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欠公司錢怎麼辦?

General 更新 2024-11-25

員工辭職後,公司發現員工還欠公司的錢,怎麼辦 10分

向公司領導彙報,由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離職時還欠公司錢,該怎麼辦

1、這個基本上是沒有什麼辦法補救的,除非你找到這個員工本人補回這個款項,但這種可能性基本為0。

2、另外的一種辦法就是主動找到公司領導承認自己的工作錯誤,希望公司能夠從輕處罰。向高層管理或老闆訴訴苦,說自己打工不容易,一個月沒多少錢什麼之類的?態度一定要誠肯。

3、另一種辦法是不可取的。自己是做財務的,用其它開銷帳款補帳的做法。而且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建議用第二種方法。如果你工作表現都不錯的話。做為人性化管理多一點的公司,你的處罰應該為200-300元左右的罰款+事由書。

員工欠公司的錢沒有還可以起訴嗎

還在公司上班的,按月扣發部分工資,直到還完為止,離開公司的,可以起訴。

離職人員 欠公司的錢不還怎麼辦

1、基本沒辦補救除非找員工本補款項種能性基本0 2、另外種辦主找公司領導承認自工作錯誤希望公司能夠輕處罰向高層管理或板訴訴苦說自打工容易月沒少錢類態度定要誠肯 3、另種辦取自做財務用其銷帳款補帳做且種做違 建議用第二種工作表現都錯做性化管理點公司處罰應該200-300元左右罰款+事由

公司拖欠員工工資,該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上述規定,你在公司裡已工作了2年多,已經被視為與公司確定了勞動關係,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於公司長期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你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等等。

公司欠員工錢~ 怎麼辦!

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告知其公司新地址等等

也可以考慮勞動仲裁。

根據你的訴說,你的主張是追討欠薪,欠薪5個月

如欠薪總額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可以直接通過仲裁來裁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出臺的辦法,你這種情況屬於“一裁清”,也就是說,勞動仲裁一旦裁決公司應當支付給你工資時,企業不得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只能向地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結果的請求,而且要撤銷這一請求,是有嚴格條件的,所以工資應該可以要回來。

離職時還欠公司錢,該怎麼辦?

1、關於押金:與你沒有任何關係,這是你公司和對方公司的事,你沒有義務管這事。因為:

(1)你說了這押金是你“公司因工作需要,要向合作某公司交2000元押金”:可見,向合作公司交押金是你公司與對方公司之間的往來業務,你只是經辦人、代理人,由你代為對對方公司交抵押只是你的職務行為,交不交押金、交多少押金都要由你公司決定,所以此行為的權利和義務應由你公司承擔、而不是由你承擔。

(2)你雖然給你公司打是貸款單,但借款單上寫明瞭“借款理由,並由你公司領導簽字”,也證明這借款不是你的個人借款、不是個人行為而是用於單位業務需要,也證明要回借款不是你的責任、只是你公司的事。

2、“合作過程中,我公司無任何過錯,對方明顯是故意不退款的。請問,我提起仲裁需要什麼證據?我有和對方公司負責人談話的錄音,電話中談到對方不同意退款,這個錄音管用嗎?”:

(1)勞動仲裁只解決用人單位與其員工之間因勞動合同履行而產生的勞動爭議糾紛:你不是對方公司的員工,你無權以對方公司為被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的。

(2)這個押金糾紛也不是勞動爭議,而是兩個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不能適用勞動仲裁、只能適用民事上的《合同法》來解決:協商不成的,如果兩個公司達成仲裁協議可以提起經濟仲裁(但是向當地仲裁委提出、而不是勞動仲裁委)

(3)即使是提起(經濟)仲裁,你也不是合法主體,只能由你公司提起、而且還要在雙方達成一致同意仲裁解決的情況下,因為這不是你個人與對方的事,而是你公司與對方的關係。

(4)你所說的證據可以用,但只能是由你公司在與對方公司協商不成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使用。

(5)總之:押金的事與你無關,應由單位解決。

3、“我該怎麼辦?”:

(1)你不必再管押金的事,不理“公司財務要求我退還押金才能辦理離職手續”的說法,以書面形式提前1個月通知你公司要求辭職(我想你應該不在試用期了。如果還在試用期提前3天即可),注意辭職通知書最好以掛號或是快遞、或是請公證人員同去的方式提交,以留作你已經履行提前1月通知義務的證據。

(2)1個月後去找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公司拒不給你辦理,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是提起勞動仲裁(在此前,應注意收集你在公司工作的上崗證、工資單等你在單位工作的證據、你已經提前2月發出辭職通知的證據等。

(3)如果想和平解決此事,可以和單位領導溝通,說明押金的事應由單位處理、你可以協助但沒有義務也沒有權利去要或起訴,如果你自己和他們說不通,也可以找個律師和老闆談或者是請他們發個律師函 (讓老闆把這事想明白、讓他知道不及時給你辦理離職手續將會有什麼後果)。

員工欠公司錢沒有辭職就走了,錢也不還怎麼辦

追求法律責任

員工欠公司的錢,公司有權在員工工資裡直接扣除嗎

建議公司先給該員工發一張函,寫明目前欠公司的款項數額,並要求在一定期限內歸還。

在最後註明如果員工逾期不歸還,公司有權從工資中扣,可以通過快遞寄送給員工,如員工還在公司就要他簽收此函。

保留好快遞迴執和函的複印件,或者簽收的複印件。

也可以再在全公司的公告欄發個欠款的公告,公示下,也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員工和展示公司相關情況的作用。

這樣從程序上比較完備。

追問:我這裡得到一個答覆是這樣的:“如果公司與員工合同、員工守則、規章制度等明確規定或明確告知的,或公司可以從向其支付的工資中代為扣除,但每月扣除後的餘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那麼請問公司在沒有任何告知情況下拖欠3個月工資提成和獎金等等(已足夠抵掉員工欠公司的款項),最後告知員工被辭退,也沒再發工資或補嘗(這位員工是銷售人員,貨款是因為顧客那裡沒及時收回來才欠公司的款項)。公司這樣做合法嗎?回答:已足夠抵掉員工欠公司的款項?

員工欠公司的錢,未經允許扣工資應該的嗎?

有借條有憑據,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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