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不是小事,法院一般不會第一次離婚時就准許夫妻離婚。如果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就會駁回當事人的離婚訴訟。那麼,發生離婚訴訟糾紛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多長時間可以再次起訴離婚?一起看看下文吧!
一、離婚訴訟糾紛,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夫妻選擇起訴離婚時,並不是說法院必須判決准許離婚。按照婚姻法的關係,只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准予離婚。因此,發生離婚訴訟糾紛時,如果具有下述情形的話,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會准許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生理有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訣法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奇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精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卻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有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伏擊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於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活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卻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於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樓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卻無下落的。
13、收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收對方親屬虐待,或對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島主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二、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多長時間可以再次起訴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 規定告知:“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法律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離婚案件主 要是解除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係,與一般財產案件不同,不適用一事不二審的原則,若採用與一般財產案件同樣的規則,則意味著當事人只有一次訴訟離婚的機會。 這是由離婚案件的特點所決定的。同時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即首次離婚請求被判決不準予後,當事人即刻又上法院提出請求離婚的情況發生,對再次起訴離婚的時間我國法律規定為間隔6個月,從第一次判決生效之日起算。這樣的規定客觀上是給當事人一個冷靜的機會,讓他們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到兩個問題:一是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訴訟的原告。原離婚訴訟中的被告,則不受此限。若被告在6個月內以原告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亦應受理。二是原告在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後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這是指原離婚訴訟所請求離婚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現了說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或發生了其他變化,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後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
以上就是對“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多長時間可以再次起訴離婚”所作的解答。總之,夫妻離婚不是小事,所以法院也不會隨便判決准許離婚。除了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外,如果不存在特別充足的理由,法院第一次一般不會判決離婚。原告只有在6個月後才能再次起訴離婚。離婚訴訟涉及到很多程式性問題,尤其是證據問題更是重要,比如向法院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離婚訴訟時應當儘量尋求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的幫助,畢竟他們是辦理離婚官司的專業人士。