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裁決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法院的裁決和裁定有什麼區別,各代表什麼意思,謝謝

裁決是法院此對案件進行裁斷和判決。

裁定是法院對案件中的某一事實進行認定。

也就是說,一個案子裡,只能有一個裁決,但是可以有很多個裁定。

法院判決與裁決的區別?

裁定和判決之間的區別是: 1、判決中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序問題。適用裁定解決的實體問題,如在執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等;解決的程序問題,如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以及當事人耽誤期限,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的申請是否准許時,可以適用裁定處理。 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後,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民事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刑事為5日,民事為10日。 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其格式、寫法和署名,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只是內容相對簡單。 裁決是對裁定和判決二者的統稱

判決是什麼意思

判決,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經過對案件審理,就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具有穩定性、強制性兩個特點,

穩定性,指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變更或撤銷,如有錯誤,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糾正。

強制性,指判決生效後,執行部門有按照判決執行的義務,當事人必須堅決服從,不能抗拒。

裁決具體是什麼含義?和判決又有什麼區別呢

裁決是法律仲裁程序的最後一個環節,是具有權威的機構或個人帶有不可違抗意為的判定。

裁定和判決屬於訴訟法鄲範疇。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完結之時,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作出的權威性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對審判和執行程序中的問題以及個別實體問題作出的權威性判定。

兩者主要不同在於判決重於處理實體問題,而裁定重於處理程序問題。

裁決則主要是一個行政法的概念,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特定的民事糾紛居間進行載斷的行為。

判決 裁決 裁判區別是什麼?

從法律上講:裁定和判決屬於訴訟法的範疇。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完結之時,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作出的權威性判定。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對審判和執行程序中的問題以及個別實體問題作出的權威性判定。兩者主要不同在於判決重於處理實體問題,而裁定重於處理程序問題。裁決則主要是一個行政法的概念,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特定的民事糾紛居間進行載斷的行為。裁決與法院的判決、裁定有明顯不同,比如權力 主體不同,權力來源不同,適用範圍不同,適用程序不同,最後的效力不同等等。至於裁判,似乎並不是一個文件的稱謂。如裁判文書,包括了判決、裁定和決定。

仲裁裁決和法院裁決的區別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梗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商事仲裁是指在國際間民事或商業交往中,特別是在對外貿易和海洋運輸方面,當事人各方將他們之間發生的爭端交由一名或數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解決,各方並同意按照仲裁庭作出的裁決予以執行的制度。

請問法院強制執行是什麼意思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步: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請問法院的裁決和判決有什麼不同嗎?最好能給個例子,呵呵。

首先應該弄清楚,是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不叫裁決。如果說法院裁決,就是說裁定和判決。

裁定和判決是法院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適用的範圍、要求也各不相同。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裁定主要是解決訴訟進行中的程序問題,大部分是形式裁判、中間裁判。例如關於延期執行的裁定。小部分是終局裁判、實體裁判。前者如移送案件的裁定,後者如執行過程中的減刑裁定。

依案件性質,有民事裁定與刑事裁定之分。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裁定主要適用於下列範圍:(1)駁回起訴。(2)關於訴訟保全和先行給付。(3)准予或者予撤銷。(4)中止或者終結訴訟。(5)補正判決書中的失誤。(6)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裁定主要適用於下列範圍:(1)駁回起訴。(2)駁回上訴或者抗訴。(3)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4)停止執行死刑。(5)依法應予減刑或者假釋等。裁定須用書面的應制作裁定書,採用口頭的則記入筆錄,於發生法律效力時執行。對準許上訴的裁定,應予裁定書中註明。

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終結時就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體現。依案件性質,有民事判決和刑事判決之分。民事判決在於解決雙方當事人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刑事判決在於解決確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應否處刑、如何處刑以及刑罰的執行方法等問題。從程序上說,它是結束案件的審理,因而是終局裁判。從內容上說,它是解決案件的實體法上的事項,所以是實體裁判。此外,依法院審查不同,還可分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判決時必須製作判決書,於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裁定、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過程中,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對各類案件的審理結果和審理案件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問題作出的結論和決定。但二者的適用是有嚴格區別的:(1)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實體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2)適用範圍不同。刑事判決在於解決確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應否處罰、如何處罰以及刑罰的執行方法等問題;民事判決在於解決雙方當事人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 (3)採用形式有所不同。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裁定則可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例如延期審理、傳喚未到庭的證人。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等可以製作口頭裁定。但必須將口頭裁定記入筆錄。(4)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和時間不同。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刑事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日。在此期間內不上訴和不抗訴的,在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不準上訴。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民事裁定為10日。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不準上訴。宣佈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民事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性質問題,特別是其中不少是屬於人民法院指揮程序的性質,固而不準上訴,而只能提出複議。屬於第二審法院的終審裁定。也是不準上訴的裁定。裁定一經宣佈和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如移送管轄、改朗或延期審理中止或終結訴訟、補正判決內容失誤的裁定等。如准許上訴裁定,在上訴期內不上訴,期限屆滿後發生法律效力。(5)裁定在訴訟或者執行過程中都可以使用,一個案件可能有幾個裁定;判決則是終局性的,每個案件只能有一個判決。

法院判決和議庭是什麼意思?

法院判決意思是最終判定!原告被告都要接受!判決也針對被告!而議庭意思是還要在進一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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