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管理體制、經營規模的變化,開戶單位和個人往往提出變更、合併、遷移或撤銷銀行賬戶等要求,這是經濟發展的正常現象。為了搞好銀行存款新舊賬戶的銜接,不影響結算工作的順利進行,出納員應勇於承擔起更戶、並戶、遷戶、銷戶的全部或部分“跑腿”工作。
工具/原料
銀行職員
步驟/方法
所謂更戶,是指更換銀行賬戶的名稱。它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單位或個體經營戶的資金來源或所有制性質未發生變化的前提下變更賬戶名稱,不必變更賬號。但是,營業執照的名稱必須變,印章名稱也要變更。出納持新變更的營業執照與印章去開戶銀行要回《開戶許可證》副本,連同保存的正本一起帶到當地銀行,銀行即可更改《開戶許可證》名稱。然後,再將更改後的副本送交開戶銀行,並據此預留新印鑑。另外一種是在單位資金來源或性質發生變化,所有制也隨之變更時,如體制改革中某些事業單位變成了企業,某些個體經營戶經過聯合變成了合夥經營戶,這時,不僅要變更賬戶名稱,還需變更賬號,銀行需撤銷原賬戶,重新開立新賬戶,為其編列賬號。開戶和銷戶的程序按有關規定進行。
所謂並戶,是指開戶單位向銀行申請合併其相同資金來源和相同資金性質的賬戶,或是兩個單位合併後隨之合併銀行存款賬戶。合併賬戶大體要做四方面的工作:一是依據並戶理由向開戶銀行出示有關證件;二是主動與銀行核對賬目,包括存款賬戶餘額與貸款餘額;三是經過銀行撤銷被並賬戶,並將被並賬戶餘額劃轉到保留賬戶;四是整理被並賬戶所剩轉賬支票、現金支票等重要空白憑證,該交回開戶銀行的交回開戶銀行,該經開戶銀行同意繼續使用的,更改憑證賬號後繼續使用(只限一開戶銀行並戶)。
所謂遷戶,指開戶單位因地址遷移等原因,向原開戶銀行提出申請,要求將賬號遷往另地或他行。遷戶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同城內遷戶,要經原銀行同意,撤銷原開戶銀行賬戶,交回原《開戶許可證》正、副本;再領取新的《開戶許可證》,在新選擇的銀行開立賬戶。另一種是異地遷戶,應由單位按規定程序向遷入地銀行重新辦理開戶手續。待新賬戶開立,且單位已在當地開始生產經營後,原賬戶應在一個月內結清,並註銷。
所謂銷戶,是指開戶銀行因關、停、並、轉等原因,向銀行提出撤銷賬戶申請。銷戶申請經銀行審查,並核對其存、貸款賬戶後,予以辦理銷戶手續。開戶銀行在7日內向當地人民銀行申報,並交回銷戶者的《開戶許可證》正、副本。現行《銀行賬戶管理辦法》還規定:“開戶銀行對一年(按對月對日計算)未發生收付活動的賬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起30日內來行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