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驗收不合格怎麼辦?

General 更新 2024-11-19

工程消防驗收不合格怎麼辦

整改唄。沒別的辦法。

其實各地的消防驗收把大項做好了也就差不多了。

比如風機。泵。捲簾。切電。應急。聯動時保證能起來就行了。如果有點小問題的跟驗收的搞好關係就行了。怎麼搞好關係不用說了吧?

請採納。謝謝

消防第一次驗收沒有過,多少天內驗收不過還需要從新報驗?

消防一次驗收不合格,整改期最多3個月,整改期內重新驗收,若再不合格,就需要重新辦驗收

新建工程消防驗收不合格要罰款嗎,還沒有使用.

若是前期手續合格,其防火分區面積在圖紙上就是合格的,實際施工變成了“過大”,就屬於違法了。按《消防法》第59條(三)(四)兩款處罰,責令改正並處1-10萬元罰款。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每家按最低1萬元,也是3萬元,2萬便宜了。

附《消防法》原文。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二)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建築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建築工程消防驗收不合格怎麼辦

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交工,建築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重新整改

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因由應當是:在現行的《消防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允許國務院公安部門設定某些規模較小的建設工程無須辦理消防驗收。

但是,我個人覺得這樣的答案不是很嚴密,這樣的答案比較妥當“C.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的,不得擅自使用”。畢矗應當進行消防驗收但又消防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是不得擅自投入使用的。

您再考慮考慮。

消防驗收不過怎麼處理

辦法有很多,例如:

(1)改變建築物的生產和使用性質,降低你的使用建築的火災危險性,通過房屋改造更改建築物的耐火性能;

(2)調整你要建築的使用的性能,例如更改你的生產線的工藝流程,本來要做電影院的,現在不做了改作其他用途,各類使用的評判都是不一樣的;

(3)拆除房屋部分耐火等級低,不影響後續使用的構建;

(4)把建築的部分隔牆什麼的改裝成防火牆‘

能想到就這些了,因為不知道你具體事做什麼用去審核沒審過,如果現場看或者有建築圖紙可能會更好。

全部手打,希望有幫助到您,有不清楚可以追問哦。

消防驗收不合格,問題出在哪?

第一、裝修不要只選便宜的公司,一定詢問他們是否有辦理消防的經驗;第二、在設計的時候,不要僅僅追求使用效果或者使用率,而忽略了消防,這個還是真的非常非常重要,否則出了事,真的真的後悔來不及;第三、驗收的確就是不規範,隨意性非常大,所以第一條的裝修公司的選擇很重要,他們要有途徑去溝通; 第四、搬家的日期不要定的太緊,一定預留出至少半個月的消防驗收。今天國內不規範的地方太多,消防又是一個很強勢的部門,你無法改變他們,就要從自己這方面想辦法。為什麼一定要注意這些方面呢? 因為國家規定消防驗收的時候,有這麼些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 所以涉及到對原有建築消防設計有修改、變動的裝修項目,應當首先向消防機關進行消防報建或備案。 消防設計則需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高層建築防火設計規範》、《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各專業及專項規範進行設計。

建築工程消防驗收不合格怎麼辦

《消防法》節選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消防驗收不合格能使用天然氣麼

不能,按照規定的是消防驗收不合格或者是未經過消防驗收,燃氣等是不得送氣,工程不具備使用功能條件,不得投入使用的

小區消防驗收不合格,房子能不能交給業主

一、小區消防驗收不合格,房子不能交給業主的,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房子是不能交付使用的。

二、工程竣工驗收是指建設工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規範、標準的規定完成工程設計文件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建設單位已取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出具的工程施工質量、消防、規劃、環保、城建等驗收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並編制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32.4款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

第13.2.3項規定: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並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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