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律師代書聯合事務所 信息
聯絡人 | 陳秋月 小姐 |
電話 | 03-3254515, 0937101207 |
傳真 | 03-3169101 |
地址 | 桃園縣桃園市大興西路一段255號8樓 |
類別 | 法律顧問 |
[email protected] | |
網站 | http://www.justice.com.tw |
服務時間 | 週一 至 週五 9:00 ~ 5:00,休息時間:12:00 ~ 13:00 |
信義律師代書聯合事務所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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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推薦律師法律諮詢免費電話諮詢洽陳小姐0937101207 c:03-3254515
http://www.justice.com.tw
信箱:[email protected]
公(發)布日期:100-11-30
內文: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391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185-3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舊法條文內容: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之3條條文
以下資料來自於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77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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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舊法條文內容: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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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出處
來源為經濟部商業司、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