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怎麼納稅?

General 更新 2024-11-12

分公司,子公司是如何納稅的呢

企業能夠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實行獨立核算,並由總公司一起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一般在設置分支機構時可從三個方面的因素來進行考慮:

01考慮分支機構的盈虧情況:當總公司盈利,而所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出現虧損時,應當選擇總分公司模式。總總公司虧損,所設置的分支機構盈利時,應當選擇母子公司模式。

02享受優惠政策:當總機構享受稅收優惠而分支機構不享受優惠時,需選擇總分公司模式,使其分支機構也能收到很好的稅收待遇。若與之相反時,可變更註冊分公司為子公司,這樣也能很好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

03分支機構的利潤分配形式及風險責任問題:分支機構由於不具獨立法人資格,不利於進行獨立的利潤分配。若分支機構有風險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話,則總公司可能會受牽連,而子公司則沒有這種擔憂。

分公司要申報納稅嗎?

在異地經營的分公司,按照稅法,除了企業所得稅由總公司彙總申報繳納外,其他都要在當地稅務申報納稅。沒有收入也要0申報。所以說稅所打電話過來要求你們申報是正確的,你們應該每月申報。

沒有收入,費用總有吧,當自己是一個獨立核算的公司來進行賬務處理,編制財務報表,然後稅務申報。

工商與稅務管轄的事務有所不同,自然要求也會有所不同。

在外地有分公司的公司如何納稅?

在外地有分公司的公司,按照稅務局的規定,需要執行屬地管理,在分公司的駐地辦理稅務登記並申報納稅‍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15條、19條的規定,企業和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屬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

如果分公司屬於獨立核算的納稅人,應當獨立建賬核算;如果分公司不屬於獨立核算的納稅人,財務併入總公司統一核算管理,是否要建立有關輔助帳、明細帳,可由總公司確定。

按照2008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不再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有總機構彙總繳納,但是分公司應當按照總公司的所得稅分解表在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凡是總公司不提供分配表的,分公司的按取得的利潤全額在註冊地繳納所得稅。

流轉稅是需要在當地繳納。

增值稅條例規定,分支機構必須在同一縣市,才能由總公司同意核算交納增值稅;分公司與總公司不在一個地區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分公司的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及其附加稅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要在註冊地繳納。

分公司如何辦理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分公司不應該單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第二條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彙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彙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一)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彙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二)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彙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總機構統一計算彙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  (五)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係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第四條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彙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並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第五條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彙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彙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請教分公司賬務如何做

1. Dr: 銀行存款

Cr: 其他應付款

分公司做賬和總公司基本上沒有什麼區別,總公司打過來的款項一般都記和總公司之間的往來賬。但是記住,分公司沒有實收資本,所以權益類只有未分配利潤有發生數。

2. 分公司不獨立做賬的情況下,會計一樣要記帳,只是最後要把賬報上去,給總公司統一記帳。

3. 獨立情況下,在分公司當地稅務機關納稅;不獨立的話,和總公司合併納稅。

建設公司分公司如何報稅

你好,主要看你們分公司是什麼樣性質,是屬於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還是屬於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如果你們分公司屬於沒獨立核算的的,那麼你們分公司就不需要提供任何報表和報稅。如果你們公司是屬於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那麼你們分公司所有環節就與一般公司一樣,報稅,提供報表。只有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要由總公司所在稅務局核定後確定分公司應交繳納的所得稅報給當地稅務局。

另外項目工程都是由總公司的名義接的話,最後納稅義務可以由總公司承擔,即也就是由總公司開具發票給對方,分公司不承擔任何稅務上的義務。如果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報表和報稅都還是需要繼續提供,只是把這些業務剔除在外,與分公司無關。但是在稅務上,這個是違規的。

公司納稅是在註冊地納稅嗎?那分公司如何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註冊地為納稅地點。

如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分月或分季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並在年終作彙算清繳;如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則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分月或分季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由總機構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請問分公司需要進行納稅申報嗎?

在異地經營的分公司,按照稅法,除了企業所得稅由總公司彙總申報繳納外,其他都要在當地稅務申報納稅。沒有收入也要0申報。所以說稅所打電話過來要求你們申報是正確的,你們應該每月申報。

沒有收入,費用總有吧,當自己是一個獨立核算的公司來進行賬務處理,編制財務報表,然後稅務申報。

工商與稅務管轄的事務有所不同,自然要求也會有所不同。

分公司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1)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範圍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照統一規範、兼顧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利益的原則,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處理辦法。

適用範圍: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是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等統一併入二級分支機構計算。

(2)企業應由總機構統一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並分別由總機構、分支機構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

【提示】統一計算所得稅款的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稅款收入由中央與總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稅款收入60%為中央收入,40%由財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實際分享企業所得稅佔地方分享總額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3)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比例

總機構在每月或每季終了之日起10日內,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薪酬總額/各分支機構薪酬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

分公司與子公司該怎麼納稅

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法律責任上是不同的。

通俗一點的說法,總公司相當於一個人,子公司就是這個人的兒子,而分公司只是這個人的手或腳,分公司與總公司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

所以分公司不能獨立納稅,必須由總公司彙總納稅。

在稅收管理上,分公司的增值稅等流轉稅可以由分公司自己彙算繳納,但所得稅是先在繳納最後由總公司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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