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麗的大廳里布置得溫馨浪漫,你與你所愛的人在家人朋友的祝福聲中一同走進婚姻的殿堂,這是每個人,至少是每個女生所夢寐以求的。但如果你知道你身邊這個帥氣的男人不愛你,甚至不愛女人,你會怎麼辦?也許你會說這是不可能發生的,那麼請看下面這個活生生的例子。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22日劉燕(化名)與李明(化名)在親友的祝福中走進了婚姻的殿堂。最初時,小兩口還是生活的比較幸福的,但有一件事,讓劉燕總是想不通。李明從來不主動“碰”自己,對於過夫妻生活也顯得比較被動,劉燕想,可能是丈夫比較內向或者害羞,雖然男人很少這樣,但可能還是有的吧。隨著時間的流走,李明對劉燕身體的反感表現的越來越明顯,甚至不願意牽著劉燕的手,這讓她很不舒服,以為是自己無法吸引丈夫,暗暗的自卑起來。但劉燕每每和朋友出去,發現自己的回頭率還是很高的,這讓她更加無法理解丈夫的行為,難道是丈夫有了婚外情?自從有了這個想法,劉燕就時常偷偷的看李明的手機和郵件,都沒有發現什麼,直到那天中午。2004年3月某日的一箇中午,她沒有打招呼的直接去了李明的工作單位,發現丈夫正在與一名年齡相仿的男人聊天,並且舉止親密,有些動作已經超越朋友距離。劉燕這才意識到,丈夫會不會是同性戀!之後的幾天,劉燕始終在暗中觀察丈夫的舉止,終於確定,李明的確是同性戀。這也讓她明白了,不是自己不夠吸引丈夫,而是他根本就不喜歡女人。劉燕是個保守的人,害怕這件事情傳出去自己無法面對別人的風言風語,也怕沒有辦法跟自己的家裡人交代清楚,這一忍就忍了7年。最終,劉燕再也受不了這樣的生活,決定選擇離婚,而李明怕同性戀的事情對自己有影響,不願意與妻子離婚,劉燕沒有辦法之下,一紙訴狀將李明告上法庭。
案件結果
法院在查明事實之後,認為劉燕經過7年的思想鬥爭,最終還是選擇離婚,可以認定劉燕對於離婚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且考慮到李明的同性戀取向,雙方已不適於繼續一起生活,故調解解除了婚姻關係。
王傳虎律師說法
雖然我國《婚姻法》及相關解釋並沒有明確把夫妻一方是“同性戀”作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但婚姻本來就是兩個相愛的人,經過法定程序,合法的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狀態。感情是婚姻的基礎,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結婚的雙方連最基本的感情都沒有,那麼就更談不上“感情破裂”了。本案中,丈夫李明為同性戀人,長期不能與妻子過正當的性生活,不但沒有盡到其作為丈夫應盡的義務,而且也間接地侵害妻子的健康權。故法院判斷雙方已不適於繼續一起生活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同時對於劉燕也是種解脫。
婚姻不是兩個人簡單的在一起過日子,而是用愛的承諾串聯起生活中的柴米油鹽,而冷冰冰的法條背後,積澱的是濃濃的暖意闌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