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價補償是什麼意思?
房屋拆遷中的“作價補償款”、“貨幣安置獎勵費”和“使用權補償款”這幾個概念分別是什麼意思?
凡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徵用,佔有。房屋拆遷後,重新承受房屋,土地所屬!而對其成交價格,就是屬於作價補償費和貨幣安置款!貨幣安置獎勵費就是指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日期內同意拆遷並搬家,拆遷方給與被拆遷人配合拆遷的獎勵!一般是房屋補償費的10%左右(地方不同另論)!
實物分割 變價分割 作價補償的概念
以實質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財產。對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在不影響共有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可對共有財產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可以進行實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例如金錢、糧食、布匹等。
②以變價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財產。對於共有財產如果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願接受共有物時,可以將共有物出賣,所得由各共有人共分。
③以作價補償的方法分割共有財產。對於不可分割的共有物,例如一輛汽車、一頭耕牛等,共有人中的一人願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該共有人取得該共有物。對於共有物的價值超出其應得份額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應對其他共有人作金錢補償。(轉載的 chelingyuan101)
拆遷是什麼意思
凡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徵用,佔有。房屋拆遷後,重新承受房屋,土地所屬!而對其成交價格,就是屬於作價補償費和貨幣安置款!貨幣安置獎勵費就是指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日期內同意拆遷並搬家,拆遷方給與被拆遷人配合拆遷的獎勵!一般是房屋補償費的10%左右(地方不同另論)!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就是說補的價格是要按照重新建同樣面積所需要的價格和裝修需要的價格進行補償.
貨幣化還遷安置什麼意思
回遷權是指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城鎮房屋拆遷補償施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等方式,凡申請回遷安置的,在安置標準內按商品房屋建築面積的成本價計算房價……”所說的權利,也就是說,貨幣化補償並不是拆遷補償的唯一方式。
一般我們說的'動遷'和'房屋協議置換'有什麼區別?
動遷其實就是拆遷。拆遷時,應當簽定拆遷補償協議。拆遷補償有兩種,一是作價補償,一是產權置換。你說的房屋置換協議,就是拆遷補償方式的一種。在協議中約定如何置換你現在的房屋。
什麼是“拆一還一”
房地產企業的拆遷補償形式可歸納為兩種:(1)作價補償。拆遷人將被拆除房屋的價值,以貨幣結算方式補償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這是一種貨幣補償形式。(2)產權調換。拆遷人以自己建設的房屋或者外購的房屋補償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繼續保持其對房屋的所有權,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拆一還一”實物補償形式。 企業發生“拆一還一”業務,情況不同,其計算繳納營業稅的方法也不同。 (1)以自己建設的房屋補償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的計算方法 房地產企業以自己建設的房屋補償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實際上是房地產公司以自己的開發產品抵償債務的行為,按照稅法規定,應申報繳納營業稅。 關於營業稅計稅依據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發[1995]549號)的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就其取得的營業額計徵營業稅;對償還面積與拆遷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由當地稅務機關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徵營業稅。” 在《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建築安裝營業稅問題的批覆》(內地稅一函[1995]57號)中明確規定,關於房屋拆遷“拆一還一”問題。我們認為房屋開發公司將原街坊進行拆遷改造,房屋建成後,為搬遷戶提供新的住房,不論其是否收費或收費多少,都構成了營業稅納稅行為。應當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計算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銷售拆遷補償住房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768號)批覆如下:房地產開發公司對被拆遷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其實質是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所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給了被拆遷戶,並獲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根據現行營業稅有關規定,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被拆遷戶以其原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從房地產開發公司處獲得了另一處不動產所有權,該行為不屬於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 (2)以外購的房屋補償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的處理問題,《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明確如下: (二)開發企業採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於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於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三)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的相關條例
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的,應當向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准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並按照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第八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用地批准文件;(四)擬拆除房屋的平面現狀圖;(五)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六)提供不低於安置總量50%的安置現房,或者拆遷安置費總額50%的專項資金的憑證;(七)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提供拆遷委託協議和被委託單位的《房屋拆遷資質證書》。第九條 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拆遷安置專項資金的使用。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將房屋拆遷安置費總額50%的資金,存入銀行專用賬戶,作為建設安置房專項資金,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拆遷人方能使用。第十條 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收到拆遷人提供的有效文件和資料後,應當實地測量拆遷面積,審查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等資料,在十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將建設項目性質、拆遷人、實施拆遷企業、拆遷範圍、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搬遷和拆遷期限、拆遷糾紛處理程序等予以公告。拆遷公告發布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拆遷現場運遷。拆遷公告發布的同時,還應當公佈《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接受群眾監督。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內容包括:補償、安置、補助的標準、依據、計算辦法,安置房屋平面圖和地址,期房過渡期限和地點,實施拆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現場拆遷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等。第十五條 拆遷範圍確定後,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公安、工商及其他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在拆遷範圍內的戶口遷入、分戶,核發工商營業執照,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等手續。暫停辦理期限為六個月。第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協議內容包括: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樓層、位置及交付使用時間、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人不得實施拆遷。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使用統一印製的規範文本,協議簽訂後應當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一方要求辦理公證的,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因建設項目轉讓變更拆遷人的,原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項目受讓人繼續履行。項目轉讓人、受讓人、被拆遷人三方應當簽訂補充協議,並按前款規定辦理備案和公證手續。第十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和安置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自收到拆遷當事人有效文件和資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裁決。未作出書面裁決之前禁止強制拆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複議或者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提供週轉房屋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但拆遷前,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當事人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作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三章 拆遷補償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補償。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方式。住宅房屋未經批准改變使用性質的,拆遷時仍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拆除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或者違章建築不予補償和安置。第二十六條 拆除公有住宅房屋,實行“拆一還一”,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對原房屋所有人實行產權調換;原房屋......
拆遷補償是國家規定的還是地方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於城市舊區改建。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准併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准的拆遷範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第九條 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託拆遷。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範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範圍確定後,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範圍內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等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辦理。 第十二條 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佈的規定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並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週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五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蹟等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