用人之間維持利益平衡,還要維持社會與物的所有人及利用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維護物的利用秩序1,確定主體的權利義務模式。用益物權制度將在物的利用過程中所發生的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予以歸納,由此設定不同種類的用益物權,如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等。2,公示既有用益物權。用益物權制度通過不動產登記的方式,對已設立的用益物權予以公示,以此向社會表明特定物上的權利狀態。在現代社會用益物權的登記,不僅具有明確權利歸屬、保障交易安全的傳統作用,還具有保護社會資源、維護物的長久效用的意義。3,規制用益物權變動方式。用益物權發生變動時,會引起當事人之間利益關係的變化。用益物權制度將物權變動的方式法定化,確定既有用益物權在發生某種變化的條件、方式和效果,以此來衡定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

民事權益中所說的“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是什麼意思?

用益物權的簡單例子是賣了得到的利益,出租也算,反正是用物權而得益的權利!而擔保物權的例子,抵押權呀,用來做擔保,拿來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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