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2-03

經濟犯罪的常見罪名有哪些

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為了滿足廣大法律工作者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時查閱理解相關規定,本文根據經濟犯罪各罪名的構成要件與定罪適用,參閱了刑事法律及最新司法解釋,將理論與實務相結合,列舉了關於經濟犯罪的相關疑難問題,適於公安幹警在偵查經濟犯罪案件時使用,也適於檢察官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時查閱,可供法官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作參考。 (一)職務犯罪型經濟犯罪常見問題 1、貪汙罪與內部職工的盜竊罪的區別?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盜竊公共財物(即監守自盜)構成的貪汙罪,與內部職工的盜竊罪,有時不易區別。區別這兩種罪的關鍵在於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前述其他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其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例如:出納員利用其職務上保管現金的便利,盜竊由其保管的公款,是貪汙罪;如果出納員僅是利用對本單位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保管的公共財物,則應是盜竊罪。售貨員利用其受國營商店委託經管貨物的售貨款的便利,盜竊由其經管的貨物或售貨款,是貪汙罪;如果他僅是利用對商店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售貨員經管的貨物或售貨款,則是盜竊罪。 2、 內外勾結進行貪汙或者盜竊活動的共同犯罪案件如何定罪 ? 內外勾結進行貪汙或者盜竊活動的共同犯罪(包括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團犯罪),應按其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徵定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徵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徵決定的。 如果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徵是貪汙,同案犯中不具有貪汙罪主體身份的人,應以貪汙罪的共犯論處;如果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徵是盜竊,同案犯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論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應以盜竊罪的共犯論處。 3、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或者進行非法活動以貪汙論處的問題? 關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問題,首先應區別是否歸還。如果歸還了,則性質是挪用,除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應判刑的外,一般屬於違反財經紀律,應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如果不歸還,在性質上則是將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公共財產轉變為私人所有,可以視為貪汙。但確定挪用公款是否歸還、是否構成貪汙在時間上需要有一個期限,在金額上需要達到一定數量。當然,還要注意挪用公款的其他情節。司法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和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六個月不還的,或者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以貪汙論處。其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罪的,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生產資料、 資金全部或者基本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交由個人或若干人負責經營的經濟組織,其主管人員或者管理財物的人員利用經營之便,侵吞、盜竊、騙取集體財物的,可否以貪汙罪論處的問題? 當前,凡生產資料、資金全部或者基本上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交由個人或若干人負責經營的,應視為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層次,其主管人員或者管理財物的人員,利用經營之便,以侵吞、盜竊或騙取等手段,將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資料、資金或應上交集體經濟組織的利潤非法佔為私有的,以貪汙罪論處。 5、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活動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以酬謝費等各種名義收受財物的,可否認定為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是瀆職罪的一種。 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活動中,為他人......

經濟類犯罪哪些種類

您好!經濟犯罪主要分為四大類型,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汙賄賂罪和其他貪利性犯罪。

一、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2、生產、銷售假藥罪;

3、生產、銷售劣藥罪;

4、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5、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6、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7、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8、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9、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二)走私罪

1、走私武器、彈藥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幣罪;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貴重金屬罪;

6、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

8、走私淫穢物品罪;

9、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10、走私固體廢物罪。

(三)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1、虛報註冊資本罪;

2、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4、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5、妨害清算罪;

6、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7、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8、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9、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10、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11、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1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1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14、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四)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1、偽造貨幣罪;

2、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3、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4、持有、使用假幣罪;

5、變造貨幣罪;

6、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7、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

8、高利轉貸罪;

9、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0、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11、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12、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1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14、內幕交易、洩露內幕消息罪;

15、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16、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17、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18、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

19、違法發放貸款罪;

20、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

21、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22、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23、逃匯罪;

24、騙購外匯罪;

25、洗錢罪。

(五)金融詐騙罪

1、集資詐騙罪;

2、貸款詐騙罪;

3、票據詐騙罪;

4、金融憑證詐騙罪;

5、信用證詐騙罪;

6、信用卡詐騙罪;

7、有價證券詐騙罪;

8、保險詐騙罪。

(六)危害稅收徵管罪

1、偷稅罪;

2、抗稅罪;

3、逃避追繳欠稅罪;

4、騙取出口退稅罪;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6、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7、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8、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11、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12、非法出售發票罪。

(七)侵犯知識產權罪

1、假冒註冊商標罪;

2、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3、非法制造、銷......

經濟犯罪的種類有哪些

所謂經濟犯罪並不是一個確定的法律用語。

經濟犯罪從廣義上來講,涉及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犯罪都可以歸納到其中。

狹義上講,是指區別於傳統暴力犯罪的智能型犯罪。

從手段上講,有以下幾種:

智能型的:合同詐騙、貸#%款詐騙等;

涉Tr稅型的:虛開增—*值稅發票案等

職務型的:受*5賄罪、非國家機關人員受*%賄罪等;

走%@私型的:走%*私普@1通物品罪等。

其他經濟犯罪類型。

經濟犯罪是什麼

經濟犯罪是以違法犯罪行獲取非法錢財為目的並且達到一定數額為經濟犯罪。

什麼屬於經濟犯罪 30分

經濟犯罪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徵:(一)任何經濟犯罪都必須具有經濟的內容;(二)經濟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處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非上述三類人員不構成這類犯罪;(三)經濟犯罪分子獲取非法的物質利益必須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四)從總體上看,經濟犯罪是一種腐敗行為。

什麼是經濟犯罪

我國經濟犯罪的概念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82年3月8日頒佈了《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中提出“經濟犯罪”一詞後,我國學術界一直把犯罪概念作為熱點問題之一加以探討,但迄今為止,各抒已見、認識不一。如“經濟領域說”認為所謂經濟犯罪,就是經濟方面的犯罪或經濟領域裡的犯罪。“經濟關係說”則認為侵犯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就是經濟犯罪。“主觀圖利目的說”又認為經濟犯罪是一種故意犯罪,而且是具有圖利的特定目的的犯罪。“經濟領域和客體混合說盯認為破壞經濟領域中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犯罪就是經濟犯罪。綜合上述觀點,筆者認為,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為此筆者認為由高銘暄、王作富主編的《中國懲治經濟犯罪全書》中關於經濟犯罪概念的界定較為準確,即: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管理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經濟犯罪案件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哪些

一、認真分析案情,準確定性。(這個部分主要考量的是我們要掌握、熟練運用好刑事實體法律、民事經濟法律)不管是我們受理案件也好,還是在考慮立案或者不立案也好,我們面對報案材料,我們首要工作就是要對於這些材料進行認真的分析,正確定性。正確定性是我們辦好經濟犯罪案件的根本前提。如果我們定性錯了,你整個案件都錯了,即使你做再多的工作、即使辦案程序上全部天衣無縫都沒有什麼用處,就象嫌疑人本來是小偷小摸,我們卻把它定性為搶劫,就象我們去醫院看病,本來是一點小毛病,醫生說你得了癌症,診斷錯誤是最根本性的錯誤。同樣的道理,這個案件是經濟犯罪還是經濟糾紛?是經濟犯罪還是盜竊、詐騙等其他刑事犯罪?是合同詐騙犯罪還是職務侵佔犯罪?這些問題,作為我們受案的第一步要考慮的,只有是我們經偵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我們才能夠管轄,才能夠受理、立案偵查。那我們怎麼樣來確定我們接受的報案材料是經濟犯罪還是經濟糾紛?是經濟犯罪還是盜竊、詐騙等其他刑事犯罪?是合同詐騙犯罪還是職務侵佔犯罪?這個問題,看起來非常簡單,實際上是非常複雜的,我們要正確定這個性,作為我們經偵的同志來講,我們不但要象刑偵那樣掌握我們的刑事實體法律,我們還得必須掌握相應的民事經濟法律。為什麼說還必須掌握相應的民事經濟法律呢?今天因為時間關係,我就簡單說明一點,比如我們辦理合同詐騙犯罪案件,我們如果連合同這個民事經濟法律中的專用詞語都不深刻領會,我們怎麼可能辦好合同詐騙犯罪案件。對於什麼是合同?那我們首先就要掌握我們的合同法,合同法對於合同是怎麼樣規定的?如果我們沒有掌握好,我們就沒有辦法辦好我們的案件,比如前幾年有許多同志的分歧:口頭協議算不算合同?合同是不是必須要採取書面的形式?也就是說,其他形式的合同如電子郵件中反映的內容等是不是合同?是不是所有冠有合同字樣的都是我們合同詐騙犯罪中的合同?這些爭議也是非常大的,我們還可以隨便舉幾個熱門例子,我們經偵支隊剛成立的時候,我們支隊領導要我專門去調研關於困繞我們深圳的三大法制環境問題:勞務詐騙問題、婚騙問題和其他中介公司詐騙問題,特別是勞務詐騙問題,到現在我們深圳還比比皆是,對於勞務詐騙也好,婚騙也好,如果構成詐騙的話,它到底是合同詐騙還是普通的詐騙?我不清楚我們基層對這個有沒有爭議,但當時我們經偵與刑警支隊是扯皮好多年,他們認為,勞務詐騙和婚騙都是利用簽訂勞動合同、婚姻合同來實施詐騙的,所以應該構成合同詐騙犯罪,我們也有些同事認為構成合同詐騙,對於這麼簡單的問題為什麼爭議會這樣大呢?我認為主要有兩個原因:首要的一點就是我們沒有掌握好民事經濟法律中的合同這個涵義,我們如果掌握了民事經濟法律,我們就不會出現這些爭議;第二個原因是我們沒有掌握好我們的刑事實體法律,在這個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上,我們是沒有深刻理解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我個人認為,我們在分析案情要定性的時候,我們要確定我們接受的報案材料是經濟犯罪還是經濟糾紛?是經濟犯罪還是盜竊、詐騙等其他刑事犯罪?是合同詐騙犯罪還是職務侵佔犯罪等性質的時候,我們除要掌握相關的民事經濟法律外,區分他們的萬能鑰匙或者說是法定標準就是運用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是我們整個刑事執法中最核心的因素。但在我們司法實踐中是有太多的人瞧不起它,輕視它,我可以這麼說,這個是我們經常定性產生分歧或者辦錯案的最根本原因。對於我們基層經偵部門辦理合同詐騙犯罪、職務侵佔犯罪案件而言,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也是具有相當大的意義。至於什麼是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各種刑法書籍都有介紹,我就不在這裡浪費大家時間了。我在這裡只簡單談談......

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有哪些

公安機關管轄經濟犯罪案件的範圍及立案標準

(一)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

立案標準: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

(二)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立案標準:

1、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3、虛報註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虛報註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註冊資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註冊後進行違法活動的

(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立案標準: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②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③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④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160條)

立案標準:

1、發行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2、偽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刑法第161條)

立案標準:

1、造成股東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防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條)

立案標準:

(七)隱匿、銷燬會計資料案(刑法第162條之一)

立案標準:

1、隱匿、銷燬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八)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63條)

立案標準: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九)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刑法第164條)

立案標準: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十)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165條)

立案標準: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十一)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條)

立案標準: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有關單位停產、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刑法第167條)

立案標準: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

經濟犯罪大概有多少種? 10分

這個問題有爭議。目前主流的觀點是認為刑法分則第二章所規定的罪名。也有人認為貪汙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

經濟犯罪有哪些常見手段

經濟犯罪,是指與經濟有關的犯罪,包括貪汙、賄賂、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企業內發生的與經濟相關的犯罪行為等。常見手段有侵吞、竊取、騙取以其他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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