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出生證明?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怎樣開出生證明

一般正常情況下(在家長有準生證,身份證,戶口本),在醫院正規渠道出生的孩子可以直接在醫院辦理出生證明!如果是偷生,超生,非正規手續領養的孩子無出生證明則需要有一定的關係和經濟實力也可以辦理,不過出生日期一般只能填寫辦理出生證明一月以內的!熟人可以從入院證明開始辦,有正規的門診記錄,住院記錄,病歷!也就是說這個孩子等於在醫院出生的,辦理的出生證明當然也是真的,可以在衛生局查!副作用就是院領導願意為你冒風險,主管醫生不怕負面責任,檔案管理員....

填表及辦理出生證明須知如下:

1、填表要求:新生兒姓名一欄可空項其餘項目均需如實填寫不得空項。父、母親姓名需與身份證明、住院病歷上的姓名一致,否則不能辦理出生證明。職業、單位可簡寫或寫無。父、母雙方戶口地址需與戶口本上(第一頁)地址一致。嬰兒戶口隨父、隨母請畫圈。

2; 在您的孩子出生後20天之內務必辦理出生證明,請提前起好並確定嬰兒的名字。

3、 需帶證件如下:嬰兒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及過期身份證均無效)、父母雙方的戶口本原件(集體戶口和外地戶口可帶複印件)、生育服務證或結婚證(未婚者需嬰兒父母寫未婚申明),另需帶上出院通知單。

4、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證件不齊不能辦理出生證明。

5、 辦理出生證明需嬰兒父母親自辦理。如嬰兒父母不能親自辦理,委託他人代辦需寫一份委託書,並帶齊雙方證件。(嬰兒父母只來一位辦理即可)。出生證明打印好後嬰兒姓名不能更改.

80後的出生證明要怎麼辦理

1、80後的沒有出生證則可以去戶籍地派出所或居委會開具證明。

2、注意部分國家要求的出生證明需要公證,具體要問清楚對方的要求。

辦理出生證明需要什麼證件

管理機構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要求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一)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聲明”。

(二)該嬰兒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係的旁證。旁證為家

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同時附家庭接生員考核合格證書複印件),或嬰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證明材料由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永久保存。

怎麼辦理出生證明公證

出生證明公證一般用於涉外,辦理出生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戶口簿、身份證及父母的身份證件,申請人沒有當地戶口的須帶原居住地戶口簿、身份證和暫住證,申請人是境外的須帶護照或身份證;(2)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3)父母子女關係證明(戶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關係的無需提供),非婚生子女提供親子鑑定書;(4)2寸彩色照片3張(美國4張);(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父母的結婚證等。(溫馨提示:本人儘可能的向您列明辦理此項公證所需證明資料,但不排除承辦公證員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資料,不明之處請向承辦公證員諮詢,並以承辦公證員要求提供的為準)

在家裡生的孩子怎麼辦出生證明

在嬰兒出生30日內,由嬰兒母親向嬰兒出生地婦幼保健站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申請領取時,除提供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證件外,還應當提交嬰兒的接生記錄證明書、親子關係聲明、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嬰兒出生地社區、村(居)丹會或單位證明等證明材料。簽證機構經調查核實後仍難以查清嬰兒出生情況的,應當要求申領人提供當事人的親子鑑定書。

辦理孩子出生證明需要那些證件?

專 辦 各 樣 證 件 文 憑 無 需 定 金q= 97 36o 7 6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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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家洗硯池頭樹,個個花開淡墨痕。不要人誇顏色好,只流清氣滿乾坤。(版本一)我家洗硯池頭樹,朵朵花開淡墨痕。不要人誇好顏色,只留清氣滿乾坤。(版本二)...

出生醫學證明怎麼開需要什麼手續

出生證明是在孩子出生的醫院開具,帶著孩子父母雙方身份證就行

望採納

如何辦理中老年人的出生證明

提交相關材料去公證處辦理,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沒有身份證以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為準,無上述證明,參照其他證明(如檔案、護照等),一律採用公曆,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號內註明農曆出生日期。具體請諮詢當地公證處。

出生公證所需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出生證或醫院根據出生檔案記載出具的證明。

3、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情況證明。待業或辭職的或無業的,由其檔案保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證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出生公證注意事項:

1、公證書中的當事人姓名要真實,有特殊要求的,必須認真審查核實後再予證明。當事人的姓名一律採用簡化字。在外文譯文中,要使用漢語拼音。為便於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對有曾用名的,經有效證明,應在公證書上同時證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證明的核心內容之一,務必準確、真實,並有確鑿的證據。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沒有身份證以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為準,無上述證明,參照其他證明(如檔案、護照等),一律採用公曆,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號內註明農曆出生日期。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點應明確、具體,地名應寫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到市、縣,根據使用地(國家)要求,也可寫到鄉、村或城鎮街道。如果當事人出生時的地名已改變,應在現在地名後括號內,寫明原地名全稱。

4、出生證明當事人父母要寫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號註明,如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應註明養父母姓名,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證書,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不寫生父姓名。

5、當事人所提供身份證與境外證件上(如護照、通行證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確屬原發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不一致,當事人需到發證機關要求更正,然後給予公證。如公證當事人當時為了出國而謊報年齡,查清楚後應按真實年齡給予公證。

6、已在國外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書,公證處經調查,未找到任何線索的,可為當事人出具"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書"。在美國等國家,此公證書可做為次要證據使用。

7、公證處只能為在我國出生的我國公民或外國人辦理出生公證書。在國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類證明的,應在當地有關機關取得出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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