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電信增值業務許可證審批程式
吉林省電信增值業務許可證申請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工業和資訊化部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資訊化部令第5號)
吉林省電信增值業務許可證申請實施主體
吉林省通訊管理局
吉林省電信增值業務許可證申請受理部門
吉林省通訊管理局行政許可受理中心
吉林省電信增值業務許可證申請條件
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有為使用者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
有必要的場地和設施。所指的場地和設施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業務覆蓋範圍內設定,並於經營者所獲准經營的增值電信業務相適應。
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新設公司除外)。
有健全的網路與資訊保安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網際網路資訊服務)、資訊保安保密管理制度、使用者資訊保安管理制度。
服務專案屬於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範圍的,必須首先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檔案(在此特指申請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業務(網站)需提交本條款規定內容)。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吉林省增值電信業務審批的業務種類
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
1.線上資料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2.國內多方通訊服務業務(商用試驗)
3.國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4.因特網資料中心業務
(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
1.儲存轉發類業務
(1)語音信箱
(2)X.400電子郵件業務
(3)傳真儲存轉發業務
2.呼叫中心業務
3.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
4.資訊服務業務
(1)固定電話資訊服務
(2)移動網資訊服務
(3)因特網資訊服務
吉林省電信增值業務許可證申請步驟
具備條件的公司,可登陸吉林省通訊管理局網站首頁右側“電信業務許可證審批備案系統”,下載“下載操作說明書”,仔細閱讀後,可點選“我要註冊”,按照業務型別選擇要辦理的業務進行註冊,註冊完成後,按照要求填報材料。
吉林省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或者延續程式
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或者其獲准授權經營電信業務的子公司,遇有合併或分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化、業務經營權轉移等涉及經營主體需要變更的情形,或者業務覆蓋範圍需要變化的,應當自公司做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公司名稱、註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完成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9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續辦經營許可證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