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武裝部有什麼武器?

General 更新 2024-11-22

縣武裝部有些什麼武器裝備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同時兼基幹民兵團的團部機關,人武部的軍事科下設有一個民兵裝備倉庫,負責保管民兵基幹團(有時還包括預備役部隊)的少量訓練武器和封存裝備。

縣武裝部裡有武器嗎

有的,要不然,哪天敵特分子來了,豈不是要坐以待斃了

一個鄉武裝部有多少兵力,配備有多少重武器,戰鬥力如何?

武裝部,鄉里不會有的.只有縣裡才會有.

武裝部的主要工作,是為部隊提供保質保量的兵員,說白了,就是解放前,"抓壯丁"的任務.

另外,一個縣的民兵,從組織上來說,歸縣武裝部統一領導.

現在,都沒有重武器,且嚴控強直,現在中國民兵的戰鬥力為零.

鄉鎮的武裝部有武器嗎

有的,鄉鎮一級的人民武裝部屬於預備役,有民兵,有武器。

人民武裝屬於什麼,一般是幹什麼

人民武裝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縣(旗,縣級市、市轄區)、鄉(鎮)和大中型廠礦、大專院校設立的軍事工作部門。其建制幾經變化,1951年起,全國多數縣和市轄區建立人民武裝部,屬軍隊建制,編配現役軍人。

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地區民兵、預備役工作,領導區域內人民武裝工作

二、領導本地區的民兵組織建設、政治教育、軍事訓練和武器裝備管理。

三、開展全民國防教育,做好擁軍優屬和擁政愛民的工作,組織民兵參加三個文明建設。

四、組織帶領民兵完成戰備執勤、防汛、搶險、救災等任務,配合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

五、負責民兵和預備役人員登記、統計工作,保質保量完成徵兵任務。

六、負責國防動員工作,戰時負責組織動員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保衛後方和協助組織人口疏散等工作。

七、加強自身正規化建設,建立良好的戰備、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

主要工作任務:

一、負責本區域的民兵組織建設、政治教育、軍事訓練、武器裝備管理。

二、組織帶領民兵完成戰備執勤任務,配合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

三、發動和組織民兵參加三個文明建設,完成急難險重任務。

四、戰時組織帶領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

五、負責本區域的徵兵工作和預備役士兵、預備役軍官登記統計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戰爭潛力調查,做好相關動員準備工作。

七、落實參訓人員,做好兵員管理、動員集結等工作。

八、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做好退伍軍人的安置和烈軍屬的優撫工作。

九、協助軍隊做好本區域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

十、完成地方黨委、人民政府和上級軍事機關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一個縣級武裝部有多少人?

縣級武裝部編制人員20-40人,人員統一納入同級財政管理和公務員管理。

縣級武裝部全稱

錯了,應該是中國人民解放軍XX省XX縣人民武裝部

武裝部武器管理員與少尉區別

武裝部武器管理員是職業,一般是指民兵(人民武裝部)武器庫的保管員,一般由現役軍人擔當,早期鄉鎮級別的人武部武器庫管理員也從社會上選過(當然要過政審的)。

少尉是軍銜,代表了你在軍隊裡的級別,少尉是現役軍官中最低的軍銜,但畢竟是官不是兵了。

基層武裝部可以配槍嗎

武裝部肯定就是有槍··但是人不能配槍!鄉鎮的專武幹部是沒槍的!

武裝部武器倉庫職工職責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兵武器裝備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戰、執勤、訓練等項任務,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兵武器裝備,是指配備給民兵使用和儲存的武器、彈藥和軍事技術器材。

第三條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保證民兵武器裝備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防止發生丟失、被盜等事故,確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隨時用於執行任務。

第四條 全國的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以下簡稱總參謀部)主管。

軍區、省軍區(含衛戍區、警備區,下同)、軍分區(含警備區,下同)、縣(含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下同)人民武裝部和鄉(含民族鄉、鎮,下同)人民武裝部、企業事業單位人民武裝部,負責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軍事機關做好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解決有關問題。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區軍事機關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納入管理計劃,做好各項工作。

第六條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應當貫徹艱苦奮鬥、勤儉建軍的方針,實行管理科學化、制度化,管好現有武器裝備,立足於民兵使用現有武器裝備完成各項任務。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七條 軍區、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鄉人民武裝部、企業事業單位人民武裝部管理民兵武器裝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條例和上級軍事機關有關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或者本單位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督促所屬單位和人員執行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度,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三)選配和培訓民兵武器裝備看管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教育民兵武器裝備的看管人員和使用人員管好用好武器裝備;

(五)做好民兵武器裝備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六)掌握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情況,及時報告並解決管理中的問題;

(七)完成上級軍事機關賦予的與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看管人員和使用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熟悉民兵武器裝備性能,做到會使用、會保養,會檢儲、會排除一般故障;

(三)保守民兵武器裝備祕密;

(四)做好民兵武器裝備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五)看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裝備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九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配備、補充、調整、動用、封存等組織計劃工作,由軍事機關司令部門負責。

第十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儲存保管、技術鑑定、維護修理等技術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由軍事機關的司令部門或者裝備技術部門負責。

第三章 配備與補充

第十一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配備與補充,由總參謀部統一規劃。軍區、省軍區、軍分區和縣人民武裝部,根據上級的規劃,制定本地區的配備與補充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配備,應當根據基幹民兵的組建計劃和戰備、執勤、訓練等項任務的需要,做到保障重點,合理佈局。

第十三條 民兵配屬部隊執行作戰、支前任務所需的武器裝備,由縣人民武裝部配發;到達部隊後,由所在部隊按照損耗補充。

第十四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調整,按照管轄範圍,分別由縣人民武裝部、軍分區、省軍區、軍區批准;超出管轄範圍的,由上級軍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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