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資管資金池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5-01-08

券商資管 資金池業務是什麼意思

應該沒問題,A銀行在委託貸款業務中是受託人的角色。正常的做法是在兩家銀行。

資管產品剛性兌付違規配資資金池是什麼意思

您好,沖天牛很高興為您解答。

資管產品剛性兌付 :資管產品為信託公司或證券公司發行的資管計劃產品,承諾一定的回報率,到期本息強制付清。違規配資一般指證券公司違反證券會的規定超額融資給客戶,資金池資金池的雛形——一個大池子放錢,一邊存進來,一邊貸出去。不管是張三的錢、李四的錢、還是王五的錢,只要進到池子裡,就都叫池子的錢了,張三、李四、王五能看到的可能是個存摺,可能是平臺上的一個數字,也可能是個簡單的一紙合同,甚至什麼都沒有。但是,池子裡的錢,哪一塊是張三的、哪一塊是李四的就分不出來了。

證券公司營業部要做一個票據存管的資金池資管計劃,如何做,有人清楚流程麼? 20分

/. igy,.g就沒可能好

銀行理財資金池全部歸總行資管部管理嗎

也有一些是分行管理的

銀行通過券商資管委託貸款,有限制沒有

證券公司作為委託方,提供《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的資金。

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方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由受託方(通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受託方只收取手續費,並不承擔信用風險。委託人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擬規定商業銀行嚴禁接受下列資金髮放委託貸款:一是國家規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二是銀行授信資金;三是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四是籌集的他人資金;五是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同時,委託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一是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和項目;二是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理財產品、股本權益等投資;三是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或增資擴股;四是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但是目前為止,這個管理辦法還是徵求意見稿。要是我推薦的話,也還是會推薦銀行,畢竟保障相對來說更大一點。

資管計劃 分層交易結構是什麼意思

各資管“通道”的聯繫與區別

基金子公司與信託在法律關係上同屬於信託關係,可以通過募集單一資金和集合資金的形式進行投資,並且資金都可以投向各類資產(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品種或者未通過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等資產);基金子公司與券商資管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單一資金投資到各類資產,都可以募集集合資金參與交易所轉讓的產品以及集合信託等。但是信託、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資限制、投資者限制、投資效率、監督約束等方面仍有顯著差異。

一、基金子公司與信託的區別

1、投資限制

信託計劃無法在銀信合作中投資票據資產;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種投資標的上均不受限制。法律依據:銀監會於2012年初下發《關於信託公司票據信託業務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通知要求,信託公司不得與商業銀行開展各種形式的票據資產轉讓/受讓業務。同時,對存續的票據信託業務,信託公司應加強風險管理,信託項目存續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票據業務,到期後應立即終止,不得展期。

2、投資者人數限制

信託計劃300萬以下的自然人投資者不得超過50人,基金子公司300萬以下的自然人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法律依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單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規定“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委託人不得超過20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3、投資效率

信託計劃投資於地產類項目需要事前審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產項目時無須審批。法律依據:《信託公司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試點管理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在申請設立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時,應當向中國銀監會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發行申請。經核准後,方可發售信託單位”。

4、監管約束

信託的監管約束較多,相關部門相繼出文限制並禁止信託公司開展票據業務、限制信託公司開展地產業務、限制信託開展政府平臺業務(如,四部委聯發“462號文”);而目前對於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較少。

5、淨資本約束

信託公司發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對淨資本的佔用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無淨資本約束。法律依據:《信託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約定。

6、投資能力

信託公司普遍在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能力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託母公司的投研團隊和投資管理經驗,在投資於交易所交易的金融產品方面比較有優勢。

7、兌付規則

在現實操作中,目前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默認會遵守“剛性兌付”的約定;而基金子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並沒有此類操作慣例。所謂“剛性兌付”,就是信託到期後,信託公司必須分配給投資者本金以及收益,當信託計劃出現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信託公司需要兜底處理。事實上,我國並沒有哪項法律條文規定信託公司進行剛性兌付,這只是信託業一個不成文的規定。

8、集合資金募集能力

有些規模較大的信託公司,內部設有專門的直銷團隊,有穩定的募資能力,另有部分信託公司可以自有資金或信託理財資金池進行投資,在操作大規模募資項目上比較穩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時間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產品的銷售上壓力較大。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東銷售實力較強(如股東為第三方銷售機構或股東為自銷實力較強的信託公司),亦可解決部分銷售問題。

有個朋友的資管計劃從A銀行資金池拿了資金,還能通過A銀行委貸嗎

實際上是可以的,兩者並不衝突。

一個是資金來源,一個是投放方向。

一個是金融市場部或者私人銀行部門管,一個是下面的分支行做。

一般來說,如果資金是銀行出的,銀行也可能要求通過自己來做委託貸款(房地產會受到和銀行自己放正常貸款的政策限制同樣的限制),因為這樣能更好的保證資金的安全,都在自己行裡流動。

私募債、信託、資管相同點和區別是什麼?

(一) 信託:銀監多次限制非標

作為非標資產的重要通道,相關信託業務也受到了不利影響。2013年3月份的“8號文”提出商業銀行理財資金投資非標的餘額在任何時點均以理財 產品餘額的35%與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之間孰低者為上限;2014年1月份的“107號文”對影子銀行業務進行界定,對信託、理財 進行整治,並明確商業銀行不得開展理財資金池,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業務;2014年4月份的“11號文”加強對農村 中小金融機構非標投資的監管;2014年5月份央行版的“127號文”提出了比傳說中的9號文更為詳細的規定,對銀行同業業務投資非標做出了限制。從一連 串的政策來看,監管層對非標整治的範圍和力度都在加大,未來銀行同業會計科目將變得更加規範,大量非標資產將重新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同業類型 的非標規模也將會下降。另一方面,“99號文”針對信託提出了,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業務,進一步限制了信託非標資產 的發展規模。

(二) 私募債:銀行間債市獲支持

債市受到政策支持,銀行間私募債作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創新品種,將同步獲得支持。2012年“金融十二五”規劃提出穩步擴大債券市場規模,推進 產品創新和多樣化,加強債券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著力培育商業信用,強化市場約束和風險分擔機制,提高市場運行透明度,為債券市場發展 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在操作方面,近來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127號文)在限制銀行同業業務投資非標的同時,會刺激債券的需求量,是對 債券市場的變相支持。此外,據傳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建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三家外資機構被允許進入 銀行間債券市場,6月份起券商資管的債券集合產品被允許在銀行間市場開戶,這將大大提高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流動性。

(三)對比

監管機構對於標準化債權市場的支持由來已久,只是掣肘於當前債券市場多頭監管的混亂局面。從近兩年的監管政策來看,債權市場的標準化是大勢所 趨,銀行間市場作為債券市場的主要組成部分已經為接收非標融資做出了準備,而非公開定向工具則是目前最具備相應條件的融資工具。從政策方面來講,私募債能 夠獲得比信託更好的支持。

資管計劃與信託的區別:

相同點:

1.必須報備監管部門,信託是銀監會監管,資管計劃是證監會監管

2.資金監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嚴格規定

3.認購方式相同,項目合同、說明書等類似

4.本質相同通道不同,都屬於投融資平臺,都可以橫涉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產業市場等多個領域

不同點:

1.全國68家信託公司有發行資格,而資產管理公司只有36家,資源稀缺性更加明顯

2.資產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強,尤其在宏觀經濟研究、行業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這樣的研究團隊指引下選擇可投資項目,能有效的增加對融資方的議價能力並降低投資風險

3.資管計劃具有雙重增信,經過資產管理公司、信託的雙重風險審核

4.資管計劃小額暢打,最多200個名額

5.收益高,資管計劃一般比信託計劃高1%/年;期限短,資管計劃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證券經紀人能做資管產品的銷售嗎

目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中通道業務佔比過大、過度發展,一方面導致投資鏈條拉長,增加了整體融資成本,使得機構“脫實向虛”,熱衷於做大規模,忽視主動管理能力的建設與提高;另一方面導致監管套利,易引發跨行業風險,甚至被不法機構或個人所利用。如何避免資產管理業務淪為規避監管的簡單通道,提升主動管理能力,促使其迴歸資管業務本源,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亟待行業與監管層共同研討和實踐。本期專門編髮一批具有警示意義的通道業務風險及違規案例,供全行業參考、研討。

S證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淪為騙貸通道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況

2013年4月,S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S證券或公司)接受A銀行上海分行委託進行定向資產管理,委託金額10億元人民幣,受託資金被用於通過B銀行雲南分行向雲南某企業發放委託貸款。該項目系S證券資產管理部員工經QQ群認識的自稱為某銀行的朋友介紹。4月27日,A銀行10億元委託資金劃入在C銀行開立的資產管理託管賬戶。隨後,S證券委託C銀行將10億元資金劃入貸款企業在B銀行開立的賬戶。4月28日,S證券接到A銀行通知,稱懷疑委託貸款合同的B銀行雲南分行簽章人員身份,並已申請B銀行雲南分行貸款企業賬戶的止付,凍結賬戶款項的劃付業務。隨後,S證券收到B銀行雲南分行《告知函》,稱公司向其提交的以該行名義簽署的《委託貸款合同》及其它法律文本、印章印鑑均系偽造。5月3日,A銀行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構查封了貸款企業在B銀行雲南分行的賬戶,凍結了由資產管理託管賬戶劃入的10億元資金。經公安機構偵辦,被騙資金最終被全數追回。

二、機構存在問題

S證券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對項目進行實質性的盡職調查。公司關於該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內容基本摘自公司業務員從QQ結識人員處獲取的印有B銀行標誌的盡職調查報告,公司未對該項目涉及的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等進行實質性的盡職調查。

(二)委託貸款合同的用印環節未進行有效鑑證。公司派員赴B銀行雲南分行進行委託貸款協議用印鑑證,但是相關人員未能親眼見到銀行用印過程。

(三)委託貸款的款項劃轉未通過委託貸款專戶。根據B銀行委託貸款業務規定“委託人應在經辦行會計部門開立委託貸款基金戶”,實際操作中公司未在B銀行開立委託貸款基金專戶,而是由託管銀行直接將資金從資產管理託管賬戶劃入貸款企業在B銀行雲南分行的賬戶。

三、原因分析

本案中,S證券和A銀行均將風險管控的職責推給了對方,S證券未對項目進行實質性的盡職調查,委託貸款合同的用印環節未進行有效鑑證,委託貸款的款項劃轉未通過委託貸款專戶,在盡職調查、擔保核查和資金劃付等環節均出現疏漏,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四、處理情況

S證券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中未能做到勤勉盡責,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相關內部控制不完善,業務管理混亂並導致相關業務出現風險,上海證監局對S證券釆取了高管監管談話、責令限期改正並暫停新增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三個月的監管措施。

H證券部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延期兌付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況

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H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證券或公司)陸續設立6只集合資管計劃,所募集資金部分或全部購買了A信託發行的B系列資金池信託產品,金額共計7.96億元。2014年7月,上述信託計劃出現到期延遲兌付和無法按季支付收益的情形。在發生延遲兌付後,A信託告知H證券,B系列信託計劃最終都以項目貸款形式流向了H證券股東C投資有限公司(持股7.66%,持股比例第六名)的實際控制人D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此外,2013年2月1日,H證券全資子公司H投資有限責任......

資管計劃的優勢

資管作為一種新產品的出現,還在那麼快的時間內得到如此快速的增長,存在即是合理,所以我們不必要一味地去排斥它,該怎麼樣去看待它呢?

先說說最基礎的,結構性,本質方面:

和信託一樣都是融資通道的一種,結構大致上沒有區別,只不過發行主體不一樣,信託由信託公司發行,資管由公募基金的子公司發行。信託公司是屬於銀監會監管的,而資管是屬於證監會監管的。

從發行方資質和牌照優越性上面來講:

信託公司:大部分都有十年以上的產品發行和運營經驗,經過銀監會數次整頓之後,僅剩下六十餘家牌照,持股股東經過多年競爭,實力普遍很強。

資管公司:大部分是前年底或者去年成立的新公司,基本均由公募基金控股,股東實力也都不弱。

信託公司有多年的兌付歷史,而資管公司目前產品大部分都是去年才發出,尚未有兌付歷史,假如融資方無法按時還錢,抵押無法變現,公司是否會兜底為客戶兌付本息,還需時間驗證。

但資管的投資範圍方面比信託有優勢,範圍限制較小,例如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目前只有8家信託公司可以開展股指期貨業務,融資融券還未對信託開放,而券商資管就不存在限制或者限制相對較少。

從融資費用角度看:

據個人所瞭解,通過券商資管發行產品的通道費用大概在0.3%,信託在1%左右,託管費方面,券商大概是在0.1%,信託在0.2%-0.25%這個範圍。這個雙方都利弊參半,信託公司費用高,盈利豐厚,有足夠的資金為信託項目兜底,為剛兌提供了保障。但是費用過高會導致好的項目的流失,資管通道費用相對較低,對接項目而言,更有優勢,因為往往好的項目,是不願意拿那麼高的費用去融資的。但是也不排除急用錢的融資方為了更快的融到資而選擇信託通道,因為就目前而言,信託通道融資速度要比資管快。

從監管層面方面來看:

這一點很多人都覺得無關緊要,但是我個人覺得恰恰相反,這個反而是非常重要的,在中國尤為突出,行規跟管理者密不可分,剛兌潛規則源自於05年左右,銀監會在處理金新信託,慶泰信託,伊斯蘭信託等事件的基礎上的表態和要求不出現單個信託產風險,自此,剛兌潛規則就逐漸形成,個人認為這跟監管層的原則是密不可分的,因為銀監會監管的是銀行和信託,銀行業是要求絕對安全,保本的,銀監會的要求基本上都是無風險,保障客戶資金,而證監會監管的券商,基金向來都有著買者自負的理念,當資管產品出現風險,無法償還客戶本金的時候證監會是否也會要求資管公司類似的賠償兌付,這個尚不得知。

從客戶角度來看:

信託300萬以下的名額只有50個,而資管有200個,很充裕,對小額客戶來說好很多,不怎麼需要考慮額度問題,同時因為通道費託管費中間費用的減少,同等融資費用的項目製作成產品,客戶的收益也會相應增加。

假如我是客戶,我會怎麼樣去選擇:

資管和信託都會是我選擇的範圍,因為資管公司的股東們也不是吃素的,資金池規模也都比較龐大,一個新的通道的打開,還在萌芽階段,我相信不會有哪個人會捨得把這個香餑餑丟掉,所以資管產品這幾年個人覺得還是比較適合去買的,我相信資管公司的管理人們也都不是傻的,前面的產品就算出問題兜底概率還是非常大的,因為他們還需要打開市場,就像做生意一樣,前面經常都要虧本經營,到後面才賺錢。信託的話,因為總體來說,這七八年來,信託公司出事項目佔比非常非常低的,而且出事之後需要信託公司兜底墊資的情況就更寥寥無幾了,根據前面所說的,信託公司的各方面費用很高,所以同時盈利不少,加上各大通道來搶飯碗,信託公司不會輕易把自己那麼多年的剛兌金字招牌打破,同時他們暫時也有足夠的資本,所以假如我是小額客戶的話,我可能會優先考慮資管,避免遇上拿不到小額額度的情況,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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