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荷盧商標申請概述
比利時、荷蘭、盧森堡經濟聯盟(簡稱比荷盧聯盟)新商標法於1996年1月1日生效。新商標法是為了與歐洲經濟共同體協調法律保持一致而對原法令進行的修改。商標法修改要點:取消了3年使用的規定(原法要求商標自申請之日起3年內必須在比荷盧聯盟三國中任一國家進行使用);因商標未使用而失效的如果在5年後重新使用的可以恢復商標註冊效力;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不以簽訂書面合同為必要,被許可使用人的使用視為商標許可人的使用。
工具/原料
商標申請人資格
比荷盧聯盟遵循申請在先的商標註冊原則,只有在先商標申請人才有權獲得商標註冊和商標的獨佔使用權。
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申請商標註冊。
商標實際使用人必須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並向比荷盧聯盟商標註冊局備案。
申請商標所需要的材料
1、商標及其說明。
2、申請書。
3、申請人簽署的委託書。
4、申請前查詢單。
5、商標申請付費證明
方法/步驟
商標註冊申請提交後,商標局要求提供申請前查詢證明或要求辦理商標申請前查詢。
在收到商標查詢結果以後,商標申請人在4個月內可以決定是否繼續商標申請或修改、撤回商標申請。
商標申請人必須自查詢報告發出之日起4個月內對是否繼續進行商標申請進行確認,否則,比荷盧聯盟商標局將商標申請退回申請人。在先衝突商標查詢結果不會直接導致商標申請的駁回。
注意事項
不進行相對理由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