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處決的程式
(1)確定執行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2條第2款對死刑的執行方法做了概略性的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實踐中一般情況是槍決的方法執行,但對於槍決的部位,槍械的種類等,未作具體規定,各地的執行方法不統一,如槍擊的部位有頭部、心胸部,選用槍械有步槍、手槍。在實踐中,有些地方開始改進死刑執行方法,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槍決或注射方法執行。
(2)驗明正身。一般在處決前一天進行。驗明正身是指人民法院對準備交付執行死刑的罪犯,查明其是否為依法應被執行死刑的罪犯本人的行為,目的是認準被執行死刑的物件,防止錯殺無辜,是對死刑罪犯被執行前必經的程式,主要是查明罪犯身份情況,核對犯罪事實等。驗明正身是罪犯被執行死刑前的最後一次面對審判人員為自己說話、辯解的機會;人民法院則通過驗明正身證實罪犯是否確係應被處決者,查明是否有不應執行死刑的情況,重點要查清:?查明罪犯身份證實其確係應被處決者;?核對罪犯年齡,對育齡期的女犯,應詢問其是否懷孕,月經是否正常;?核對罪犯犯罪事實的情況,對罪犯認罪服判,悔過的敘述,不服判的話,甚至喊冤的話,一些反動的或誹謗言詞,都應如實記錄,為今後研究案件總結審判經驗提供材料;?詢問罪犯的遺言或其交出信札的情況。不少罪犯在被執行死刑前都流露出對本人犯罪行為的後悔,對家人和生活的眷戀等,這些都是進行法制宣傳的素材;罪犯在臨死前總有一些個人債務要作交代,如果罪犯上述的關於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實事囑託等,特別是一些罪犯有民事方面的囑託需要轉告他人,但沒有留下遺書,總是在驗明正身時口頭說出來,這就成了罪犯生前對民事交代的唯一根據,驗明正身時必須對上述情況如實記載,驗明正身筆錄記過錯後交驗明正身的審判員審閱後簽名,書記員也應簽名,罪犯簽名按手印。
(3)監刑前死刑罪犯的關押。人皆畏死,死刑罪犯在得知其將招待刑罰死刑後,思想往往很不穩定,出於求生的本能,可能鋌而走險。因此,從驗明正身到執行死刑雖然時間不長,但罪犯的危害性極大,應將其單獨關押。另外,基於人道的考慮,對罪犯在生活上提出的合理要求,應儘量予以滿足。
(4)從羈押場所押解到刑場。在羈押場所將死刑罪犯提出移交司法警察後,司法警察仔細核對死刑犯的姓名、案由、年齡等情況,防止提錯,同時對死刑罪犯照像、驗明正身,司法警察要隨時注意死刑罪犯的動態,抓住其手臂,防止自殺、自殘、報告等行為的發生。司法警察對死刑罪犯捆綁好死刑執行繩、頸繩、腳繩,聽從指揮人員的指令迅速將罪犯扣解上車,扣解過程中的武裝警察押解,司法警察擔任警戒,同時注意穩定罪犯的思想情緒。
將死刑罪犯押解到指定地點後,應嚴格看管,無關人員禁止與罪犯接觸,司法警察要努力穩定死刑罪犯情緒,靠知死刑罪犯到達刑場的口令,防止吵鬧、喊叫,做好宣判的準備工作,檢查捆綁是否結實,繫好頸繩以防上在審判中喊鬧,並按宣判的出場順序押站好。同時刑場法警指揮長檢查射擊手的執行死刑的射擊用槍,發給子彈,裝入彈夾後並關好保險,每名射擊手彈夾中只能裝填一粒死刑射擊用彈。當審判長宣佈死刑罪犯到會場的指令後,押解的司法警察要精力集中,動作敏捷,立即將死刑罪犯押進宣判會指定位置站好,宣判時密切注意死刑罪犯的動向,防止鬧會,宣判完畢後根據指揮長(審判長)指令將死刑犯押赴刑場。
(4)刑場上的實施方法。將死刑罪犯押到刑場後,指揮長應下達“下車”的口令,押解司法警察迅速、準確地將死刑罪犯押到預定位置,令其背對射擊手跪下,如死刑犯不服從,押解的司法警察可採取強制措施讓其服從,為射擊創造良好的條件,射擊手根據現場法警指揮長的指令“裝填子彈”,射擊時持槍裝子彈後站在射擊線上,迅速舉槍瞄準死刑的頭的後枕部等候射擊命令,執行現場法警指揮長根據情況適時下達“射擊”命令,射擊手聽取口令,射出。射擊完畢後刑場法警指揮長下達“驗槍”口令,射擊後迅速驗槍後關好保險,持槍站好。
執行死刑時應做到:?執行死刑刑場法警指揮長的口令要簡潔。因此時罪犯與射擊精力高度集中,思想上有可能緊張,執行死刑刑場法警指揮長話多了容易造成混亂。?執行法警動作快捷、文明、威嚴。?死刑執行現場和處決人犯的照相、錄影由人民法院組織拍攝,隨安全卷存檔,其他政法機關一般不要到現場拍攝。嚴禁新聞記者到刑撥採訪、拍攝、錄影,特別案件確因宣傳需要,新聞單位要求提供照片和錄影資料的,可商請法院酌情提供,用完收回,防止流入社會或流出境外。?執行死刑刑場法警指揮長認真協同法醫檢查驗證死刑罪犯是否死亡,發現沒有死亡的要及時進行補槍,直至斃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