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租賃合同、賒欠貨款的債權文書、借據、欠單、還款協議等各種以給付為內容的債權文書都可以到我處公證,並賦予該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辦理了強制執行公證之後,債權人不再需要通過繁瑣的訴訟程式來實現債權,一旦債務人不按期履約或履約不適當,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並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辦理強制執行公證需要的證明材料
A,身份證明材料:
(一)自然人應提供的身份證件
1,戶口簿(戶籍證明)、身份證、護照、通行證、臺胞證、旅行證等。
2, 委託他人代辦公證還應提供:(1)、有效的委託書;(2)、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二)法人/其他組織應提供的身份證明
1、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金融機構營業執照、金融業務經營許可證、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等;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3, 委託他人代辦公證還應提供;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效的委託書;
(2)、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樣式;
(3)、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B,其他證明材料:
1,借款合同、還款協議書、抵押合同等債權文書原件;
2,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等;
3,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
4,董事會、股東會成員簽字樣本等;
5,所涉及財產的房產證、登記證等產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