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車險案例?

案例一:私家車以銀行的名義投保,車輛被盜後保險公司表示合同無效不願理賠,車主無奈只好將該銀行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記者從珠海市香洲人民法院獲悉,該案二審終結,雖說該銀行為私車投保的保單屬無效合同,但法院仍判定投保銀行與保險公司各擔三成責任並承擔相應逾期利息,另外車主自擔四成責任。銀行稱,“私車公投”是原告私下通過銀行方工作人員要求參加的,銀行方沒有欺騙和隱瞞的行為,也沒有獲取任何利益,在法律上、權利義務上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私人車主投保企事業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在新車購買時,行駛證上就寫著企事業單位的名稱。這種情況即使車子是家用,投保企事業單位的保單也相對安全。據瞭解,由於地區銷售的限制,上海有不少戶籍在外地的車主使用該方式購車;另一種就是像沈小姐這樣??被“忽悠”著辦了企事業單位保單。而這種形式的保單安全係數較低,出險後更是讓消費者“提心吊膽”。車盟(中國)網絡有限公司市場部公共關係經理黃海濤表示,保險公司理賠是要看行駛證的,私車公投很難獲得正常的理賠,保險公司甚至會用“投保人偽造事實”的理由拒絕理賠。

案例二:今年1月26日傍晚,張某在我市南郊一工廠院內牆角處準備小便,這時李某駕駛轎車駛入該廠院內,撞到張某的腿上,張某倒地受傷。李某報警,並報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當時,張某感覺受傷不重,李某給了他100元錢私了。事後,張某回家後服藥治療,但仍不見好轉,於第四天到醫院就診治療,花去4萬多元費用。張某的腿傷經有關鑑定機構鑑定構成十級傷殘。保險公司認為,轎車在工廠院內將人撞傷,不是交通事故,不同意賠償。張某將撞人的李某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官認為:本案發生事故的地方因不是在法定的道路上,所以交警部門及人民法院不作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法院根據案件糾紛的性質應作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處理,保險公司以人民法院立案案由的性質來拒絕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的有關約定,駕車人將張某撞傷,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保險公司應當依法、依約承擔保險責任。根據強制保險合同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所以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12.2萬元之內先行賠償張某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4.95萬元。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案例三:2004年12月22日,被告人方潔以男友弟弟名義在北京市購買本田雅閣轎車1輛。2005年1月4日,上述本田雅閣轎車被他人轉賣給山東省龍口市喬某處,其後一直由喬某使用。2005年9月15日,被告人方潔虛構其本人駕駛上述本田雅閣轎車在小西天附近被盜的事實,向海澱分局和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報案,騙取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險理賠金人民幣19萬餘元。2007年12月13日,被告人方潔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方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其使用車輛丟失的事實,騙取該車投保公司保險理賠金人民幣19萬餘元,數額巨大,且至今未退賠,系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掉包系暗中用假的換成真的或用壞的換好的,這也是騙子最常用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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