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是什麼意思?
議案和提案有什麼區別
莫把“議案”當“提案”
很多公民對“議案”和“提案”分不清,甚至有個別承辦部門在答覆代表時,也常出現“認真辦理代表提案和議案”的字句,將“議案”和“提案”混為一談。其實“議案”與“提案”雖一字之差、卻有本質之別。一是提出的主體不同。一般說來,“提案”專用於人民政協,而“議案”大多用於人大;提出人大議案,必須是法律規定的單位或代表團,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必須達到法定的人數,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鎮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聯名才有提“議案”權。而對政協提案的主體要求相對較寬,既可以是政協的各專門委員會或參加政協的各黨派、人民團體,也可以是政協委員個人或聯名,人數不受限制。二是內容要求不同。“議案”內容相對較窄,法律規定:會議期間向人大提交議案,必須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閉會期間向人大常委會提交議案,必須屬於本級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而政協“提案”除了格式上有具體的要求,其內容上不受限制。三是通過的方式不同。人大議案須經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議審訂後表決通過, 然後形成相應的決議或決定。而政協提案,只要經過提案委員會審查,符合《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的規定,便予以立案。四是時限要求不同。人大代表議案,一般只在大會期間提出,而政協委員提案,既可在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在休會期間提出,不受時間限制。五是法律效力不同:議案具有法律的約束力,起法律的監督作用,承辦單位必須執行;而政協提案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只起民主監督作用。
議案是什麼意思啊?
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開會時列入議程、交付審議的有關國家和地方性重大事項的建議和方案。包括法律案、預算案、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彈劾案等。英國還將議案分為公議案、私議案和混合議案3種。凡涉及全國各地並與政府政策有關的議案為公議案。涉及地方當局、某些團體、集團或某些個人的權力或利益的議案為私議案。兼有公私兩種議案特點的議案為混合議案。
議案,在人大《辦法》中給的定義是:“適用於根據法定程序,有關機構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請審議的事項”;在行政《辦法》中給的定義是:“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這兩個議案定義有一個共同特點:都是圍繞人大這個中心進行行文的文種。所不同的是,人大議案的行文主體是多元化的,適用範圍廣泛;行政議案的行文主體只政府一家,適用範圍單一。(節選自《應用寫作》雜誌2005年第3期,《試析議案的適用範圍及寫作要求》)
議案須經過議案的提出、初步審議、正式辯論、修正、表決、通過和公佈等過程。議案一般由享有提案權的機關或個人提出,所提內容必須是屬於議事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在西方國家,內閣或議員提出議案後,由議長安排和掌握議程。凡不符合議程的發言,議長有權制止,違反議程的決議無效。重要議案(主要是法律案)須經過“三讀”。“三讀”後由議院正式表決,以決定其是否成立。在中國,除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提出議案外,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也可以提出議案。議案提出後,由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或交付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提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然後作出決定。
議案具有如下特點:
1 . 制發機關的法定性. 議案的制發機關只能是各級人民政府, 政府的職能部門無權制發.
2. 內容的特定性. 人民政府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屬於該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3. 時效的規定性. 各級人民政府的議案, 應當而且必須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規定的限期前提出, 否則不能列為議案. 超過期限提交的議案一般改作"建議"處理, 或移交下次人大會議處理. 提交大會審議的議案, 必須限期審議 表決 或提出處理意見.
4. 行文的定向性. 議案只能由各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行文,不能向其他部門 單位行文. 主送機關也只有一個.
5. 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適合提交人大議案審議的事項, 必須是重要事項, 符合人民群眾的意願和要求, 而且議案中提出的方案 辦法 措施, 也必須是切實可行的, 才有可能獲得通過.
議案的格式和寫法:
“議案”一般由公文常規的標題、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組成,落款亦分上、下款。
1.標題。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提請審議事項)、文種三部分構成。如《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的議案> 的議案》,發文機關是國務院,“事由”是“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文種”即“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的議案>
2.正文。從內容上看,由提請審議內容、說明(緣由、目的、意義、形成過程等)和要求組成。從形式上看,除多以“要求”結尾外,可以從提出審議事項開頭,然後加以說明;也可以在開頭說明議案的緣起或目的意義或形成過程,然後再提出審議事項,再結尾。
3.落款。上款,即收文機關,某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有的要寫明某次或第幾屆第幾次會議。下款,發文機關和行政首長簽名,另行寫提請審議的年月。...
簡述議案的含義及其特點?
(一)議案的含義
議案是行政公文。《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對議案的功能給予下列定義:
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二)議案的特點
1.製作主體的法定性
按國務院辦公廳的規定,只有各級政府才能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即使參照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對議案作廣義的理解,鄲權提出議案的仍然是少數的法定機構,黨團組織、社會團體、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等,都無權提出議案。因此,議案這種文體在基層使用很少。
2.內容的特定性
憲法和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議案的內容,必須是屬於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之內的事項。超出人大職權範圍的議案,不會被大會接受。
3.適時性
議案必須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舉行會議期間提出,否則也不會被列為議案。
4.必要性和可行性
適合提交人大會議審議的事項,必然是重要事項,而且議案中提出的方案、辦法、措施,也必須是切實可行的,才有可能獲得通過。因此,針對性、必要性、務實性、可行性,這都是議案必須具備的品質。實事求是、腳踏實地、符合人民群眾的意願和要求,這些都是撰寫議案的基本原則。
提案是什麼意思
提案:
提交會議討論決定的建議。 【出處】:巴金 《死去的太陽》四:“主席馬上把這個提案付表決。”
提案與議案:
1、提案的寫作主體是個人,作為政協委員和企事業單位的職工、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具有向同級權力機關提出自己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個人的意見和建議只能用提案而不能用議案,即使有多人附議也不能更名為議案。
2、議案必須列入大會的議程予以審議,而提案的作用是供有關部門今後決策時參考,有可能被採納,也有可能不被採納。
因此“提案”與“議案”是兩種性質根本不同的文種。
《辭海》對提案一詞的解釋是“提請國家代表機關或一定組織的會議討論、處理的建議,一般由出席人和法律、章程上規定的機構或個人提出”。這一解釋的前半部分是對的,後半部分也混淆了提案與議案寫作主體上的區別。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提案”
議案與提案有什麼區別
內容來自互聯網,供參考。
1、 兩者含義不同。
“議案”是指由法定機關和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並要求人大會議討論、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
“提案”是參加政協的單位或者委員個人向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交付有關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可見“議案”一般多用於人大,而“提案”專用於人民政協。
2、主體範圍不同。
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議案的主體有五個: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或者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
政協提案的主體有5個:委員個人、委員聯名、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
3、內容要求不同。
向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的議案,其內容必須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
向政協提交的提案規定範圍比較寬泛,主要有圍繞國家大政方針,有關統一戰線的重大問題,地方重要事務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問題等。
4、立案效力不同。
對於議案,只有獲得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才能成為大會議案。
對於提案,只要獲得政協提案委員會通過並且符合《政協提案工作條例》就可以成為提案。
5、提出時限不同。
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各提出主體只限於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期間提出;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只限於閉會期間提出。
向政協提出提案,提出主體均不受時間限制,會議期間、閉會期間可提,一年四季隨時隨地可提。
6、法律約束力不同。
議案一經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便具有了法律的約束力。
政協提案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議案和建議的區別有哪些
什麼是議案?
議案是指由法定機關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
法律對議案的提出、議案的內容和處理程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議案的提出者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代表。地方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大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政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同時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2)議案的內容必須是屬於法律規定的本級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依法應當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機關,或者就其他組織處理的問題制定行政法規、調整行政區劃、調整機構編制、申請經濟文化建設項目、增加勞動工資、解決某項專款等事項,不宜作為議案提出。
(3)議案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每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上,都要對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作出決定。法定的提案機關和代表,可以在大會舉行前或在大會期間提出議案,但必須是在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截止日期前提出。
(4)提出的議案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寫清案由、案據和方案。案由是指議案提出的理由;案據是指議案提出的根據;方案是指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和具體意見。如果是立法案或地方性法規修正案,應當附有法律、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修正草案。
代表團或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的主要處理程序有哪些?
議案的處理程序是由法律規定的。代表團或代表聯名提出議案後,主席團可以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一是決定列入大會議程;二是不列入大會議程;三是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1)對於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主席團交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同時可以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最後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2)對於不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審議決定後,可以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
(3)對於經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意見,由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4)向大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可以要求撤回。經主席團同意撤回的議案,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什麼是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議、主張、批評和意見等的總稱,通常被簡稱為“代表建議”。
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代表大會舉行期提出的,即是向代表大會提出的;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即是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的。
人大代表建議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的建議,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的建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負責辦理代表建議的機關組織應在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覆代表。經交辦機關同意,少數複雜的問題可以延長至6個月內答覆。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原辦理機關、組織在一個月內重新......
《草案》《議案》《決議》的區別
《草案》是指由負責草擬文件的人員所提交的初步方案。《議案》是指形成的草案提交給眾人進行評議的中等草案。
《決議》即為已經通過決定的草案,為正式公開的議案。
草案,議案,立案,頒佈,實施是什麼意思
草案,指未正式確定的或只是公佈試行的法令、規章、條例等。
議案,是由具有法定提案權的國家機關、會議常設或臨時設立的機構和組織,以及一定數量的個人,向權力機構提出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頒佈,指政府機關或人民團體將其研擬的法令規章、行政措施和所屬成員的權利義務有關的諸事宜,依法公佈周知。
實施,指實際施行。有時也指實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