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免稅收入有哪些?
金融機構免徵營業稅的收入有哪些
財稅[2002]16號
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即同業往來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放和結算過程相互佔用的資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一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徵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第一條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是指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業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各金融機構對往來資金均按規定或相互約定的利率相互計息,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即是金融機構往來收入。
同時,財稅字〔1995〕79號文件和財稅字〔2000〕191號文件還明確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
哪些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金融商品轉讓收入中哪些可以享受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享受免稅政策: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具體包括什麼?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哪些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 36號)規定。
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哪些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2)國家助學貸款。(3)國債、地方政府債。(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8)金融同業往來。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範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範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範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企業取得的下列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的有(多項選擇 )
A國債利息收入C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伐的投資權益解析:選項B, 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不屬於免稅收入;選項D,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免稅收入;選項E必須是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
營改增以後,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徵增值稅
以下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