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離婚案件權屬不明房產如何分割,房產過戶能申請】,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離婚案件權屬不明房產如何分割
在離婚訴訟時對於房產的分割是一個很大的項目,針對房屋產權的糾紛爭議是需要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確定的。如果房產權屬情況不明的時候房屋產權如何分割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範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二、離婚案件房產過戶能申請執行嗎
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共同房產作了分割處理,當事人是否可以就房產過戶申請強制執行。筆者認為當事人的執行申請應予受理。理由如下:
眾所周知,要取得房屋等不動產的所有權,僅僅基於交付而取得實物佔有還不夠,還必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這是物權公示原則的要求。因此,在房屋給付判決中,義務人的義務就不僅僅是將作為判決標的物的房屋交付給權利人,由於現行房屋過戶登記採取出讓人與受讓人合意轉讓制度,所以義務人還應當向權利人提供辦理過戶所必需的手續資料,如作為出讓人在有關手續材料上簽名。這樣看來,房屋給付的判決包含了實物交付和協助辦理過戶兩項義務,兩項義務構成一個完整的權利轉讓,缺一不可,所以不能認為後一項義務是前一項義務的附隨義務。
在房屋給付判決中權利人在義務人拒絕配合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的情況下,是直接向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過戶,還是向法院申請執行,房屋登記管理部門再憑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過戶呢?這一點存在爭議。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這是人民法院就辦理產權過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明文規定。如果當事人可以憑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判文書直接向登記部門申請辦理過戶,則該條規定就無從適用。而且,與當事人直接憑裁判文書申請辦理過戶相比,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向有關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的運作模式,更能體現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