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安問題原因對策?
當今社會有什麼社會治安問題,並有哪些對策
攝像頭的配置已經讓治安得到了好轉,只要加強對它的利用,就能解決一切的治安問題。
當今社會有什麼社會治安問題,並有哪些對策
目前都是維穩,鎮壓,那還有什麼對策啊!
具體治安問題有哪些
治安方面存在的問題一
一、治安調解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一)調解的適用範圍、條件把握不準。由於民間糾紛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對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間糾紛引起把握不準,對可以調解的治安案件具體包括哪些行為類型亦不明確;有的民警甚至對只要是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均進行調解,認為調解是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將“可以調解”錯誤理解為“必須調解”。
(二)重調解,輕取證。執法實踐中存在一種“重調解,輕取證”的錯誤傾向,有的民警認為,既然是可以適用調解的治安案件,到時候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即可,沒有必要花時間、費力去做調查取證工作。結果一旦調解不成,事過境遷,該取的證據無法取到,不僅導致難以認定是哪一方的過錯,造成案件調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處罰決定時,也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處罰不了。
(三)久調不結,案件積壓。這是治安調解實踐中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治安調解沒有明確的期限限制,民警頭腦裡沒有形成調解的時效意識,抱著能調則調,不能調便拖的辦法,奢望當事人不會長時間消耗精力而最終能達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長達一年也沒有結果;二是有的民警熱衷於治安調解,忽視案件的調查取證,在事實未查清,過錯和是非責任未分清的情況下即倉促調解,使當事人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難度無形中增大,導致久調難結;三是治安調解協議缺乏應有的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能慎重對待自己在調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張,稍有不滿意就有可能撕毀調解協議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調解出現反覆,拖延了調解的時間;四是有的民警對經多次調解不成的,該及時進行治安處罰裁決的不及時裁決,擔心處罰可能更加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對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則告知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但當事人對法院訴訟的遲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願去法院起訴,又重新回到公安機關要求繼續調解,而此時公安機關對調解能否成功則無能為力,案件長期積壓在公安機關得不到消化,從而引發大量的疑難信訪案件甚至可能釀成刑事案件。
(四)治安調解功能的擴張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公安機關破案打擊職能的發揮。當前基層公安機關在處理民間糾紛工作中遇到了越來越多的困境,首先是調解工作量逐年增大,民警不僅要進行治安調解,還調處著大量的一般民事糾紛。由於公安機關“110”報警臺的設立,群眾聯繫民警方便快捷,加之公安機關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因而一般民事糾紛發生後,群眾首先想到的是找公安機關解決。公安機關為此耗費大量的警力,一個基層派出所有70%以上的警力要用於應付各類民事糾紛,其投入偵查破案、打擊違法犯罪的精力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這必然嚴重影響到刑事打擊和治安管理效能。而且調解工作難度大,社會矛盾糾紛的內容和形式日趨複雜,往往涉及到民事的、經濟的、行政的等多種法律關係,而多數調解民警由於沒有受過嚴格而系統的培訓,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和調解技巧,往往調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糾紛久調難結,警力陷入其中,難以解脫。再則公安機關對一般民事糾紛並無實質的管轄權,調解缺乏法律支持和效力,派出所調解中難免有逾越權限,執法不規範之嫌。另一方面,隨著大量的民事糾紛湧入公安機關,使得人民調解委員會、基層司法所等民事糾紛調解組織的功能日益弱化,群眾有了糾紛不願找這些組織而願找公安機關解決,這又必然導致國家有限調解資源的浪費。
二、針對治安調解存在問題的幾點對策
(一)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治安調解的範圍和條件。將所有的民事糾紛求助全部納入治安調解的範疇顯然是做不到的,而將其一律拒於治安調節的範圍之外顯然也是於法無據、於理不容的,比較適宜的做法應該是對治安調解範圍作出......
社會治安問題怎麼解決!?
社會治安首先已經有警察城管去維護,但這永遠不能解決問題,始終還是會有人擾亂社會治安,所以提高國民素質才是根本!
社會治安存在哪些隱患
有些隱患目前是沒辦法解決的,例如火災,等119來了能燒的全都燒完了,該損失的全都損失了,重點還是防患 還有我在百度上看到一個帖子,講一個學生威脅老師,償要把找他麻煩,報警吧 現在還什麼也沒發生,等那個學生真的付出行動的時候在報警也晚了,只能直接打120了。這種情況只能提前教育好。現在好多犯罪都是這樣的,都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了,最好的辦法是避免,提高全民的素質
當前綜治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當前綜治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近年來,各單位、部門在區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始終堅持打防結合、以防為主、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針,齊心協力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為保持全區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貢獻。但是與當前經濟快速發展的形勢相比,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綜治工作仍然存在很多的困難和問題,亟需認真研究解決。
一、當前綜治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基層基礎薄弱,綜合治理作用難以有效發揮。各街道綜治辦由於其機構的性質、人員編制、待遇等問題至今沒有規範,造成其沒有充分發揮在維護穩定工作中的作用。部分街道綜治辦有名無實無專職人員,還有部分街道綜治工作由司法所人員兼管,顯然不符合要求,不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各社區雖有綜治組織,但因多數人員年齡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不強、相關待遇難以落實等原因,工作積極性不高,工作效率低下,不能有效發揮作用。
(二)部分職能部門作用發揮不夠好,齊抓共管的機制沒有真正形成。部分單位對綜治工作缺乏足夠的重視,雖然每年都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但因督查落實機制、檢查考評和獎懲制度不夠健全,各職能部門作用發揮不夠好,沒有形成有效的綜治合力。特別是對網吧、賓館、酒吧等娛樂場所的管理涉及工商、消防、文化、公安等多個部門,由於多頭管理,各部門形不成打擊的合力,管理難以到位。各街道綜治辦與派出所、法庭、司法所、計生辦等部門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沒有真正形成齊抓共管、協調一致的工作合力。
(三)防控體系不健全,社會防控能力較弱。突出表現在流動人口管理制度不夠完善,相關部門沒有具體明確的職責、任務分工,缺乏有效的管理辦法,出租房屋管理不到位,公共場所管理較為薄弱,給社會治安造成很大壓力。據統計,在侵財型刑事犯罪案件中,流動人口犯罪佔了案件總數的很大比重。另外,由於宣傳鼓勵措施不到位,有關行業投入不足,重點部位的防控設施安裝不及時,導致社會防控能力較弱。
(四)執法行為不夠規範,執法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有的部門執法為民觀念不夠強,對群眾的合理訴求不能及時依法辦理,而是推諉扯皮;有的執法人員工作態度粗暴,不按程序執法,損害了群眾利益;極個別人員吃拿卡要、執法不公等行為敗壞了執法隊伍形象。同時,執法利益部門化現象比較突出,影響了社會穩定。
二、對策與建議
當前,我區與全國各地一樣,既面臨“黃金髮展期”,又處於“矛盾凸顯期”。充分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作用,有效解決“矛盾凸顯”問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是保障經濟“黃金髮展”的前提和基礎。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僅是政法部門的事情,只有發揮各級黨委、政府的集中領導優勢,發揮政法部門的專業優勢,發揮基層社區的群眾優勢,把社會各方面的力量調動起來,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群防群治的工作合力,才能有效地維護社會穩定,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發揮保障作用。為此建議:
(一)完善協調議事機制,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建議調整充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切實加強對全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發揮委員會的綜合協調作用。進一步明確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將任務分解落實到單位和個人。建立健全委員會聯席會議、定期通報及重大問題協商制度,真正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按照上級要求,大力加強鎮、街道綜治辦建設,核定綜治辦的性質、專項編制、人員待遇等問題,以此激發廣大基層綜治幹部的工作熱情,增強工作的主動性。發揮綜治辦的牽頭部門作用,履行好指導、協調等職責,創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強自身建設,努力提高服務水平。在社會治......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範圍,主要包括“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方面。
(一)打擊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是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條件。必須長期堅持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方針,運用打擊的手段震懾犯罪分子。
(二)防範工作是減少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積極措施。各單位要在黨政的統一領導下,發動群眾建立起各種形式的群防群治組織,落實治安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自防自衛的能力。
(三)教育,特別是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是維護社會治安的戰略性措施。各部門和各單位都要根據青少年的特點,開展各種喜聞樂見、寓教於樂的思想教育活動,培養青少年高尚的情操,提高辨別是非的能力,增強自身的免疫力。
(四)管理工作是堵塞犯罪漏洞,減少治安問題,建立良好秩序的重要手段。要加強對重點人員和重點部門要害部位的管理,落實責任,明確措施。
(五)加強基層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是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關鍵。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各單位要層層建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機構,要把基層組織建設作為重點。推行各種形式的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和領導幹部責任制,加快制定和完善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使綜合治理各項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六)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預防工作。積極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和就業安置,採取多種渠道為他們解決生活出路問題,以利於對他們的改造和幫教,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十三五時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對策研究
確實題目太大了,可以幫你
當今社會有什麼社會治安問題,並有哪些對策?
目前都是維穩,鎮壓,那還有什麼對策啊!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怎麼創新
一、創新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意義
1.創新社會治理體系,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根本途徑
我國正處於經濟轉軌、社會轉型期,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這些既給經濟社會發展進步帶來了巨大活力,也使社會管理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在新形勢、新特點面前,我們原有的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和方式方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深入研究現階段社會建設的客觀規律,創新社會治理的思路和方法,提高社會治理的效能和水平,並且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從而有力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2.創新社會治理體系,是提升社會治理水平的必然選擇
社會建設水平的高低、社會管理能力的強弱,是衡量和檢驗執政能力、執政水平的一個重要標誌。應當看到,隨著經濟社會加快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經濟結構、社會結構、組織結構、人員結構都在發生深刻變化,原有的社會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有些已不適應、不符合時代發展的需要,人民群眾以及不同的社會群體對社會管理和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多元化,而現階段社會管理又面臨著許多新矛盾和新問題,從源頭上如何解決好一些地區和部門出現的管理分散、多頭管
而又不管、管不好、社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缺位、不到位以及社會管理現有的資源和力量整合等問題。這些都需要在加強社會建設、推進社會治理創新的實踐中認真改進和完善。
3、創新社會治理體系,是滿足人民群眾期待的重要舉措
創新社會治理,是迴應和滿足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的一項重要舉措。社會治理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直接關乎服務民眾、改善民生、促進民和、維護民利、保障民安的重大責任。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群眾越來越期待社會和諧、社區平安、民生改善。社會治理創新,就是要使人民群眾安居樂業,讓人民群眾通過高效、有序的社會管理,感受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和文明進步。
二、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幾點對策 1、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
首先必須提高思想認識,加強學習,改進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既要學習國外的先進的管理理論方法和經驗,又必須面對社會發展實踐不斷出現的新問題,新任務的學習。加強黨的領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大力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改善社會結構,提升社會質量,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密切聯繫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期盼的現實問題,發揮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尊重群眾,依靠群眾,把人民群眾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滿意不滿意作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出發點,充分依靠廣大群眾開創新形勢下社會管理局面,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目標,高度重視社會建設,不斷提高社會管理的能力,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著重解決與我國經濟發展不協調的問題,解決社會管理髮展滯後的問題,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的問題,全面提高社會管理水平,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最好的方式就是把管理和服務結合起來,在管理中體現服務,在服務中實現管理,依靠服務來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讓人民群眾從被動管理轉變為自覺接受管理並積極參與社會管理,緊緊依靠人民群眾開創新形勢下社會管理新局面。
2、精心部署,加強領導真重視
推進發展是政績,抓好平安穩定也是政績。企業領導層要牢固樹立“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意識,用抓好生產經營的力度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切實把綜治
工作納入總體規劃、納入整體部署,明確方向重點,加大要素投入,研究落實措施。黨政一把手要親自抓、負總責,定期瞭解情況,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