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借款給公司嗎?

General 更新 2024-06-26

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

企業間借款是指無金融經營權的兩個企業之間互相拆借資金的民事行為。關於企業借貸合同效力《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  貨幣借貸是一種金融業務,其穩定關係到一國經濟的長期穩定,只能由國家指定的金融機構專營,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貸歷來為我國法律所禁止。長期以來,司法實務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非法,應歸於無效。關於企業借貸利息處理。對企業之間非法借貸糾紛案件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借款人只返還本金,不計利息。並且,對自合同約定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功事人已取得的利息或約定但尚未取得的利息全部予以追繳。

公司可以借款給個人嗎?

老闆是法人代表,可以借給他的,是私企,不是股份有限公司,若是股份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會管此事.開轉帳支票,也得寫借據,得老闆批字,三年後追不回來做呆帳處理,第二年就得提壞帳準備了.10000萬以上我認為得寫個還款協議,(不知有法定否).財務人員盡全力追回(除非老闆一人說了算,他也不想要借款人還了),本人這樣想的.

股東可以借款給公司嗎

因為公司可以向股東借錢,所以應該走往來款科目。而且走往來款科目沒什麼影響,不用再費心思計入別的科目了。

股東可以向公司借貸嗎

可以,這就相當於民間普通借款了。但注意股東同時是董監高就不行了。依據如下: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公司可以向個人借款嗎?

你是想問合法合規嗎?

當然不合法不合規。借條也不能入賬的。

如果是短期週轉的話,1個月以內可以撫記賬。做帳外登記。

企業能向個人借款嗎,個人借款給企業時要注意什麼

根據最新關於民間借貸案件的司法解釋,個人可以向企業借款;

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出具借條,由公司蓋章和法人或者負責人簽字;借條要明確寫明利息、還款期限;如有擔保人,由擔保人簽字並且寫明其為擔保人;如有抵押,一般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款項最好銀行轉賬,如現金,還需要公司出具收條等。

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貸嗎

企業之間是不可以相互借貸的。國家的相關規定如下:

《貸款通則》第二條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係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係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中所稱貸款係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規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之規定,對出借方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同時對出借方處以所取得利息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借款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企業能否向個人借款?

如果企業是為梗擴大生產規模,在資金緊缺的情況下向個人借款,雙方出於自願,意思表示真實,利率約定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該行為應當是合法的,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相關法律依據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六、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個人借款給公司可以嗎?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覆》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四、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貴公司由於公司流動資金比較緊張,銀行不給貸款,如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護。

公司可以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借款嗎?

因國家近來銀根緊縮,公司流動資金比較緊張,銀行不給貸款,只能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借款,因此民間借貸大量出現,很多人非常關係民間借貸的效力問題,是否受法律保護呢?本文就是詳細的解釋了這一問題。 一、公司向其他企業借款的合同效力問題 1、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 企業與企業之間相互借貸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貸款通則》第61條的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因此,企業之間的借貸顯屬違法,其民事行為自始無效,借貸合同無效。 2、關於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因此,此類聯營合同名為聯營,但實際為借款,依法應當認定無效。 3、關於對企業間橫向借貸的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問題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對企業之間直接的相互借貸及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企業聯營,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1)確認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聯營合同無效。 (2)判令借款方返還出資方本金。 (3)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對另一方應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此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的利息,亦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4)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二、關於企業向個人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1、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覆》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四、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公司流動資金比較緊張,銀行不給貸款,如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護。 2、關於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第6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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