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19]各類刑事訴訟的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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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刑事訴訟的期限規定

法律常識:[19]各類刑事訴訟的期限規定

偵查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法律常識:[19]各類刑事訴訟的期限規定

強制措施期限

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

  

取保侯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法律常識:[19]各類刑事訴訟的期限規定

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次日起7日以內。

法律常識:[19]各類刑事訴訟的期限規定

審查起訴期限

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法律常識:[19]各類刑事訴訟的期限規定

決定逮捕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決定逮捕的期限自執行後的次日起10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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