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範公司幹部降級、降薪:
方法/步驟
6.1降職、降薪條件,具有下列條件或情形之一的,予以降級或降薪。
6.1.1年度考評成績綜合排名後三名的,予以降級。
6.1.2被客戶投訴且涉及經濟賠償在1萬(含)元以上5萬元以下,予以降薪。
6.1.3被客戶投訴且涉及經濟賠償在5萬(含)元以上10萬元以下,予以降級。
6.1.4被員工投訴經查屬實且情節較嚴重的予以降薪,情節特別嚴重予以降級。
6.1.5幹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給公司經營管理或公司社會聲譽或經濟造成較輕損失的,予以降級。
6.1.6所在部門發生較大安全事故(不包括工傷事故)或產品質量事故,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含)元以上5萬元以下,部門經理和相關幹部予以降薪,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含)元以上10萬元以下,部門經理和相關幹部予以降級,分管經理予以降薪。
6.1.7因部門管理不善或疏忽或存在漏洞,引發員工較大工傷事故,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含)元以上10萬元以下或較大社會聲譽損失的,部門經理和相關幹部和分管經理予以降薪或降級。
6.1.8部門所屬人員或分管人員因工作疏忽或失誤,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含)元以上10萬元以下或較大社會聲譽損失的,部門經理和相關幹部和分管經理予以降薪或降級。
6.1.9負責新產品開發或新工藝改良的技術研發部門或其他部門的經理或其他幹部,如屬研發部門開發為主問題而不能夠按時完成專案開發或工藝革新任務,專案經延長3或6個月不能夠完成任務,而影響公司技術開發與工藝創新的,予以降薪或降職。
6.1.10業務經理、區域經理和其他級別的業務幹部,非經濟環境惡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原因而連續兩個季度不能夠完成所負責或管轄的區域、團隊合同銷售任務,且銷售任務完成率在70%至80%之間,予以降級或降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