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於受到醫療條件、醫生素質的差異,醫生與患者之間溝通不暢,社會風氣影響,醫患糾紛越發嚴重,而患者一旦遭遇醫療事故,往往不能理性對待,控制情緒,致使訴求得不到好的宣洩,醫院往往也賠款息事寧人,致使陷入醫患糾紛層出不窮的怪圈,那麼作為受害者及其親屬當如何索賠,方能獲得應有的補償,作為醫院如何處理才能避免造成不合理的支出,維護院方的正面形象。
方法/步驟
封存病歷資料
在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與院方爭吵,而是馬上要求影印封存病歷,唯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如果不及時影印封存病歷資料,一來不能排除院方篡改病歷的可能,二來即便院方未篡改病歷,患方也可能產生懷疑,不管是哪種情況,都不利於患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患者有權影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請求幫助
發生事故後,受害者可以持影印的病歷資料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解申請。
行政調解是2002年9月1日實施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新增的一種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民事爭議的機制,當事人先選擇行政調解,有助於快速地解決糾紛獲得賠償,當然,若達不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反悔,再行提起訴訟,也可能反而拖延賠償糾紛的處理速度。先行申請行政調解或者直接尋求司法救濟,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進行選擇。
向人民法院選擇司法救濟
實際上醫患雙方存在醫療合同,受害者認為醫療機構由於沒有適當地履行義務而構成在合同條款上的違約責任。
因醫療措施不當,損害了患者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而構成侵權的,是對患者生命權或健康權的侵犯。
以上兩種責任,患者只能選擇其中一種進行維權,選擇侵權之訴或違約之訴,在舉證責任、歸責標準、賠償範圍上均有不同。患者為了更有利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根據案件事實,擁有對於救濟途徑的選擇權,既可以選擇追究醫方的違約責任,也可以選擇追究侵權責任。
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式,醫療事故鑑定必不可少。
法律對此進行了偏向保護弱者的處理。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也就是說醫療機構不能盡到前述證明責任,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醫療機構要盡到前述舉證責任,只能選擇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療機構如果不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將承擔敗訴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