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冷處理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16

為什麼有些人分手喜歡冷處理,有些人則是一定要問清楚,要個答案,請問 這兩種人是什麼心裡?

第一個是隻是處處,合適在一起,不合適拉倒,離了你地球照轉。第二類是上心了,認真了,比較在乎你。

派出所立案不辦案怎麼辦

輕傷不必經過派出所,派出所可能覺得這種輕微刑事案件,又是自家人,希望冷處理一下,你們自己家就原諒了。

但是,這種案件屬於第二類自訴案件,就是被害人又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

4.重婚

5.遺棄

6生產假冒偽劣商品

7侵犯知識產權

8 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其他3年以下的案件

所以你可以直接去法院告,法院立案後,可以拘傳對方到庭。你小舅子是教唆犯或者共犯。

如何描述一名人民法官

一、法官首先能夠有效管理由其審理的各類案件,並且能夠公正、快速、經濟地審結這些案件。這一要求所涉及的內容包括:1、法官應該瞭解法律所賦予的權力,並應充分行使這些權力,並且不超越這些權力。還要了解本院內部制度對權力的分配。例如法官應該首先確定自己對審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是否有權去實施當事人所申請的行為,為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可以採取哪些措施,哪些應由審委會討論決定,判決、保全措施、強制措施要主管院長簽字……2、在庭審之前做好準備工作(執行人員在進行執行前也要做的一些準備,有些方面也可以借鑑),要研究案卷材料,仔細審閱訴訟各方提供的訴訟材料,包括訴狀、答辯狀、各種證據,必要時還要了解案外的一些情況(有些案件當事人除了案件本身表現出來的矛盾外,背後還有更深層次的矛盾,瞭解以後有幫助於案件的解決)。在研究案卷的基礎上,進行歸納整理,歸納出訴訟各方的爭議焦點問題,包括對事實的爭議,還包括對案件應該適用的法律的爭議,並使當事人和代理人的活動圍繞這些問題進行,避免訴訟過程中不必要的活動和拖延。庭審前對一些問題還要向當事人進行釋明,例如應舉哪方面的證據,應該提交的書面申請等,以保證所有的當事人都對訴訟有所準備,都能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做好庭審前的準備工作,就能使庭審時心中有數,還能預料到訴訟當事人在庭審中可能臨時提出的問題,這樣就能夠保證將庭審活動組織得條理清晰,使庭審活動有條不紊地進行。 3、確定庭審時間後,要保證庭審按時開始,除非有特殊情況不得變更開庭時間。在庭審過程中,要集中注意力,傾聽當事人、代理人和證人的發言,除非發言離題太遠或重複太多,不要輕易打斷他們的發言;要保證各方當事人都有公平的機會向法庭陳述事實、發表意見,不能讓一方隨意說,而壓制另一方發言;要保證自己明白他們發言的內容和出示的證據所要說明和證明的問題,陳述不清的要及時發問。4、主持庭審時,要防止並及時制止發生的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和其他無禮行為。庭審產前可以對矛盾激烈、性格異常的當事人進行安檢,合理安排當事人的座位,保持安全距離。對庭審活動中出現的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例如,鼓掌、喧譁、拍照、謾罵對方,甚至攻擊法庭人員,要及時、有效地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制止,保證庭審能不間斷地進行。5、無論庭審前,還是庭審中,都要保持訴訟程序朝著案件能夠順利調解或判決的方向進行,要引導訴訟各方把精力集中要主要爭議上,不要讓當事人、代理人在一些枝節問題上拖延、糾纏,浪費時間。在適當的時候,可以幫助糾紛當事人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辦法。6、庭審後,對不能調解結案的案件,除非可能引起矛盾激化或上訪的案件,需要冷處理外,要儘可能及時地作出判決。如果隔的時間太長,庭審活動和一些案卷材料就有可能忘記,尤其是主辦人外的其他合議成員,這樣合議時就需要重新回憶、分析。7、有禮貌地對待所有的當事人、代理人和證人,對所有參與訴訟的人都保持平等的態度、公平的立場,並要求書記員等輔助人員都這樣做。8、保管文件和卷宗井井有條。除了案件卷宗,機關還經常下發一些文件,這些也要合理保管,保證在需要的時候能夠找到。 二、法官應該充分了解並遵從其職業道德。除了最高院規定的以外,再著重說以下幾點:1、實際做到並且永遠表現為公平、公正、無偏私,不能從言談舉止上表現出偏袒一方而怠慢另一方。2、法官應該只依據法律和事實裁決案件,獨立發表自己對案件的意見,不受任何人或機構干擾和影響。當然,法官也是人,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完全杜絕說請風也是不現實的,即使沒有人說情,法官裁判時也會受自己感情的影響。但是我們要做到無論在什麼情......

警察立案不處理怎麼辦

輕傷不必經過派出所,派出所可能覺得這種輕微刑事案件,又是自家人,希望冷處理一下,你們自己家就原諒了。

但是,這種案件屬於第二類自訴案件,就是被害人又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

4.重婚

5.遺棄

6生產假冒偽劣商品

7侵犯知識產權

8 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其他3年以下的案件

所以你可以直接去法院告,法院立案後,可以拘傳對方到庭。你小舅子是教唆犯或者共犯。

派出所立案不處理怎麼辦

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也可以向公安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督察隊反映派出所不作為,你也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進行法律監督,建議或指令公安機關刑事立案並及時開展偵查工作。

如何理解中國民事訴訟中的法院調解

【摘 要】在案件壓力日益增大,法官人數有限的情況下,通過調解程序過濾、分流越來越多的訴訟案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作為法官,就有必要對民事訴訟中的調解技巧認真進行研究。為了進一步完善民事調解制度,充分發揮民事調解在解決糾紛、促進和諧等方面的優勢,本文從調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入手,試圖從中分析總結一些有價值的民事訴訟調解技巧與大家一起探討,以供審判實踐參考。 一、民事訴訟調解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1、“事實清楚、分清是非”原則限制了調解功能的發揮。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是判決的前提條件,而調解的含義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當事人選擇調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責任的前提下進行調解,調解的優勢就會喪失,還不如判決更簡便、快捷。 可見,一味要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既不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又耗時、費力,浪費法院的審判資源。新公佈的《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作出相應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人民法院可委託單位或個人從事調解活動”。對調解範圍作出了擴大化的規定,甚至可以允許當事人庭外自行進行和解,同時對於此類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但同時應注意到,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1)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以上幾類協議即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法院也不應予以確認。特別要注意的是,有的案件當事人惡意串通,為逃避債務以訴訟調解方式轉移財產,逃避法律責任,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如假離婚、假抵債、假清償等。對這類調解案件一定要慎重審理,認真審查,一旦審查確實,不但不能下發調解文書,還應對其進行相應的民事處罰。 2、法律及司法解釋對調解的規定過於簡單,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設專章規定了調解,但內容簡單,過於原則,缺乏法官和當事人必須遵守的程序和規範。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性很大,何時調解、如何調解,均由法官決定,沒有程序性的約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不敢大膽適用。對調解中自願、合法的規定也過於原則,審判實踐中認識不一。 3、法官“調審合一”的雙重身份及“主宰者”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司法公正。《民事訴訟法》對調解的程序未作獨立、專門的規定,實行的是“調審合一”的調解模式。這種模式對降低訴訟成本、避免嚴格程序帶來的對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但是,隨著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它在審判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調解者和審判者雙重身份,而且法官的“主宰者”角色,使法官對運用調解方式還是判決方式結案,擁有較大的選擇權,有些能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官卻將調解走了過場;有些案件應當及時判決,法官卻在開庭後反覆調解,久調不決。法官的這種身份勢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衝突,一旦調解不成,容易使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和判決的正義產生懷疑,有損司法權威。 4、審限對調解的影響應引起重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對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來講,因法官在同一時間段內審理的案件數量太多,導致實際分配到每個案件上的絕對時間是不到3個月的,並且有些案件在調解過程中需要......

社區民警調解過程中應該注意什麼

您好!在民事糾紛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往往會遇到各種困難和挫折,調解的策略、方法、技巧運用是否得當等,都要不斷進行反思。同時還要根據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的信息反饋,不斷作出調整,修正某些錯誤的認識,改進調解的策略、方法和技巧。再者,對於當事人針對對方當事人或自己的不理智的、衝動的甚至野蠻的行為,能夠保持冷靜的頭腦,以寬廣的胸懷保持平靜的心態,以理智的態度疏導其不理智的心理和行為,避免捲入當事人的糾紛中去。對於調解成功的糾紛,如果出現反覆,具有再進行調解的心理準備。不因糾紛出現反覆,害怕麻煩而對當事人進行指責和訓斥。民事調解工作是一項關係到人民內部的安定團結的重要工作,同時也是一項十分複雜、瑣碎的工作。因此,要勝任此項工作,必須具有相應的心理素質。進行民事調解的人員,不管是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的成員,還是人民法院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的人員,都必須具備一定的適合民事調解工作的心理素質,同時,在進行民事調解工作中,還要對自己的心理活動進行自覺心理調控,才能做好這項工作。在實踐中應根據不同案情,不同當事人靈活應用多種調解方法。我在總結別人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自己在審判實踐中總結的一些經驗談一下以下幾種調解方法。   1、過錯剖析法。一般說來,民事訴訟中原被告均存在一定的過錯,只不過是雙方承擔責任的比例不同罷了,有很多原告起訴到法院,是為討一個說法,出一口氣,尋找心理平衡。在處理人身損害賠償類糾紛時,一般是雙方分擔責任,很少有一方承擔全部責任的案件。因此在審理過程中,法庭調查結束後,主審法官便可作一個小結,認定證據,查明基本事實後,要對責任大的一方,一般來說應是被告進行批評教育,儘管有時糾紛是因為過錯小的一方引起,此後也要指出過錯小的一方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責任。總之要出於公心,居於中立,說公道話,儘管雙方都受到批評,只要責任劃分得清楚,他們內心還是服的。在此基礎上,根據雙方過錯大小,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進行調解,一般都能達到較好的效果,標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當庭履行。  2、背靠背法。在很多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採用“背靠背法”會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此種方法可在庭前、庭中休庭後或庭後進行,一般兩名審判員或一名審判員和一名書記員找一方當事人談話,通過溝通,瞭解案件的一些實質性問題,使主審法官心中有數。只有知曉兩方的情況,才能找準調解的突破口。如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過程中,通過了解雙方的經濟承受能力後,可以背靠背做工作,與被告談時,可以談到法律的規定,談如果原告不讓步,被告必須在判決生效後的一定期限內全部返還本息。否則法院採取一些必要的強制措施,被告既丟了面子,又受到經濟損失。與原告談時,可以講一些被告的實際困難或因天災人禍造成目前不能及時清償債務的現狀,與其“魚死網破”不如要被告訂一個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逐步清償債務,在雙方的觀點基本趨於一致時,再面對面地調解,便很容易達成協議,此中很多背靠背做工作時講的一些道理是不能在面對面場合講的,否則會取到相反的效果。  3、親情融化法。有些家庭矛盾是因一時之氣或因雞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鬧越深,雙方都不願放下架子,但從雙方內心深處來講,是願意和好的,如贍養糾紛等,有的是父母與子女間矛盾,有的實質是兄弟間的矛盾。此時,可與子女溝通,讓他們回想父母十月懷胎的苦楚、把他們拉扯大的艱辛、在他們成長過程中,父母所奉獻無私的愛。烏鴉且有反哺之情,羔羊還報跪乳之恩,況且人乎?尊老愛幼、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血濃於水,於情於理觸動子女的靈魂,情景交融,使其回顧過去親情的可貴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帶來的情感傷害,使雙方能求大同、......

在搞一個人格權訪問課題研究,哪能找到一些權威的法律案例。

人格權十大經典案例和分析

一、“好一朵薔薇花”案。1987

入選理由:最早發生的媒體誹謗名譽權的案件

「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報發表了長篇通訊《薔薇怨》,《人民日報》予以轉載,對某縣農機公司統計員王某某與單位領導的不正之風斗爭的事蹟作了報道。嗣後,女作家劉某到該縣體驗生活,根據一些人的反映,認為《薔薇怨》的內容失實,以“為正視聽,換回《薔薇怨》給某縣帶來的嚴重困難”為寫作目的,撰寫了“紀實小說”《特號產品王某某》。文章使用真實姓名,聲稱“要展覽一下王某某”,在文章的人物對話中,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瘋狗”、“政治騙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產的特號產品”、“一貫的惡霸”、“小辣椒”、“專門的營私者”、“南方怪味雞”和“打鬥演員”等語言,侮辱王某某人格。該文在《女子文學》、《法制文學選刊》、《江河文學》和《文匯月刊》4個刊物發表,發行64。9萬冊。王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和發表這篇作品的刊物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點評」這個案件是《民法通則》實施後最早發生的一件極有影響的侵害名譽權案件。案件的典型性在於: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學作品的侵權問題,寫作小說會不會侵害人格權。案例的回答是,文學作品以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只要是用來侮辱誹謗他人的,都能構成侵權的行為方式。第二,在事實基本真實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語言,是不是構成侵權責任。案例的回答是,無論是紀實性的文章還是評論的文章,事實不真實,當然構成侵權;事實真實但使用了侮辱、誹謗的語言,使他人的名譽受到損害的,也構成侵權。第三,構成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究竟應當怎樣認定。法律並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痛不欲生、尋死覓活的後果才是精神損害事實,才能夠構成侵權責任的損害事實要件,而是侮辱、誹謗的言辭已經被第三人知道,即“公佈”,即為造成了侵權的損害事實。因此,這個案例是非常經典的,在人格權法的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二、“女經理隱私被宣揚並加以批判”案。1987

入選理由:最早的隱私權受到侵害被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案件

「案情」1987年,被告曲某擔任某供銷公司的副經理,原告洪某系該公司經理、黨支部書記。二人在工作中配合不夠默契,曲某對洪某有成見。一次洪某外出,忘記將辦公桌的抽屜鎖好,曲某趁機翻看,見有洪某的一本日記,便擅自翻閱,發現洪某在日記中記載她對初戀男友的傾心、懷念、思戀的感情,自我傾訴對該男友的相思之苦,把自己比作安娜,把該男友比作渥倫斯基,把自己的丈夫比作卡列寧,感到自己陷入苦悶而無力解脫。曲某見此如獲至寶,將相關的內容摘記下來,組織成了證明洪某道德敗壞、生活作風不端正的材料,複印數份,寄送組織、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又召開公司職工大會,在會上宣讀了洪某日記中的部分內容,並加以誇張、歪曲的解釋。洪某回到單位後,職工對其疏遠躲避,有關領導又找其談話,洪某方知內情。她為維護自己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法院認為曲某的行為構成侵權,支持了原告的訴訟主張。

「點評」《民法通則》沒有規定隱私權,因此隱私權究竟是不是一個人格權,受到很多人的質疑。在實踐中,隱私權受到侵害的案件不斷髮生,需要對受害人予以法律保護。最高司法機關在司法解釋中確定,對隱私權採取間接保護方式進行保護,即侵害隱私權使受害人的名譽受到侵害的,按照名譽權的法律規定處理。本案就是最為典型的一個。事實證明,對於隱私權的間接保護方式雖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沒有確立對隱私權直接保護的制度,就無法全面、完善地保護隱私權。儘管最高法院在......

派出所解決不了的案子怎麼辦

輕傷不必經過派出所,派出所可能覺得這種輕微刑事案件,又是自家人,希望冷處理一下,你們自己家就原諒了。 但是,這種案件屬於第二類自訴案件,就是被害人又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 4.重婚 5.遺棄 6生產假冒偽劣商品 7侵犯知識產權 8 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其他3年以下的案件 所以你可以直接去法院告,法院立案後,可以拘傳對方到庭。你小舅子是教唆犯或者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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