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圖書出版和新聞報道中,經常會遇到翻譯出版外國作品和使用國外媒體文章的情形。正確理解併合理解決與翻譯有關的著作權關係,既有助於避免造成對他人作品的侵權,也有助於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因此值得新聞出版業界對此問題的關注。
方法/步驟
如何適用合理使用原則:
在翻譯作品時,合理使用的原則同樣可以適用。即作者創作作品時,在《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各種合理使用的情況下使用外文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同樣可以不經原作品著作權人授權,不支付使用報酬。比如在作品中為了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可以適當引用外文作品;在新聞報道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某新聞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新聞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和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等。在上述情況使用外文作品時,應當注意符合合理使用的條件,如使用的應是已經發表作品,應註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引用不得過量,尤其在新聞報道中應嚴格控制在著作權法規定的情形中,否則有可能構成對外文作品的侵權。
是否涉及抄襲問題:
在採訪中,經常有記者詢問非法翻譯是否構成抄襲。《著作權法》規定禁止剽竊(抄襲)他人作品,但對於抄襲在法律上並沒有嚴格的界定。抄襲通常理解為是一種將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的行為,涉及侵犯複製、發行等著作權財產權以及署名權等人身權等多項權利。至於未經授權且又不註明原作者姓名翻譯他人作品是否屬於抄襲,學術界一直存在爭議。對此問題可以從兩個方面去觀察,一是在翻譯過程中畢竟存在文字語言之間的轉換,翻譯不完全等同於複製,將與翻譯有關的侵權行為認定為抄襲,未免有些牽強;二是翻譯他人作品,又未經原著作權人授權和不註明原作者姓名,由此而產生的作品,確實會在客觀上被誤認為是翻譯者的原創作品,並同樣涉及侵犯著作權中的多項權利,這些確與抄襲存在著許多相似之處。對於新聞出版業界來說,筆者認為在這個問題上糾結,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還是應當把更多的關注重點放在侵犯翻譯權中可能會涉及的著作權,以及如何避免侵權等問題上來。
編譯外文作品是否涉嫌侵權:
在新聞報道和其他作品創作中,還經常存在對外文作品進行編譯的情況。所謂編譯通常指使用時雖註明了原作者姓名但未經授權。一般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僅選擇摘取外文作品中的部分內容進行翻譯,不增加翻譯的自己的創作;另一種是在選摘外文作品翻譯的同時,也適量增加了翻譯者自己創作的內容。筆者認為,不論哪一種情形,都可能構成對外文作品的侵權。第一種情況屬於摘編,即摘取原作品部分內容進行翻譯,構成對作品的侵權。第二種雖增加了翻譯者自己的內容,但仍然存在大量使用原作品,超出合理使用範圍,這也構成侵權。如果連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都未註明,則無論哪種編譯又都涉及侵犯原著作權人的署名權。
如何確定外文作品著作權保護期限:
近些年不斷髮生有因確定外國作品著作權保護期問題引起爭執的相關事例發生。許多出版單位也因此而感到困擾。對於著作權保護期,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著作權保護期與《伯爾尼公約》規定一致,一般是作者終生加死後50年。有的國家規定了更長的保護期,如美國和歐盟成員國等都將保護期延長到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70年,這也符合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對於保護期限不同的各國之間如何確定給對方的保護期限,伯爾尼公約規定的原則是:除非該國另有規定,保護期都應依照被請求保護的國家的法律規定確定。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就著作權保護期問題與任何其他國家簽訂過互惠協議。根據上述原則,在翻譯出版外文作品時,如果遇到來自公約成員國的保護期比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時間長,則應當按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計算,即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對於超出的部分,我國不予以保護。
如何對待已進入公有領域的外文作品:
作品著作權超過保護期,即進入了公有領域,就意味著任何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授權也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以各種形式使用該作品,包括翻譯出版。但這僅限於對原作品本身的使用。如果其他人在使用中增加了新的創作,這些作品則應當按照該部分內容著作權人的保護期限予以保護。如原作品在進入公有領域後,又被他人經過重新選擇或編排成集,形成彙編作品。對此,彙編人對彙編作品享有整體的著作權,如翻譯出版彙編作品,應當取得彙編人的授權。或者,他人在原作品出版時,在自己的版本中又增加了諸如序言、說明和註釋等新的內容。針對這些版本進行翻譯出版時,也應當取得增加部分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