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登記要交哪些材料,如何辦理離婚登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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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離婚登記要交哪些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所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1 、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雙方戶口簿婚姻狀態應明確標註為已婚,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應當先到有關部門予以更正。 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簿丟失的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單位集體戶口應同時出示集體戶口的首頁和本人戶口卡,並加蓋戶口專用章。

2 、雙方的結婚證。

3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內容為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的處理意見)。

4 、各自持有兩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同一底版)照片。

二、如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

1、男女雙方須親自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在辦理登記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的有關問題。登記機關如發現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而故意隱瞞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況嚴重的,應當提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2、婚姻登記機關要嚴格地依法辦事,對離婚申請加以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當促使雙方當事人對離婚問題作慎重考慮。即使是雙方自願離婚,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先作促成和好的調解。在離婚要求一致時,但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有爭議時,登記機關可通過調解協助雙方妥善安排。當事人原來的安排如不合理,也要幫助他們遵照婚姻法的精神作必要的調整。

3、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雙方自願離婚,登記機關應准予登記,併發給離婚證,作為婚姻關係解除的法律憑據。如果發現要求離婚的僅是一方,另一方實際上並不同意,或者在子女、財產等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均不予登記,而是勸說當事人依訴訟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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