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夫妻忠誠協議,離婚時夫妻忠誠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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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誠協議隨著經濟發展道德退步應運而生,夫妻負有相互忠實的義務,不僅僅是中國道德方面的義務,也通過婚姻法立法,在法律的層面上確定了下來,上升到了一種法定義務,但法律沒有對違反義務作出規定,很多夫妻自己簽訂了各種忠誠協議,那麼實踐中這些協議是否有效呢?

丈夫出軌籤協議,妻子法院訴離婚

原告林某與劉某劉某登記結婚,婚後共同購買商品房一套,因工作原因,林某經常出差,被劉某無聊之際便參與朋友的賭博活動,久而久之,劉某便與其中一女賭友關係甚密。林某發現後,劉某亦承認錯誤,雙方簽訂一份協議,約定夫妻雙方若有一方出軌,出軌方便“淨身出戶”,無條件放棄全部財產,並向林某支付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協議簽訂後,劉某趁原告外出出差時機繼續與女賭友來往,直至發生不正當關係。原告發現後,認為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簽訂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原告林某是否可以依據雙方約定的“忠誠協議”:若一方出軌便無條件放棄全部共同財產,要求法院判決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自己所有。也就是原被告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合法有效?一部分律師認為,根據《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雙方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忠誠協議” 是雙方約束婚內相互忠誠的契約,不違反法律規定,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願表示,那麼,該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 另一部分律師則認為,《婚姻法》第4條規定的忠誠義務,僅僅是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忠誠協議”應屬無效。

法院判決離婚,被告履行忠誠協議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林某、劉某均同意離婚,法院應予支援。林某、劉某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且該協議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我國婚姻法中夫妻應相互忠實的精神,亦有助於社會公德,該協議有效。經調解,原告同意放棄要求劉某支付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請,其他按協議內容執行,劉某亦表示認可。

綜上可以看出,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如果沒有違反法律法規並且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應該認定有效,但具體協議的內容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可以包含經濟補償,還需要司法實踐中具體分析,法院在這個問題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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