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考點之食品安全監管與職權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6日

  食品安全監管的概念是:國家職能部門對食品生產、流通企業的食品安全行使監督管理的職能。具體是負責食品生產加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實施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查處生產、製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質量違法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食品安全監管與職權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監管機構及其分工協作

  1.各類各級監管機構概述。

  ***1***食品安全委員會。為協調食品安全的執法工作,食品安全法新設定了全國性、綜合性的監管機構,即食品安全委員會。該委員會是由國務院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2***其他各類各級監管機構。在食品安全委員會之外,主要的監管機構可以分為兩級:其一是國務院一級的衛生行政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其二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行政級別,在各自的行政區域內行使監管權。

  此外,在監管機構以外,食品行業協會、基層群眾性組織、其他個人都可以起到對食品生產進行監督、自律的職能。

  2.監管機構之間的分工協作。以上各類各級監管機構要真正起到監管的效果,必須進行明確的分工協作,才能有效建立起新的監管體制。為此,需要處理好以下兩類關係:

  ***1***國務院各部門之間的關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資訊公佈、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之間的關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該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監管機構的職權

  各監管機構之間不僅需要有分工協作的理念和基本的職責劃分,更需要有具體的職權規定,以更好地行使自身的職責。食品安全法第八章對各監管機構的職權作了詳細規定,形成以下制度:

  1.資訊統一公佈制度。國家建立食品安全資訊統一公佈制度。資訊公佈主體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門。資訊公佈範圍包括:

  ***1***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2***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資訊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資訊;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資訊;

  ***4***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資訊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佈的資訊。

  其中第2、3項資訊,如果其影響限於特定區域,那麼也可由該區域相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佈。

  此外,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佈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資訊。除公佈日常監督管理資訊外,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獲知前文述及的四項資訊後,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各行政部門之間也要注意食品安全資訊的相互通報,做到資訊暢通和資訊的準確、及時、客觀。

  2.日常監督管理。日常監督管理的事務是綜合性的,同時也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門從整體著眼,注重規劃性和全面性。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日常監督管理首先應當做好規劃,這是監管規劃性、前瞻性的體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並按照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工作。

  ***2***各行政部門的日常監管措施。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採取現場檢查、抽樣檢驗、查封、扣押等措施,以便對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有效監管。這些監督檢查,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簽字後歸檔。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對食用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為規範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行為,食品安全法要求各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生產經營者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的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

  3.對諮詢、投訴、舉報的處理。為加強各行政部門整體協調的功能,避免民眾諮詢無果、舉報無門的現實性問題,食品安全法作了明確的規定,即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諮詢、投訴、舉報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答覆、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屬於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食品安全事故專章的規定進行處置。

  4.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為鼓勵食品企業持久、誠信經營,食品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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