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區別法律法規規章?

General 更新 2024-11-26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應如何區分

一、法律、法規與規章的區別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範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 耿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法規即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3、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範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二、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區別與聯繫 “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從廣義上講,規章也是一種規範性文件,但是它不同於我們所講的一般規範性文件。一般規範性文件指的是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我們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規範性文件”,實際上講的是一般規範性文件,或者稱為狹義的規範性文件。這裡,規章與一般規範性文件的主要區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從內容上看,凡是法律、法規規定以規章形式規定的事項,應當制定規章,比如,設定行政處罰,出臺法律、法規的配套制度,均屬於規章。至於一般規範性文件,主要用於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項、說明具體問題。此外行政管理的重大制度也應當制定規章。比如,國家統計局就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管理、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統計執法檢查相繼出臺了三個部門規章。

2、從形式上看,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實施以後,規章都必須以令的形式發佈,因此凡是以令的形式發佈的,就是規章;一般規範性文件則不以令的形式發佈,往往以通知、函等形式下發。

3、從結構上看,規章一般採取章、節、條、款的結構,規範性文件則比較鬆散,一般沒有結構要求。

4、規章要報國務院備案,規範性文件則不需要。可以這樣說,是否以規章形式發佈並報送國務院備案,是判斷規章還是規範性文件的主要標準。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應如何區分

1、法律是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國家主席公佈施行的法律,名稱一般都叫“法”;2、法規,準確的名稱應該叫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國務院總理公佈施行的,名稱一般叫“條例”;3、部門規章,習慣上也稱規章,是國務院下屬的各個部、委員會、直屬廳、局、屬制定的,一般沒有公佈令,名稱一般都叫做“辦法”、“規定”。

法律、法規和規章三者的區別是什麼啊?

簡單點說,也許你更能明白。法律是人在及常委會制定的,法規是國貳員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的國務院職能部門制定的。適用的法律效力不一樣。法律效力最高。

怎樣區分法律、法規、行規

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法文件,一般以《中華人民共和國XXX法》為名,比較好區分。

難以區分的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行使行政立法權制定的規範性法文件。行政法規兩種:

一是由國務院直接起草、制定和發佈的行政法規;

二是由國務院主管部門起草、制定,由國務院批准,再由制定部門發佈的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的名稱包括“條例”、“規定”、“辦法”三種。條例是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盯規定是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規定;辦法則是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是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省級、較大市、經濟特區等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在本地區內施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法文件。

區分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主要看發佈機關是國務院還是地方權力機關。

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主管部門和法定的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發佈行政規章的活動。行政規章可以採用“規定”、“辦法”、“實施細則”和“規則”等作為名稱,但不得以“條例”作為名稱。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發佈。地方政府規章由省級、較大市的人民政府發佈。

至於“暫行辦法”“實施條例”之類的,是與立法的性質有關,具體而言,包括執行性立法與創制性立法:

執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或實現特定法律和法規或者上級行政機關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進行的立法,通過執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一般稱“實施條例”、“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

創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填補法律和法規的空白或者變通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以實現行政職能而進行的立法。由於創制性立法是為了填補上違法空白而制定的,因此一旦上位法有規定,該重複規定自然失效,因此,往往以“暫行”作為名稱。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對於需要制定法律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例如,國務院制定了一部有關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的XX暫行條例,則表明尚未有法律對此規定,這就是先行制定的行政法規,待法律通過後自行失效。故冠名為“暫行”。

希望對你有幫助 ^-^

怎樣區分一個文件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還是行政規章

看制定的主體法律只能是全國人大制定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以及部委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省級

那麼行政規章就是市級

法律、法規、政策、標準是如何區別和分類的?

你好,在我國,根據法律制定主體和法律效力的不駭,可以分為: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學修改)、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委制定,效力僅次於憲法)、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地方性法規(由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經批准的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等等,這些在我國都是有直接法律效力的,在法院審判、各級行政部門執法的過程中都可以直接引用,而政策的制定主體一般是政黨,它只適用於該政黨的成員,一般不具有普遍效力。但是,在我國由於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所以黨的很多政策會通過立法的形式上升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從而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如何區分?

法是全國人大頒佈的,一般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某法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頒佈的,一般都是某某條例

國家部委規章一般都是各部委頒佈的,如建設部、財政部等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頒佈的,一般是某某市某某條例

地方規範性文件一般是地方政府頒佈的

國家法律的定義?行政法規的定義?部門規章的定義?他們有啥區別?如何分類?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是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部門規章: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屬的各部門、委員會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發佈的調整部門管理事項的規範性文件是部門規章。

區別:

制定機關及其效力不同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憲法是效 力最高的。

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效力和法律地位僅次於憲法和法律

部門規章:根據制定機關的不同,規章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由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它們的職權範圍內製定的規範性文件,不須經國務院批准,這是行政規章,或者稱為部門規章。行政規章要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其與地方性法規處於一個級別。另一種規章是地方行政規章,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除了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外,還要服從地方性法規。

分類:根據其制定主體進行分類

如何區分法律規範與非法律規範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在學習宣傳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涉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由哪些法律規範構成這一問題。對此,在研究過程中,曾有不同意見,有些同志認為,除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外,還應當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有的同志認為,還應當包括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等等。最後經過各方面反覆研究,比較一致的意見認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法律規範構成,憲法是統帥,法律是骨幹,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法規是重要補充,不包括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為什麼我國的法律規範不包括規章等規範性文件?這涉及判斷標準如何確定。通常認為,法律是一種具有強制約束力的行為規則。據此,判斷一種規範性文件是否屬於法律規範,可以有兩個標準:一是創制標準,即以能否創制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新規則為標準,凡是能夠創制新規則的規範性文件,即為法律規範,否則不是法律規範。規章等規範性文件是為執行法律、法規所作的規定,沒有創制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新規則的權力,所以不是法律規範。二是效力標準,即以是否具有強制約束力為標準,凡是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強制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即為法律規範。依此,則應當包括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甚至還應當包括國家機關發佈的各種決定、決議、規定等文件,因為這些文件只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都是有強制約束力的。但經過深入研究發現,雖然強制約束力也是法律規範的重要特徵,但並不是法律規範的主要特徵,因為由國家機關發佈的各種指示、命令等也都是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因此,如果以強制約束力為標準,將會造成法律規範的泛化,勢必降低法律規範的權威。法律是一種行為規則,這是法律規範的最主要特徵,因此,以能否創制新規則為標準,更有利於清楚界分法律規範與非法律規範的區別。規章等規範性文件,雖然也是一種行為規則,但這種規則不是由它創制的,它只是對法律、法規所創制的規則作了細化、具體化,使之更加明確,更具有可操作性。至於實踐中,有些規章等規範性文件在法律、法規之外自行創制了一些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新規則,這是一種越權,是違法的。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向前推進,這種情況將會更加及時地得到糾正。那麼,為什麼規章等規範性文件沒有創制權卻有強制約束力呢?對此,需要注意的是,規章等規範性文件雖然也有強制約束力,但它與法律、法規的強制約束力不同。第一,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的強制約束力,是法律、法規的強制約束力的延伸,不是強制約束力的初始來源,因為它是為執行法律、法規所作的細化、具體化。第二,規章等規範性文件不能作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據,法院對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為執行法律、法規所作的細化、具體化規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立法原意,有權進行審查。如果發現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符合法律、法規,法院有權直接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規章只能作為參照。所謂參照,就是規章符合法律、法規的,法院可以作為判案依據;規章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法院可以不適用,而直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案件作出裁判。可見,規章雖然有強制約束力,但它的強制約束力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說明規章的強制約束力是法律、法規的強制約束力的延伸。至於國家機關發佈的決定、決議、規定等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強制約束力,在法院審理案件中,則只能在說理中引用,而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作者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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