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夫妻福利商品房如何分割】,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7、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8、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9、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的補償。
10、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1、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2、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夫妻福利商品房如何分割
1、對福利商品房所有權的歸屬
(1)離婚時需撫養子女的,若一個子女,且直接撫養人具特區常住戶口,則住房歸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雙方各有需撫養子女的,則按有利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精神處理。
(2)雙方無子女(含子女成年無需扶養)的,則住房歸年滿35歲、有特區常住戶口滿5年以上的分配住房的一方。不符合條件,則住房由原產權單位收回,辦理退款手續。雙方住房問題由各自所在單位解決。
(3)未得到住房者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安排住處。
2、法院判決或調解時,對已取得房產證的,則應處理所有權歸屬;對尚未取得房產證的,則可處理使用權,並明確購房合同權利、義務由何方承擔。
3、關於福利商品房處理後的補償問題。離婚時得房的一方應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補償數額可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原則上應判給未得房一方該房重置價的一半。若離婚時購房款尚未付清或分期付款的,補償數額則應為重置價減去未交房款(不含優惠)後的一半,即補償對方數額=1、2(重置價-未交房款)。
4、重置價的計算方法可按市房改辦(1994)09號文規定的方法計算,即該福利商品房的重置價等於原購房價(不含優惠)乘以判決時的福利商品房重置價係數(係數由市房改辦每半年公佈一次),其計算公式是:重置價=原購房當年優惠前房價×相應係數+原交配套費(不含優惠)×相應係數(若未交配套費即地價則只計算前半部分)。
5、關於補差問題。離婚時得房一方的補差問題,審理時可向當事人口頭說明有關補差問題,但不宜寫入法律文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