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大家在商品房出售過程中會遇到種種的法律糾紛和法律問題,都會表現在什麼形式上呢?常見的購房陷阱又有哪些呢?本文將對此做詳細解釋。
商品房,對於老百姓而言,是一個大額的消費品,有些甚至是要兩代人的積蓄才能夠圓這個夢。因為在商品房出售過程中,不規範的問題非常多,特別是一些開發商預設了一些條款,給消費者帶來很大的不方便。比方說訂購金很難歸還,作為消費者來說,在當時沒有考慮好的情況下,交了定金,最後這個房子不想再買了,要回來是很難的。商品房的買賣屬於一個大眾的消費,經營者應該為消費者留一個合理的“猶豫期”。可以讓消費者自主決定是否購買房。
比方說一個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房的時候,他沒有跟消費者說明這個房子是不是精裝修的房子,而跟消費者制定商品房買賣補充的一個協議,要求業主簽約這個協議,消費者在沒有看到合同的情況下就簽了這個協議,在消費者要求看這個合同的時候,他不出示這個合同,最後把協議簽了,把定金收了,當消費者看完協同之後覺得有很多不適合的地方,那麼這個定金也沒退。這個應該引起重視。
面積誤差的陷井也是比較多的,還有違約責任不對等,還有虛假宣傳不負責。購房簽約先交錢,還有模糊標題好圈限。還有單方擴大解約權的問題,這些都是消費者應該注意的問題。
從數字上表示,去年房屋的投訴一共是44609件。在全國的範圍內,僅僅是商品房,增長的幅度是18.6%。商品房住房現在已經成為消費者投訴熱點中的難點問題,因為地方保護比較明顯,依靠消費者自身的力量解決起來是非常困難的。久拖不解,常常引發上百人的集體投訴也是比較多的。投訴反應的問題主要是質量問題,第二個就是廣告擴大虛假,誤導消費者,第三個就是合同違約,承諾不兌現。
比如延期交房,按合同規定可以退房的,甚至有擅自改變設計,商用房的游泳池變成了停車場,該建的不建,或者根本不建,嚴重影響了居民的生活,對一些關鍵的問題,開發商與消費者簽定合同時或者不約定,或者在約定中設下陷井。出現糾紛後千方百計的推卸責任。
然後就是產權證難辦理,因為開發商不具備銷售的資格,或者他以舊城改造的名義,把房屋改頭換面,偷偷的或者是明目張膽的以商品房交易,他拿不到政府的一些手續和證件,作為耳目,就以各種藉口拒絕或者拖延辦理產權證。有的消費者多方奔走,名義上是勝了官司,但是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
最後就是物業管理問題的嚴重,很多物業管理公司對自身的債權利益認識產生了錯位,擺正不了自己的位置,顛倒了業主和物業的關係,對業主的權益進行限制,剝奪,甚至隨意的停水停電。
由於開發商的背景複雜,遇到的問題不是從公平處理的角度出發,而是尋求各種的社會關係設置的障礙,採取拖延甚至恐嚇的辦法,到了法院起訴,有時消費者命名掌握了證據,到了法庭卻常常處於劣勢。而且同一類型的案件,各個法院的判決相差很大。這也使消費者購房的心情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