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投資移民?

美國投資移民EB-5簡介

為了吸引外資,創造就業機會,刺激美國經濟增長,美國政府於1990年在《美國移民歸化法案》,創立了職業移民第五優先(第203(b)(5)條的8 U.S.C.§1153(b)(5)款, 又稱 EB-5投資移民),鼓勵外國投資者通過投資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投資移民不要求申請人擁有任何學歷或者其它履歷以及資質,無論申請人是什麼國籍,是否有投資經驗,是否有企業管理技能,甚至是否會說英文都可以申請。 根據美國國土安全域性和移民局於2010年6月16日發表的對投資移民(EB-5)的備忘錄, 美國每年約有10,000個簽證名額分配給合格的外國投資移民申請人,其中有3,000個簽證名額預留給投資到目標就業區(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又稱 TEA)創立新企業的投資移民者,另外3,000個簽證名額預留給投資到地區中心(Regional Centers,又稱RC)的投資移民者。

投資方式分為三類:

1、新的商業企業(New Business Enterprise),此為最基礎的投資方式,也是目前投資新風向標!

申請人可以在美國任何地域創立和經營管理一個新的企業,收購一個原已存在的企業並在實質

性上重建或重組此企業;

或投資一個存在的企業並使其淨值或員工數增長40%。

溫馨提示:多個EB-5申請人可以同時投資一個企業,但該投資的數額和創造的工作機會平均到

各個投資者的頭上依然必須滿足移民局的要求。

2、困難企業(Troubled Enterprise)。-最冷門的申請投資方式

申請人可以通過收購併經營管理一個困難企業來申請移民。困難企業是指存在了兩年以上,並

且在申請人提出投資移民申請(I-526表格)之前一 年到兩年內企業淨資產(net worth loss)虧

損超過20%。對於收購困難企業的申請人,美國移民局並不要求增加10個就業崗位,而只是要求

在至少兩年內保持現有的10個以上的崗位或投資時的僱傭狀態,但作為收購已經存在的企業的

特殊情況,依然要求淨值上升40%。

3、地區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投資者也可以把錢投給移民局核準的“地區中心”, 成為某個專案的合夥人或股東。 為了刺激外

國資本的投資,美國移民將每年3000個簽證分配給投資“地區中心”的EB-5申請人。“地區中心”相對其他投資方式獨具特色,比如不要求投資者 參與日常公司管理,除了直接創造的就業機會,間接創造的就業機會也符合移民局對於“創造10個就業機會”的要求等等。目前熱門方式,相對風險也大,問題多。

申請投資移民EB-5步驟和週期

第一階段:I-526 投資移民申請

1. 簽署EB5辦理合同,並繳納相關辦理費用。

2. 主申請人向海外銀行帳戶存入相應投資款(具體金額根據所投資的專案而定)。

3. 按照I-526申請所需資訊及制定的檔案清單提供資訊並準備所需檔案。

4. 把投資款按照銀行託管協議電匯到指定的銀行帳戶中。

5. 向移民局遞交“外國企業家投資移民”I-526申請,同時附上證明檔案,包括: 所需

投資資金合法證明以及商業計劃等證明檔案,申請費為1500美元/家庭。

移民局需半年到一年時間對此申請進行審理。

第二階段:I-485 調整身份申請或DS-260 移民簽證申請(臨時綠卡)

a. 人在美國的I-485 程式(約4 個月):

(1) 遞交I-485 申請表調整身份及有關證據資料, 移民局申請費(目前每人$1,070,裡含$85/人指紋費);

(2) 個別案子可能要求面試;

(4) I-485 申請獲准,全家人獲得有效期為兩年的臨時綠卡。

b. 人在中國的DS-260 領事程式(約6-10個月):

(1) 律師同美國國務院國家簽證中心 (NVC)聯絡,取得移民簽證申請案件編號,並代表客戶向NVC 繳納簽證申請費(目前每人$405);

(2) 填寫並向NVC 遞交DS-260 移民簽證申請及有關證據資料;

(3) 答覆NVC 所可能提出的問題或補件請求;

(4) NVC 初審後,將案子轉到美國駐廣州總領事館;

(5) 體檢,面試 。

第三階段:I-829申請永久綠卡

1、在臨時綠卡滿兩年之前的90天內,向移民局遞交“外國企業家要求去除有條件身份申請”I-829申請,並繳納申請費。(目前主申請人的申請費為$3,835,配偶和子女每人另加$85)

2、答覆移民局所可能提出的問題或補件請求;

3、個別案子可能有面試;

4、I-829 申請獲准 (參考4個月內回覆),獲得永久綠卡。I-829的審理時間為半年到一年。全家人獲得有效期為十年的永久綠卡,每十年更換一次。

EB5資金來源合法證明

收入來源大致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投資人自身的收入,比如薪酬(較容易);

申請人除了可以提交最為基礎的資金證明比如個人銀行存款證明以及資金轉賬記錄以外,另外,比如薪酬收入可以提交工資單和最近五到十年的報稅單予以證明;

第二類是投資收益;

可以提交相關投資專案的詳情,經營情況以及分紅證明等;經營所得可以提交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近五年的報稅單據;不動產出讓可以提交相關的不動產登記和轉讓的證明,如房產增值出售所得。

第三類是他人的給予,比如贈予,遺贈,繼承,法院判決的賠償等。

對於源於他人的資金收入,由於種類更為繁多而且相對不一定有正式的能被美國移民局認可的書面證明檔案而變得難以被追蹤其來源的正當性。拿贈予和繼承而來的資金舉例,為了證明其合法性,受贈人和繼承人除了要提交能夠證明自己的是合法受贈人和繼承人的證據(比如贈與合同和遺囑檔案)和證明已經足額繳納相關的贈與稅、遺產稅以外,還需要證明獲贈或者繼承的財產的來源合法。

投資移民相關問題

在EB-5類投資移民中,大家經常會被一個最基本的問題所困擾:投資移民到底是50萬美元還是100萬美元?從法律規定而言,一般EB-5投資都要100萬美元,只有在法定的“目標僱傭區域”

(Targeted Employment Area)才可減為50萬。目標區域的定義是以失業率超過全國平均水平150%或其所在區域不屬於任何統計意義上超過2萬人口的城市。

區域中心,還是自投專案?哪個好,如何選擇?

EB-5類最讓投資者擔心的不是初期批准,而是2年後從臨時綠卡轉為永久綠卡。因為在初期臨時綠卡時,如果移民局不準,很多區域投資中心承諾投資人可以全額退款,或者從自己獨立投資專案中撤資。由於運作尚未開始,損失不大。

但是在臨時綠卡批准後兩年轉正式綠卡申請時,如果移民局不批准認可該筆投資款已創造十個美國就業機會的滿意證據,投資人將無法獲得永久綠卡,而且無法在美繼續合法停留。而那時所有款項已經兩年運作,個人家庭都已在美國生活,要想改變,實在是非常為難和不方便的事。

從這一角度而言,如果是自己經營獨立投資企業,投資人可以有清晰預見,因為是否已在2年的合理時間中創造10個就業機會是一個自己在經營過程中清楚明瞭的問題, 從企業稅表和工資單就可作出判斷。

相對而言,投資區域中心(RegionalCenter),2年後的臨時綠卡轉正完全取決於區域中心專案提供的財務經濟檔案。由於區域中心專案是一個幾十人、上百或幾百人投資的專案,法律上又允許計算間接就業機會(個人投資專案不允許考慮間接就業機會)。因此,其計算和統計方式會相對複雜,個人對專案經營記錄檔案的可預見性相對較差, 幾乎無任何控制能力,但是,區域投資中心往往會有較大資源精心準備來應對移民局的相關質疑。因為對於區域投資中心而言,如果移民局不同意每筆投資已創造10個直接或間接就業機會,就意味著該專案幾十人甚至幾百人的群體都無法獲得永久綠卡,影響面極其廣大。

對於沒有企業運作經驗,或者對美國企業運作毫無知識的投資者,或是個人沒有精力時間對投資專案進行運作的投資人而言,這肯定很難。

因此,我們根據此情況推出了直投+委託的投資專案。

專案運作方式如下:以客戶名義註冊公司,授權負責公司運營和50萬美金,客戶不參與管理,我們定期提供公司運營情況資料。我司保證在規定時間內提供10個就業機會,讓客戶達到申請綠卡條件。5年後客戶可以進行選擇,選擇實體或者投資金返還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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