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的建立和監督
方法/步驟
工會組織的建立原則和成員產生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各級工會的組織機構領導機構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各級工會的建立和撤銷程序
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基層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
法人資格 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人員任職管理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