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診斷證明和病例 ?
關於診斷證明和病例
醫院診斷證明要你憑醫院診斷證明才能給你開。這個東西一般如果你不要求,醫生是不會主動給你開的。因為用處有限,只能用於保險公司、單位辦理手續用。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是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儲關資料,並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的醫療活動記錄,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無論門急診病歷,還是住院病歷,它上面將詳盡記錄醫療行為的每一個細節。
依據《病例書寫基本規範(試行)》和《醫療機構病理管理規定》規定,病歷不僅要客觀真實地記錄您所患疾病的發生發展變化,還要客觀真實地記錄您所接受的全部診療措施過程。正是病歷的客觀真實性特點,使得它不僅是記錄您病情的重要醫療科研檔案,還是您和醫院發生醫療服務合同關係的法律證據,更是您在不幸發生醫療糾紛時判斷醫療行為有無過錯,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司法鑑定或醫療訴訟的重要法律證據。如果病歷在醫院保管,醫院至少要保管15年;住院病歷醫院至少要保管30年;
病歷和診斷書有什麼區別
病歷是在某醫院的診療記錄,診斷書是醫生或醫院就某個病症的診斷結果的書面報告。
病例和診斷有什麼不同 10分
診斷證明只作診斷書用,除了診斷的疾病名外,有的也簡要寫明治療經過。病歷分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門診病歷由病人本人保管,住院病歷只能在醫院病案室儲存,如有需要病人本人可以持證影印,但以上前提是應該到醫院就醫才能取得以上醫院文書。
醫院開病歷是不是診斷證明
病歷不是診斷證明,病歷本是一小本子,現在有電子病歷了,就是一張紙的,診斷證明是有專門的格式的,只要填上資料資訊就可以了的
所以不是一樣的
病歷包括出入院診斷證明嗎?
包括門診病歷,入院錄,出院記錄等。但不包括診斷證明。診斷證明屬於其他醫療檔案,也具有法律效力。
診斷證明和病歷繼往史內容不同能用於理賠嗎?可以修改嗎?
病歷只是患者的病史的記錄,本生只是病史的記載。應當依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做出來作為理論的依據。兩者內容不一不必修必,應以診斷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一,申請人提供的病歷不能代替醫療機構應當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實踐中,理賠依據是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而非普通病歷。
第二診斷證明是指醫療單位出具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檔案,是作為司法鑑定、因病退休、殘疾鑑定、保險索賠等重要依據之一。普通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
第三,普通病歷與診斷證明不一致應適用診斷證明。普通病歷是醫務人員在醫療互動過程中形成的,由於受病人身體狀況、醫療裝置、醫務人員專業水平、治療過程等多種因素制約,不僅同一病人在不同醫療機構的病歷可能存在差異,就是同一病人在相同醫療機構的不同時間的病歷也可能存在前後不同,因而普通病歷與診斷證明不一致的情況,實踐中在所難免。診斷證明與普通病歷均屬於書證,但從證據的形式上來看,診斷證明是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普通病歷則是醫務人員個人簽名出具的,前者的證明力要優於後者。
第四,無論是診斷證明還是普通病歷,都不是唯一依據。出了診斷證明外,還必須結合其他證據,只有證據之間形成比較完整的證據鏈,視為調查確認相關事實服務的,確定事實最終的依據是證據和邏輯推理、舉證責任分配本身解決不了確定書上事實的問題。
急診開病例和診斷證明嗎
跟急診醫生說會開的~ 病,假、、暱稱,、苛。開.....
申請工傷沒有診斷證明怎麼辦,有病歷可以代替嗎?
本來不想回答的,怕你被怱悠,還是回答一下吧。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對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中三個必要條件: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是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要件。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在入院時都有相關病歷而並不一定有病情診斷證明。故實際操作中,我們在收取申請認定工傷材料時,並不一定非得要醫院的病情診斷證明,根據人社部《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只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比如病歷),能夠說明問題同樣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