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取名軟體?
軟體商標取名字 200分
“木問題”(現在人們都習慣用故意錯字,什麼木事,木什麼,感覺現在很流行,也很上口啊,關鍵也很奇特,也很好記,日常生活出現頻率也高哈)在下不才,但是還是希望能考慮下
誰給我起一個軟體商標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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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傢俱 商標起名
傢俱品牌起名,建議你找北京的張易弘大師取名,他能按八字五行易經方面來取名,據說可以吉祥旺財,總之做生意嘛都是圖個吉祥,我有一個朋友他成立品牌時就是請大師給取的名字,還別說,人家是專業人士,啥都通曉,取的名字真心不錯,一次就通過了商標局註冊,再說品牌發展還挺穩當的,自從成立品牌後,品牌打響後,銷量和價格賣上去了,生意是越做越紅火!
商標起名應該注意一些什麼?
不適宜用作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1、《商標法》第11條規定,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為商標,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已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的。
(7)與本類商品或服務的商品或服務專案名稱,或者本行業的通用名詞特別近似的標誌,不能作為商標註冊。
(8)民間約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標誌,且指定用於日常生活用品或者日常服務專案上,不宜作為商標註冊。
(9)民間喜慶、恭賀的常用語或者其他常用語,一般不能用作商標註冊。
(10)民間常用的商品包裝的裝潢圖案,不能作為商標註冊。
(11)簡單的顏色或者顏色的組合,不能作為商標註冊。
(12)容易引人誤解,缺乏顯著特點,可能造成不注影響的標誌,不能作為商標註冊。
(13)民族的名稱。
(14)僅由貿易場所的普通名稱作為商標的,缺乏顯著性。
(15)行業的名稱及其簡稱。
(16)常用商貿中的語言或者標誌,缺乏顯著性,不宜作為商標註冊。
(17)非獨創性的廣告語。
(18)以常用的禮貌用語及普通人的稱稱謂作商標,缺乏顯著性,不宜作為商標註冊。
上述為一些不能用來註冊商標的規定,另外還有一些不能註冊為商標,是與在先註冊的商標有近似,如果判斷商標近似。
參考資料:114商標查詢》》
商標起名大全
現在商標名字不好取啊,重名太高,最好找個大師取比較好,比如易弘起名堂就不錯
怎麼取商標名字
商標取名字時候,必須是邊查詢邊取名字才有意義的。因為商標是申請在先原則,如果你想的名字已經被註冊成功,你想好了,其它事情也準備好了,去註冊時候才發現不能用,那就太折騰了。
查詢商標方法:
一、登入國家商標局官網查詢
二、下載知招app查詢(知果果開發的一款查詢商標的軟體,目前僅支援安卓,蘋果的還沒出來)
三、註冊知果果網賬號,會有專屬顧問給你免費查詢。
知果果註冊商標是免服務費的,他們獲得了聯想之星和經緯中國的聯合投資,現在是免費模式改造市場,提升市場效率,還受到了總理的接見,對前期資金欠缺的創業者,是個福音。
商標名稱的要求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錠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
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大米屬於商品的主要原料;名人的名字具有欺騙性,同時造成不良影響。故都不能用。
參考資料:商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