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怎麼起訴?

General 更新 2024-11-19

借錢人不還怎麼起訴?

3位都說的不太全面,我按照你問的順序說一下:

1憨拿著借條起訴就行;

2.現在就可以起訴;

3.有效期準確是說叫訴訟時效,是借款到期後的2年內,也就是約定還款日期後2年內要起訴,否則喪失勝訴權。

4.萬分之五,月息也就是1分5,不是高利貸,法律保護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倍以內。一般5分利以內都沒事。

5.如果借條沒有約定法院,那就到對方(被告,債務人,你說的b區)所在地的法院(法庭)起訴。

6.到對方所在地管轄法院的立案庭申請立案,繳納訴訟費要起訴狀等法律文書。

補充一下: 因為你的借條約定了按月還款,超過2月不還就要全額還款。這是雙方約定好的,他違反了,就得全額還款,也就是你現在可以要求他償還全部借款,也就是現在就可以起訴要求全額還款。

怎麼起訴借錢不還的老賴

找他讓他打白條(他基本不會給的),但是你可以買個錄音筆帶著,然後問他要錢,之後拿著錄音去告他就行了。

借錢不還,起訴勝訴了,但是找不到人,該怎麼辦

第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即使無法聯繫到對方,也不影響法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借款不還,最有效的起訴方法是什麼?

建鼎你到法院起訴。

如果無法找到對方,可以向你朋友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起訴。受理案件後,法院應要求你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並公告傳喚你朋友應訴,公告期限屆滿,你朋友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借錢不還,如果起訴的話需要哪些條件?

匯款的小票還有雙方的短信當然算證據了,你好好保存啊。

你說你有幾個同學知道,我想問的是,你打給他錢的時候,你的同學在場?如果不在場的話,怎麼算人證?

關於你到法院起訴具體流程,有人已經幫你回答了,不多說。

鑑於有人說“要是你那同學抵賴說已經還了,。。你怎麼說的清??畢竟沒有借條。 ”你不必太擔心,民訴遵循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他說還的話,也必須拿出證據來。

總的來說,個人感覺你的勝算大一點,你可以先去找借你錢的那個同學好好談談,就說,如果他再不還錢就去法院告他。

借錢不還的起訴狀怎麼寫

寫明借錢事實,要求對方返還借款及約定利息。

借錢不還怎麼起訴後有什麼後果

起訴,若沒超過訴訟時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兩年)就會判欠錢的一方出錢,然後案子會執行,執行的後果很多,最嚴重的比如抗拒執行,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可能會判刑

借錢不還如何起訴

第一,只有借條沒有借款合同,這不影響你們要求對方返還借款的權利。

第二,借條上沒有約定還款期,因此,本案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從你要求對方還款的寬限期屆滿後你們的訴訟時效才開始計算。建議你可以按照對方身份證上的地址給對方發一份要求還款的催告函,用EMS的,並在封面處註明要求對方在半個月內返還5元借款的催告函。務必要求郵政特快將回執返還給你們。半個月後,你拿著回執就可以到法院起訴了。

第三,本案的關鍵問題在於你們如果找不到對方,法院會要求做公告(三個月)。而且如果對方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你們即便贏了官司,也沒有意義。對方有無房屋等財產可供執行?如果有,你們願不願意撕破臉來要求執行對方的房產?如果有房屋等財產可執行,從法院的判決生效到你們真正拿到錢,還要經過申請執行、查詢、評估、清出、拍賣等等環節。

借錢不還,怎樣起訴?

1、是否構成詐騙罪是公安機關認定的事實,你如果認為是詐騙可攜相關材料到公安機關報案(個人觀點:不構成犯罪);

2、如果你有相關借款憑據你可書寫起訴狀,以民間借貸為由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有財產的情況下,為執行能順利,可申請財產保全)

借錢不還起訴後,判對方還錢,但對方沒有償還能力,怎麼辦?

民事經濟經糾紛經人民法院判決後,一方不予償還的,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人民法院調查確無財產可執行的,可中止執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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