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留置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損害責任糾紛的法院認定和律師操作
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方法/步驟
【釋義】
非法留置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損害責任糾紛是指非法佔有船舶、船載貨物(包括待運海運貨物)、船舶自用燃油和物料,造成船舶、船載貨物或其他財產損失而引起的損害責任糾紛。
【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1條、《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因非法留置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損害責任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非法留置行為發生地、被告住所地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
在我國,留置權是一項法定擔保物權,這一權利在《物權法》、《海商法》中都有明確規定。船舶留置權是以船舶為客體的留置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留置權必須依法行使,否則就會構成侵權。《海商法》規定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運費、共同海損分攤、滯期費和承運人為貨物墊付的必要費用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費用沒有付淸,又沒有提供適當擔保的,承運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內留置其貨物。違反上述規定則構成非法留置船舶。對於留置船載貨物和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同樣應當依法行使,否則即構成侵權。
《民事訴訟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關於海上侵權案件的訴訟程式對於非法留置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損害責任糾紛有普遍適用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訴訟程式有更為細化的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在此應當注意,非法留置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要與合法的船舶留置權相區分,其必須以不符合行使留置權的構成要件為前提。此外,在損害的範圍以及造成損害的原因方面,其與其他的海事侵權責任也存在不同。基於其自身的特殊性,《規定》將非法留置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損害責任糾紛列為第三級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