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2
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具體的訴訟請求;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