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哪些情行屬於無效婚姻,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式】,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哪些情行屬於無效婚姻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下列四種情形的婚姻為無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另外,《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式
1、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為宣告無效,須經法院判決而自始無效,因而婚姻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欲主張婚姻無效,應由請求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宣告婚姻無效。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上訴或申訴,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3、對於婚姻當事人提出申請婚姻無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可以進行調解。經法院調解,雙方己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另行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經調解,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達不成協議,可以在判決書中對該內容與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分條款一併進行判決。當事人對宣告婚姻無效的條款無權進行上訴,但對於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判決不服,可以進行上訴。二審法院僅審理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部分。
4、利害關係申請人申請婚姻無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請求,而無權要求處理當事人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如果婚姻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了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如果婚姻當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