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承租的房屋離婚後怎麼分割,婚前按揭房產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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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承租的房屋離婚後怎麼分割

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通過訴訟離婚的主要原因是雙方在財產分割上達不成一致意見,尤其是對房屋的分割存在爭議。房價持續攀升,房屋對於普通百姓來說是一個最大的問題,因此,在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就成為焦點問題。當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房產時對下列問題應該有充分的瞭解,以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產權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的費用要遠遠低於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時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按揭房產怎麼處理

從按揭購房的法律關係來看,在按揭購房過程中存在三方兩個法律關係,即購房方與出賣方(一般都是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購買方與貸款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係。當購房方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付清了首付款並在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銀行將貸款金額劃入了開發商賬戶後,開發商就應當為購房方辦理房產證,在辦理了房產證以後,購房方與開發商之間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係。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婚前個人財產屬於夫妻一方所有,並且婚前個人財產並不因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按揭房產由一方在婚前進行了產權登記,按照不動產登記的原則,該房產應為一方的婚前財產。

接下來,購房者要履行的是另一個合同,即購買方與貸款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此時,購房者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只不過由於購房者基於他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在該房屋上設定了抵押權,使得購房者行使房屋的所有權受到了限制。購房者向銀行償還借款的行為,屬於購房者與銀行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債務行為,並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然而如果在婚後夫妻共同償還了購房貸款,在離婚時該房屋能否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或部分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回答是否定的,既然房屋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就應該判歸一方所有。如果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了銀行貸款,可以理解為是用婚後夫妻共有的財產償還了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因此,離婚時婚前按揭房產分配中應將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判歸買房者所有,同時應當將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另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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