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申請取保候審?
如何辦理取保候審的手續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在公安局階段、檢察院階段、法院階段都應該由律師代為申請。本站刑事律師會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向辦案機關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建議,提交取保候審申請並論述申請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一、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4、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5、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6、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證人: (一)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二)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情形的。 7、對同一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與保證金保證。 二、保證人義務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四、取保候審申請申請程序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並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2、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五、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六、保候審的撤銷 第六十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
取保候審保中的申請人範圍是: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96條,《刑事訴訟法解釋》第68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9-40條規定:
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的人有: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
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的律師。(基於代理地位)
申請了取保候審,
如果已經申請取保候審,是否批准取保候審,司法機關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明確答覆。
申請取保候審不批准怎麼辦
繼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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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能辦理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五十五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第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怎樣辦理?
只需要犯罪嫌疑人家屬或者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就可,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批准由辦案機關進行審查決定。
相關規定:
一、取保候審的條件: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侯審的辦理及形式:
《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哪些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的人包括: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情形: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 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於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如何寫取保候審申請
申請人:×××,女,漢族,××市××村人,住××市××村,聯繫電話:××××。系犯罪嫌疑人×××之妻。
被申請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男,漢族,××市××村人,身份證號碼:….。
因涉嫌xxxx罪,於xxx年×月×日被xxx市xx區公安局刑事拘留,現關押在××市看守所。
申請事項:對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事實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XXXX一案,於XXX年××月××日被××市XX區公安局刑事拘留。考慮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質以及案件有關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條件,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另外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身體狀況一直不好。
因此,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審申請,並願依法交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請貴單位予以審查批准。
此致 ××市XX區公安局
申請人: 年月日
什麼時間辦理取保候審流程
刑訴法規定自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後,可以向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一般五天就有決定。
請問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根據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有如下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