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業主是什麼?
私營業主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怎麼區分
私營業主只是社會的一種的稱呼,個體工商戶是法律上的定義,個體工商戶屬於私營業主的一種。
個體工商戶有業主,業主也有自已生產經營所得,是什麼意思啊,能說的詳細點嗎,或舉個例子?
這句話的意思是:業主就是個體工商戶的工商稅務登記人,業主在經營時也有自己的生產經營所得,所以他需要自行申報。
起訴個體工商戶是以業主還是字號為被告
起訴個體工商戶主,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法律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十九條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支出是什麼意思? 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扣除嗎? 5分
工資支出就是你付給職員的工資啊。
至於計算個稅扣除否,要看你們當地採用什麼方式徵收,目前大多地區是核定徵收,以月營業額核定為標準徵收就行了,就不用扣除工資支出了。
個體工商戶,業主,員工的職位名稱正規的寫法是怎麼樣的?能按公司那樣的標準寫嗎?
什麼意思?你是不是說要用“經理”之類的稱呼,這個一般沒人管!但是你個體戶的話,起碼不能出現董事長這種容易誤導人以為你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稱呼吧!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要得到業主同意嗎?
要經營性用房證明的
個體戶經營者算什麼職務
個體戶經營者一般叫業主(個體工商戶業主),經營者或負責人。也可以稱店主,老闆,廠長,經理。
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並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
第七條 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國家規定經營者需要具備特定條件或者需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應當在申請登記時提交有關批准文件。申請經營旅店業、刻字業、信託寄賣業、印刷業,應當經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登記的主要項目禒下:字號名稱、經營者姓名和住所、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組成形式、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
個體工商戶的變更業主
新的《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中規定: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註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也就是說,新的個體工商戶條例規定了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不能變更經營者。
個體工商戶的責任承擔是怎樣規定的?
問:個體工商戶戶主為李某,實際經營人為趙某,王某受僱於該個體工商戶。請問:王某因勞動關係提起訴訟,應由誰對王某承擔責任?如果對外產生債權債務,該責任如何承擔?以上法律依據是什麼?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46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在發生訴訟時,當個體工商戶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人。因此因勞動關係提起訴訟和因對外的債權、債務關係而提起的訴訟都應以工商戶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的者為共同訴訟人,由他們共同承擔責任。(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p>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46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在發生訴訟時,當個體工商戶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人。因此因勞動關係提起訴訟和因對外的債權、債務關係而提起的訴訟都應以工商戶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的者為共同訴訟人,由他們共同承擔責任。(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個體戶作為被告,應列業主為當事人,還是有字號的個體戶?
應該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以業主為當事人,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適用範圍為:除勞動爭議外的民事訴訟。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第46條。
第二種,以登記的字激為當事人,同時註明業主的自然情況。適用範圍為:勞動爭議。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 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第9條
雖說都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而且2006年的司法解釋最新,但不能以新法代替舊法的原理來統一適用第二種。原因在於最高法並未對此說明,而且法律上對於個體戶、合夥企業的訴訟當事人均確定為自然人或合夥人。在無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新法僅僅作為勞動爭議案件領域的創新適用,而不能擴大至整個民事訴訟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